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下,上述定额提取对政府来说却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中央要把这部分收入拿走发展工业,使得地方,特别是农村基层政府财政入不敷出。
1950年12月7日,中南区财委向中央反映:“目前地方财政最感困难者,为县与市两级。
计县开支包括乡村经费,卫生教育、民兵、抚恤救济、会议经费、干部补助等开支甚大。公粮二成附加相差太远“[10]
1951年7月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地方财政与平衡收支的决定(草案)》,将乡村政府的办公费、干部补助和训练费、会议费、民兵费列入地方财政开支。
地方财政开支不足,于是层层下挤,省挤县,县就挤区乡。
1952年实行“包、禁、筹”,由中央按统收统支原则,直接将部分支出纳入国家预算。
1952年11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重申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但是又开了小口子。
按规定,乡村一级不是独立的财政,由省统收统支。但是用于省不能拨付足够的给县以及乡村经费,因此乡村政府的大部分经费须自筹,据1952年对全国16个省的调查,乡村政府财政收入中来自上级的拨款仅占其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是农民增加对剩余的消费而不肯提供给城市。对小农经济来说,如果没有外部的强制,其产品首先是满足自己的需要,“吃饱饭”自然是人的第一需要(如果说“穿暖”还可以凑合,吃饱却不能凑合,挨饿的滋味是不好受的),对土地改革后的农民来说,只有剩余粮食(扣除预留抵抗天灾人祸部分)才需要用来交换,而50年代初期,对农民来说,似乎还没有达到这种绝对剩余水平。
据统计,1949年,农村人均消费粮食370斤,到1952年,则达到440斤,平均每个人增加70斤。当然,即使是440斤毛粮(还要包括牲畜消费),对农民来说也是很低的,甚至说不能吃饱(因缺乏其他副食)。据姚依林回忆,他60年代在农村微服调查时,他问道:“请教你,怎么就能吃饱?”“连人吃带喂牲口,大口小口合一块算,一人一年得有7百斤谷子!
老贫农不假思索地说。“[11]因此,对于小农经济来说,在国家定额提取的条件下,随着农业发展和农产品的增加,在没有达到满足农民基本消费(温饱)之前,其商品率不但不会提高,反而会下降,这就是绝对剩余与相对剩余的区别。1951年粮食的商品率为28·2%,1952年粮食产量增加,但是粮食的商品率却下降为25·7%,即可说明这个问题。
3、1953-1957年的博弈条件下的倒定额提取:“倒定额提取”——国家支配主要剩余体制的形成。
国家以“统购统销”的形式,在定额提取的基础上,干预农民对剩余的支配和使用,并通过垄断价格和强制收购,将剩余集中到国家手中。
1953年的基本建设投资比1952年增长75%,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30%(其中重工业增长37%,轻工业增长27%),对外贸易总额比1952年增长25.2%.工业和基本建设增长过快,必然带动城市人口和工资总额的较快增长,1953年城市人口比1952年增加663万,增长9.3%,非农业居民的消费水平比1952年增长15%.另外,工业的快速增长,也要求农业中的工业原料作物种植面积也相应扩大,导致国家在农村的粮食返销量大幅度增加,1953年比1952年增加1.3倍。此外,经过几年的经济恢复,农民的粮食消费量也增加了,不仅要求吃饱,还希望家有余粮。因此,1953年我国的粮食市场需求量比1952年有很大增长,但是粮食的商品率并没有相应提高。本来,按照1953年的年度计划,与工业发展速度相匹配,农业总产值应比1952年增长6.4%,其中粮食产量增长7.2%.但是由于农业尚未摆脱靠天吃饭和投入不足,上述计划并没有把握实现,实际上,1950年至1952年期间的农业超常增长,是带有恢复性质,50年代世界各国的农业正常年均增长一般都没有超过5%.结果,1953年农业总产值仅比1952年增长3.1%,其中粮食仅比1952年增长1.8%.
据粮食部报告,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国家共收入粮食547亿斤,支出粮食587亿斤,收支相抵,动用库存40亿斤。1953年小麦受灾,预计减产70亿斤,粮食形势相当严峻。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为了保证预期的工业化速度,为了压低农民消费来为工业化提供剩余,采取了国家控制农业剩余的方法,即采取国家规定农民消费农产品的数量定额,其余都归国家控制的“倒定额提取”办法,这就是1953年秋季开始实行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
统购粮食最初是采取由农民民主评定各农户的粮食产量,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留粮标准,计算出农民的自留粮数量,从而核定农户的售粮数量。这种办法在1953和1954年都是在收获后进行,农民事先不知道自己应售粮的数字,生产情绪不稳定(认为多种多拿),也导致干部在征购时因时间短而发生强迫命令等行为,因此从1955年3月起在全国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简称“三定”),即全国以乡为单位,确定全乡每户的常年产量和全乡粮食统购统销数量,并向农民宣布,使农民做到心中有数。
核定从每户定购的数量,是从农户已经核定的产量中,扣除按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种籽、口粮、饲料用粮,以及交公粮之后所剩余的粮食。实际上,就是除按照政府规定的消费标准留用的粮食外,其余都以税收和征购的方式由国家拿走了。
“三定”的结果,除西藏、青海、新疆和台湾外,全国其他地区农村共核定粮食产量3547亿斤(原粮),征购1083·3亿斤,其中征收429·7亿斤,统购653·6亿斤,定销208·2亿斤。[12]由此可见,统购统销的结果,是将相对剩余的农副产品控制在国家手中,倒并一定在于提高粮食商品率。
从1955年到1964年,征购指标都是一年一定;农民心中无底,不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1965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办法,从1965年开始。省市自治区可在中央分配的基础上,增加5—10%的机动数,用于以丰补歉,保证全国征购任务的完成。
针对“大跃进”期间农村普遍征收了“过头粮”,导致农村发生大面积饥荒现象,196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提出“先留后购”的政策,即先保证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留够自己消费的部分,然后再进行收购。
4、“倒定额提取”条件下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博弈。 2007-02-2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行政管理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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