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纠正上述偏误,就必须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政府的职能范围。简单地说,要明确四个原则: 1 政企必须分开,官商必须分离; 2 政府不能充当经济活动的主角; 3 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应当由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转向经济手段的间接控制,应是确立规则和确保规则的执行; 4 行政权力应该是有限度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则。从九届人大决定进行机构改革以来,政府加大了政企分开和退出市场的步伐。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进行机构改革,贯彻中央政府的上述精神。
四、党政关系长期不规范对政府机构的影响
由于党在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事实上的核心领导地位,党政关系成为中国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关系 [13] 。这种关系必然极大地规定和影响着中国政府机构的设置。
党政关系表现在中国政治制度的方方面面,从政府行政的角度看,体现为“二元行政”或“党政双轨行政”的独特结构,即党组织不仅具有与政府机构相对应的严密的科层体制,而且具有从决策到执行的系统功能 [14] 。尽管从理论上讲,只有政府才有行政权力,但事实上,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系统的权力要大于政府的行政权力。所以,有学者甚至认为,政府机构不过是党的“辅政系统” [15] 。
这种体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30 年代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从今天政治生活中人们惯用的一些语言如“党和政府”、“党政机关”等可以看出这种体制的深远影响,其不易变革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种体制是颇能适应中国现实的。
这种缺乏制度上、法律上严格规范的党政关系制约之下的“双轨行政”格局,对政府机构带来相当多的负面影响。第一,机构重叠,冗员太多。党的机构的设置是和政府机构相对应的,这种平行式的双轨结构,必然造成机构膨胀,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简机构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简政府机构和职能,也应包括党的机构和职能的精简。第二,职能交叉,降低行政效率。机构的重复设置必然带来职能上的交叉重叠。党政都管同一件事,但又没有从制度上对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责权不清。同时,又存在党政责权分离的现象,即党的机构往往有权无责,而政府机构却有责无权。这样,责权不清与责权分离容易造成遇事或争权夺利,或相互推诿,形成行政的低效率和官僚主义现象 [16] 。此外,交叉重叠也造成行政权力的分散,增加了管理和处置的环节,无形中增加了寻租与设租的机会,助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三,降低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政府的威信,这是以党代政的必然结果。对这一点,邓小平在 1941 年《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有相当尖锐的批评:“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政府法令;不经过行政手续,随便调动在政权中工作的干部;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 ! ” [17] 。另一方面,双轨行政的实行,政权又统一于党权,限制了政府机构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能,导致机构的理性化无法充分实现。这既表现在行政机构的分工不细,行政权力不足,能力不高,无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方面;更主要地表现在司法机构方面,党权严重妨碍了司法机构充分地行使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第四,对政府机构的法制化不利。政府机构法制化的实现应包括来自行政权力外部的对政府机构的职能、编制、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从理论上讲,这种制约应来自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但事实上,一方面,人大的权力和地位名不符实,低于政府;另一方面,人大的权力又控制在党的系统,形成了党→政府→人大的关系。如果是在党政分开的条件下,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力分立及其制衡的张力,人大还可以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面对党政合一的坚强机构,人大便处于绝对的弱势,监督和制约必然流于形式。这样,失去了外部的制约,机构改革的成果便难以巩固,往往改革一过,便又死灰复燃。
应该说,对于党政关系不规范给政府机构带来的不利影响,领导层是有充分认识的。 1986 年邓小平在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步骤时,就主张要分三步走:即首先解决党政关系问题,实现党政分开,其次是权力下放,最后才是机构改革 [18] 。他明确指出,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怎么改革这些问题 [19] 。这说明他已经意识到理顺党政关系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前提。但在实际运作当中,由于党政分开难以实现,双轨行政的权力结构没有根本上的改变,只能就政府机构进行孤立的改革,从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并不具备党政分开的制度基础。看不到这一点,只从行政意义上推进党政分开,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给行政权力和政府机构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 [22] 。所以,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只能是逐步在制度上和法律上规范党政关系。 五、政府机构的单位化
单位组织是极其复杂的,它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政府机构的各个方面。比如,中国政府机构目前有行政官员 800 万人,按人口比例推算官民之比为 1000 ∶ 6 ,即每千人中有六名政府官员 [21]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这个比例不算高,如美国每千人中有政府官员 12 名 [22] 。即是说,在同样的人口规模中,美国的政府官员是中国的一倍,但美国并没有像中国这样感到机构膨胀的巨大压力。只有从单位的角度才能对这一矛盾的现象作出合理的解决。
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之下,政府机构是相对独立于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它只承担政府机构本身应该承担的职能。但在中国的单位体制影响之下,政府机构的职能就表现得更加复杂,它不仅仅是单纯的政府机构,而且是结构庞大的“行政单位”,单位化给政府机构带来两个方面的消极后果:
后果之一是单位职能合一导致政府机构发育不良,行政能力不足。不论单位的性质是行政、事业或企业,它都有三项基本职能: 1 专业职能,如行政单位的政府职能、企业单位的生产职能、事业单位的教育科研等职能; 2 政治职能,如通过本单位的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 社会职能,如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待遇、住房、医疗、幼儿园、养老等社会保障。可以看出,除了专业职能以外,单位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职能交叉现象,职能分工不明显,每个单位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社会。这里对政府机构带来的影响是,企业、事业单位承担了相当多的政府职能,比如:组织基层选举、提供社会保障、失业救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这种现象带来两方面的后果: 1 企业事业单位背上了沉重的额外负担,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 2 由于政府部分职能被企业事业承担,使政府机构发育不健全,行政能力不足。从而使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机构相比显得“小”和“弱”。 2007-02-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公共政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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