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户籍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登记制度,它承担着一些其他的社会功能:区分了城乡户口的差别、对人口的流动,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和不同的户口类别相对应,有不同的福利标准。正是户籍制度的这些附加功能使得户籍制度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越不相适应。
(1)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由,要求各种生产要素能够自由的流动。价格是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城市间相互流动的调控因素。人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源的配置也应该有价格来实现才是最有效率的。人力资源也应该有其价格,这不是贬低人的尊严,而恰恰是尊重人的价值。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不承认劳动力的市场价格,表面上把人同商品区别开来,维护了人的尊严,但实际上剥夺了人的选择自由,把人才限制在一个单位或一个地区内,人才成了户口和档案的附属物。这造成了很大的人力资源浪费。因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对人口的迁徙进行限制,人为的划分城市和农村两个人力资源市场,从而使得价格调整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弱化,降低了经济的效率。人口不能自由流动,实际上是提高了劳动力的使用成本。一般而言,本地人的薪金要求在同样条件下要高于外地人。人口不能自由流动,就是强令单位使用本地人,相对提高了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成本。在美国,每年有近1/5的人口在搬迁,各类技术人才和大批年轻劳动力源源不断地自由流动,是美国能够保持全球第一经济大国地位的重要原因;在日本,这一比例是20%;法国、德国、瑞典等国家每年的人口迁移率也超过10%,而中国至今只有0 .5-3%。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定价和优化配置,需要以人口的迁徙自由来保证。
(2)从结构优化的角度看,户籍制度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包括产业结构在内的经济结构调整是新世纪初我国经济改革的主线,但产业结构调整客观上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要素,能够不断地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中,以推动产业的升级。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却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打破现有的户籍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3)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的原理就是边际收益率递减,也就是说在一种生产要素数量不变情况下,连续追加另外一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则另外这种生产要素的边际回报率似递减的。具体到我国农村来看,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全国人口的71%之多是农民,并且农村劳动力总量仍然以每年1%左右的速度增长。而中国的土地尤其是耕地面积确实在不断的减少的,中国历来就是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现实。劳动力的聚集与有限的耕地面积使得人均耕地资源相对匮乏。例如,我国农户总数1996年约为24438万户,农户平均经营耕地规模只有10.2亩,而农业劳动力平均规模只有4.4亩。这样的现实,注定了农村的经营模式时劳动密集型的,不可能实现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这种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因为劳动的边际回报率很低,所以会造成低效率,阻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因而,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下,农业基本上是一种无法盈利的产业。结果是在以农业为主的农村中形成一种普遍的贫困化。所以在中国人多地少的这种条件下,仅仅依靠粮食和农业,是不可能解决大多数农民收入的增长问题的。从实际数字来看,我国收入水平上的城乡分化的二元结构已经是不争的事实。199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2210.3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5425.1元。200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2253.4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280元。2001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2366.4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6859.6元。这种差距还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而解决这一贫困化的问题,及时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一个必要的途径和选择。只有减少农村劳动力的储量,才能彻底改变农村劳动力边际回报率低的现实。这些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转移,农民就富裕不了。因而,促使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提高的有效途径是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生产,让农村人口自然的流往城市,农业剩余资源得以重新配置,提高了非外出农村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就可以提高其收入水平。
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强化了城里人和乡村人的身份等级色彩。这种限制不仅不是市场化改革的任何制度创新,而只能是户籍制度和就业体制改革进程的一种倒退。它直接恶化了外来劳动力所处的城市制度环境,使进城农民的就业由公开转入地下,成为打“黑工”。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很难通过加强公共管理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都容易受到伤害,尤其是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这些情况在阻碍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自然流动,人为的把数量众多的农民圈在了农村,严重阻碍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环境的改善。
(4)对城乡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福利待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很多的福利待遇往往是只是针对城里人的,相对贫困的农民却被排除了在了福利保障之外。具体来看:
①城乡居民失业解决措施不平等。政府对城市劳动力的失业问题高度重视,解决其就业问题一般会成为城市政府的“一号工程”或“首要工程”。然而相对来说,对农村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难以排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只认定城市职工下岗是失业,不明确农村也存在严重的失业问题。按照保守估计,我国现有耕地最多只需2亿劳动力,这就意味着现有7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至少有一半以上处于失业状态或潜在失业状态。这些人中少部分无序地“盲流”到城市,但许多城市对使用外来民工至今仍有各种限制。首都北京市劳动局200年限制的行业和工种有103个。而且会对进城民工收取各种五花八门的费用。
②城乡居民税费负担不平等。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城市居民个人所得收入从不纳税,只是从1994年才明确对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是,农村居民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就要交纳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不管种地是否亏本、养猪是否病死,水产是否有收,照样都要交各种税负和人头税。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负担由500亿斤粮食增加到现在的3000多亿斤,农村吃税吃费的队伍扩大了许多倍。究竟为什么要让农民承受那么重的负担呢?人们可以说出这理由、那理由,但本质的理由是他们没有真正成为与城市人平等的“公民”,而是一群长期被忽略、被歧视、被限制的“二等公民”。 2007-02-2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管理学论文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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