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化加强了对农民剩余的控制,但是监督成本太高,并且这种体制不稳定;人民公社(政社合一)是历史和逻辑的必然,变成“倒定额”制,对于农业剩余农民只拿定额,其余归国家和集体。不仅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也遭到了农村基层干部的抵制,当然这种抵制不是公开的,而是采取“瞒产”、“私分”的形式。
1957年,当农村已经建立高级社后,农民出于自己的利益(即短缺条件下的国家收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不少合作社就想方设法将农副产品投向自由市场或深加工出售而不愿意卖给国家,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国家一方面采取取缔主要农产品自由市场的办法;另一方面采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政治高压,来保证国家“倒定额提取”实现。
1958年以后,则通过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1961年后调整人民公社体制,但是惟独“政社合一”没有取消),来保证“倒定额提取”的实现。所谓“政社合一”,实际上就是将基层政府和公共事务合并到生产组织中,于是,干部和公共开支自然也就从农业剩余中提取,由于农民的收入,是在扣除这些农业税和各级管理机构及公共开支后再分配的,因此就无所谓“负担”和重不重的问题。虽然没有这个问题,但农民剩余索取和使用权被剥夺,自然使农民的对集体关心程度和生产积极性低落。
为了保证国家的“倒定额提取”制度不至于伤害到农民的最基本生活需求部分,即保证农民可以接受这种制度安排,允许“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就成为“限压阀”,成为农民在国家和集体提取剩余后仍然能够生存的补充收入来源。允许农民拥有自留地和从事家庭副业,不仅是农民与国家博弈的结果,还来自“大跃进”时期的沉重教训。对于国家、“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和农民三者来说,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具有以下双重作用:
一是三者“共赢”的作用:第一,它弥补了集体经济的低效率和供给不足,尤其是肉蛋禽等的供给不足;使国家可以继续推行集体经济。第二,填补集体分配与农民最低需求之间的缺口,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收入几乎占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使农民对国家提取和集体经济能够容忍。第三,对农民负担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改善了农民生活。这一块农民收入基本上在国家和集体提取剩余的视野之外,因此,给农民留下了自己占有和支配剩余的空间。
因此,它对于统购统销和集体经济得以巩固和延续20多年,有重要作用。
二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来说的负面作用:第一,相比较之下,农民对集体经济的低效看的更清楚;它不仅导致不断产生“家庭经营”的冲动,而且也确实是在集体经济体制内培育了替代集体经济的新生产方式,因此它们对集体经济是一种威胁。第二,它是农村自由市场存在的基础,它所产生的交换和形成的市场价格,对国家牌价和统购统销都产生冲击和威胁。
自留地变化情况[13]

说明:按照当年农业人口计算,如果扣国营农场人口和从事林、牧、渔业人口,除“大跃进”时期外,人均自留地大约始终保持在0·1亩多点。
相对来说,自留地这一部分耕地是刚性的,耕地总量的减少,一般不会降低它的绝对数量,同时它反而会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导致所占比重提高。这也说明它对农民家庭的重要性。
农民家庭收入构成[14]


从上表可以看出,农民从集体得到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必须要依靠额外的劳动来增加收入,弥补基本生活需要。
5、改革开放以来的定额提取及其扩张。1978年至1991年的农村经济体制,若从分配的角度看,其所以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是重新实行了“定额提取”。
1978年以后,从“包产到户”到“大包干”,从生产经营上看,是由集体生产经营回归到家庭经营,农民获得了生产自主权;若从分配的角度,则是从过去的国家和集体“倒定额提取”改为“定额提取”,即按规定“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在仍然垄断价格的前提下,增加了农民对剩余的“分成”。
与此同时,国家还对农民留在手里的农副产品交换开了口子,扩大了自由市场。这种分配体制的改变,是80年代上半期农业快速增长、农民收入迅速增加的重要因素。
但是,这种“定额提取”分配体制在1992年以后却受到来自乡村基层政府的冲击,其表现形式就是农民负担的不断加重。
农民负担实际水平测度[15]
年度|第一产业农民负担(元/人)|第一产业农民实际负担率(%)|农业税名义负担率(%)

值得注意的是,自1990年起,中央就不断地要求减轻农民负担。1990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明确规定:除法定税金外,农民合理负担的项目(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积累工)及其使用范围,规定了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一般应控制在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但是如上表所示,上述一系列指示和规定几乎没有发生什么作用,反而是每况愈下。
四、几点历史启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就农业来说,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两个阶段)、1978年以后的家庭经营。但是就分配制度来说,却主要是如何解决国家、集体(或者说社区)与农民对农业剩余的分配问题,由此导致的政策和制度演变,不仅对农业本身,也对整个工业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回顾农业发展和分配制度演变过程,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历史经验值得注意。
第一,近代以来,在众多民族国家的工业化初期,无不是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在英国有“圈地运动”,美国有南方种植园对奴隶的残酷剥削,苏联有余粮征集制。农业剩余流入工业部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个是在私有化基础上进行的,主要通过地主和资本家的汲取;另一个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国家统制经济)进行的,主要通过政府强制手段直接或间接汲取。中国在1949年以后属于后一种类型。从中国的经历看,“倒定额提取制”无异“竭泽而渔”是最不可取的,表面看,它的确最大限度地提取了农业剩余,但是它为了保证这种提取,必然导致国家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农民的严厉控制(因为农民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抵制),从而压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正确的决策,导致了农业经济活动的低效益,结果导致尽管农民消费被压得很低,国家提取农业剩余的总量也并没有增加或增加很慢,这又导致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的干预,于是恶性循环,直至不能继续。历史上农业由奴隶制向农奴制、佃农制的转变,已经说明“倒定额提取制”是最没有效率的(劳动力自由流动条件下的雇佣制则不同)。 2007-02-2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管理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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