摘要:本文围绕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工程监督的性质,了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摆正位置,做好监理工作;围绕严格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理深度和力度,提高监理水平,赢得业主信任;围绕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的关系,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质量,准确行使监理职能;针对监理队伍人员构成现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等方面,浅析做好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必须面对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键词:施工监理 项目管理
前 言
工程建设阶段,包括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阶段、勘查设计招标阶段与勘查设计阶段、施工招标与施工阶段(包括设备采购与工程质量保修)。而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最终的实施阶段,是形成建筑产品的最后一步,施工阶段各方面工作的好坏对建筑产品优劣的影响是难以更改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根据我国工程监理开展实施的实际以及积累的经验和做法,规定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的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规定。
本文针对我国工程建设委托监理的阶段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现状,联系多年工程监督的实践,浅析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业主以及与承包商的关系,如何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展监理业务等方面,谈谈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的位置、权力以及开展监理工作必须面对的几个基本问题。
由于对监理理论学习研究不够,工作实践经验有限,在文中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第一章 摆正位置 做好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监理活动,根据业主的委托,它既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也可以是工程建设的某个阶段。不论是参与那个阶段的工程监理, 建设监理单位都要确立地位、摆正位置,才能有效地开展和搞好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
1.1 明确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建设监督的性质,确立监理工作的地位
1.1.1 政府建设监督的性质
⑴、强制性与法律性
政府有关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建设参与及其建设过程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是强制性的,被监督者必须接受。而政府强制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或其授权机构颁布的技术规范、规程与标准,因而又是法令性的。它主要通过监督、检查、许可、纠正、禁止等方式来强制执行。
⑵、全面性
政府建设监督包含对社会各种工程建设的参与人,即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供应单位及他们的行为监督;又贯穿于从建设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到交付使用全过程重的每一阶段。因此政府建设监督的对象范围和内容都是全面的。
⑶、宏观性
政府建设监督虽然全面,但其深度达不到直接参与日常活动监理的细节,而只限于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设行为规范性和保障建设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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