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首次表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的学说,但也留下一些重要问题有待阐发。在摩尔根《古代社会》发表之后,恩格斯依据史前史研究的科学成果,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法律起源问题作了科学系统的阐述。
【关 键 词】法律起源/恩格斯/唯物史观
【 正 文 】
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也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文章,先后发表在《人民国家报》上,而后以《论住宅问题》为题出版了单行本。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的理论基础——“永恒公平”论,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住宅问题的解决总是有利于资产者,资产阶级法律不可能解决住宅问题,并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出来的一本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杰出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定型之作。
《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阐述与存疑
《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尤其是蒲鲁东主义者)论战的产物。法律的起源是这场论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著《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这些历史唯心主义者不可能对法律起源作出科学的解释。
相反,恩格斯则是以唯物史观研究法律起源问题。他在《论住宅问题》中作出了如下著名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539页。)
来的以及自然地、逐渐地养成的,是人们共知、共信、共行的结果。在往后的历史进程中,在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习惯又发展为习惯法即最早的法律。其四,与法律产生的同时,必然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即国家。在更晚的时期,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出现,文字的发达,法律又发展为或多或少的成文习惯法,再进一步便是制定法。通过以上概括不难看出,在这段简短而深刻的论述中,恩格斯以一位伟大思想家的深透洞察力,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表达了关于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的学说。
但是,无庸讳言,这段概括性的论述也留下一些重要问题有待阐发。最明显的是:表现为共同规则的习惯产生于“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究竟指哪个阶段?“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后来”又是什么时候?法律与国家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二者的内在必然联系是什么?等等。
众所周知,直到19世纪上半叶,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们仍否认原始社会的历史,认为凡缺少具体实证材料的地方就没有历史,只有“史前时期”。“这个社会的史前状态,全部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完全没有人知道。”(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2页,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岂只如此,甚至作为整体的历史科学还处于摩西五经的阴影下,被一层神秘的宗教色彩所笼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页。)。稍后,一批学者们相继在这一领域开展研究,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从而大大开阔了人们对原始社会某些领域认识的视野。尽管如此,十分有限的成果还不足以使人们对原始社会总体的认识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因此,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对原始社会经济活动的分析,主要还是借助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阐述的那些经济学原理。由此可见,尽管恩格斯对涉及法律起源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但他当时对原始社会历史的认识还是模糊不清的,进而也就决定了此时恩格斯有关国家与法律起源的思想尚处于变动不居的过渡的状态。前面说到的若干存疑,也来源于此。
1877年美国民族学和人类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以历经40年之久对印第安易洛魁氏族制度的亲身考察而取得的第一手资料为根据,撰写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古代社会》用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细胞,并且在保持时间最长的母系氏族制度下是没有任何人奴役人的现象存在的,氏族社会才真正是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这样的研究成果,不仅为打开希腊、罗马上古史的哑谜提供了一把钥匙,而且还由此开辟了研究原始社会的新时期(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面对这个使人耳目一新的科学成就,马克思便暂时中断了几乎倾注自己全部心血的《资本论》的写作,对《古代社会》进行深入地批判、思考和借鉴,写下了厚厚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恩格斯在该《摘要》的基础上,同时以自己对原始社会和古代史研究的大量成果为根据,认真审视并弥补了《古代社会》的某些缺陷,撰写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考察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过程中,对与之紧密相连的法律的起源问题,集中表述了一系列深刻的新见解,并对以前的存疑做了明确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