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最早是1409年在德国莱比锡大学召开的题为“波西米亚和波西米亚民族的宗教与经济哲学”辩论会上提出的。此後这一名词逐渐为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所采用。然而时至今日,此概念并未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界定。本文无意厘清这一概念,只是尝试对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关系作一初步的探讨。所谓国家建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共同体的建立;二是国家制度的建立(1)。
一
民族主义概念和理论的基础是“民族”。英文中“民族”(nation)一词来源於拉丁文“natio”意为“生存之物”,`而natio又来源於古希腊文ansci的过去分词natus,意思是“生育”。从词源上看,nation一词并无多少政治含义。但其`语义在演变过程中逐渐与政治相联系,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後,该词的政治色彩日益浓厚。更往後,政治色彩成了该词的主要含义。韦伯曾说过:“在谈到‘民族’这个概念时,我们一再指出它同政治实力的关系。”(2)`民族概念形成於近代以来的欧洲,“指的是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中的统治民族,也就是以本民族为主体建立现代国家的民族。因此,民族的概念直接与国家的概念或者至少是一定程度的自治相关联。(3)”`从现在所使用这一概念的情况看,往往十分重视它的政治含义。本文也在此意义上使用此概念。
现实中的民族千差万别,其发展道路也不尽相同。但作为“理想类型”的民族至少应具备以下这些特徵:作为一个社会集体拥有共同的名称;共同的长期居住的地域;共同的历史记忆、传说和大众文化;共同的经济及适用於全体成员的,由法律所规定的普遍的权利和义务(4)`。“理想类型”的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自在阶段,即“潜在,尚未发展、尚未展开”,也就是作为一个“理想类型”民族所具备的因素未得到充分的发展,民族处於尚未觉醒时期,对自己所应有的权利未得到认识,是一种单纯的“存在”(5)。
2.自为阶段。黑格尔认为自为是一种扬弃,是事物排斥异己的过程,是实在性与理想性的统一(6)`。民族进入自为阶段的标志是民族意识的产生,它是民族对自身生存、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权利初步反思的产物,是民族成员自发性意识的结果。民族意识带有极大的情绪化,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而非理性占有很大的成份。民族意识的表达方式是情绪化、心理化,不一定外化为物质现实。即使外化,也是民众的自发的、无组织的、零乱的活动。民族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则为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民族主义一般被界定为一种以民族意识为基础的纲领或理想。”(7)`它是对民族权利的系统反思,即精英人物为了对社会部分成员进行动员而人为设计的,是理性的产物,具有极强的政治目的。其表达方式除了系统的理论外,还要外化为物质现实,即有组织的、有目的的大众运动━━民族主义运动。当然二者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因此,本文认为民族主义应包含两个层面:精神层面和物质层面。依此标准,我们可以对各种民族主义定义进行分类:
一类定义侧重精神层面。如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思想状态,是每个人对民族国家怀有至高无上的世俗的忠诚。”(8)
另一类定义侧重物质层面,强调民族主义是一种现实的运动。JohnBreuiuy`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寻求和掌握国家权力并以民族主义理由证明这种寻求和掌握国家权力行为正当的运动。”(9)第三类定义则强调将两者结合。法国《罗贝尔辞典》的解释是“民族主义就是要求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前文已指出过民族自为阶段精神层面的发展要经过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是不同的。有的定义并未对这两个阶段作出区分,如前引的《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有的学者把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等同於民族意识,认为民族主义是人们的一种多变的心情,反映了人的欲望和恐惧,也有的学者认为民族主义没有系统的理论等。(10)。我们强调民族主义包括两个层面,主要是指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运动。西方大多数学者把民族主义定义为精神层面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物质层面的作用。马克思说过:“思想根本不能实现甚麽,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11)一个民族的发展,不仅仅是精神层面的,更重要的是物质现实层面的。正是民族主义的这两个层面,体现了民族自为阶段的实在性与理想性的统一。因此,对於这两个层面,我们应给予同等的重视,不应忽视任何一方(12)。
3,自主阶段。民族主义无疑是民族实现自主的一种推动力。自主概念源於康德,强调行动的不受限制性。民族要实现和维护自主,就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民族主义认为民族要尽可能实现独立,这至少需要掌握政治主权。”(13)在现实中,国家主权无疑是最强力的政治主权。民族主义认为各个民族只有在自己的主权国家内才是自由的(14),因此建立本民族的国家就成了民族主义的目标。建立国家是民族实现自主的主要标志,对民族主义来说,它既是目标,也是工具。作为工具,它是用来维护和促进民族的整体利益以及实现和维护个人权利的。
民族主义最主要的目标是维护民族的整体利益。休.塞顿━沃森认为民族主义或是一种指民族利益至高无上的政治组织学说,或是一种旨在发展民族利益的运动(15)。但无论哪一种都有一个共同特徵,即强调维护和促进民族的整体利益。当然,不同的民族主义对本民族利益的界定是不一样的。
从民众角度来说他们叁加民族主义运动的目的除了为了维护民族的整体利益外,还希望实现个人权利,这也是民族主义更为深层的目标。D.Ronen`在论述非殖民主义时指出:“基本的不是人在一个民族中去找到他的身份或成为民族一部分的渴望,而是自己控制自己的生活,实现他或她的自决的个人存在的渴望。为了达到此一目的,个人有时采取民族身份方式,有时采取阶级、少数民族或种族身份的方式。”(16)不仅如此,从历史上看,民族主义是随着启蒙运动强调“个人权利”思想的产生而产生的, 个人权利思想是民族主义日後演变、发展的原动力,正是因为此,YaelTamir`认为自由主义传统与民族主义传统是相互协调的,民族主义也能重视个人自由、自主等权利的价值(17)。实际上,正是由於有了“个人权利”这一原动力,民族主义才不仅仅是一种排他的力量,而且还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动力。 2006-12-1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马克思主义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