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2-23
论文简述:提要:作者认为,社会分层机制总是嵌入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并由规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


  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决定了国家公共权力持续地但只是部分地表现为再分配权力;同时,它还衍生成了权力精英谋取私利的寻租能力。而市场能力对生活机遇的分配产生着影响。再分配权力、寻租能力、市场能力共同构成了阶层分化的动力基础。

  (一)“分权让利”、委托—代理模式的演变与公共权力的持续和衍生

  中国自19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是以“分权让利”为基本逻辑的改革(林毅夫等,2002),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高度集政权、产权、再分配权于一身的情形。伴随着国有资产产权的分解,生产经营者获得了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剩余支配权;而一旦这些生产要素被从行政配置方式中解放出来,它们便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以契约的方式寻求市场交易,实现其市场价格和利益;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愈来愈大(林毅夫等,1999),并日益成为经济运行的中心(董辅,1999)。与此同时,企业经营者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和工人的劳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非市场贸易”的行政配置,并有可能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结合而得到应有的市场价格的回报。①「Walder(1995)、Xie &Hannum(1996)、Bian &Logan (1996)、Zhou(2000)、Zhao &Zhou (2002)、Wu &Xie(2003)等对人力资本对收入的贡献的研究结论,都说明了这一问题。」

  然而,对公有企业的“分权让利”改革,是在国家在不改变国有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无论是早期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还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乃至1993年以来旨在进一步明晰产权并通过股份制改造进行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国家在改革过程中都没有放弃公有资产的所有权,也即没有放弃剩余控制权(林毅夫等1999;吴敬琏,2003)。

  尽管“放权让利”的初衷在于给予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相应的收益权,然而与经济分权并行的“行政性分权”,却使原本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产权和相应的剩余控制权,在改革中转移到了国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而不是完全落实到了企业(吴敬琏,2003)。因而,在政治体制延续、国家不放弃公有经济所有权的前提下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国有资产以委托—代理方式经营的基本模式。与改革前的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的是,改革后的委托—代理关系既具有行政的性质,如国家对全体人民的公有资产产权的代理、各级政府对国家权力以及产权的代理等;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契约性,如政府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承包(租)合同等。

  这种既具行政性又具契约性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之间的独特连接方式。

  在这样的委托—代理模式下,中央政府通过保留对地方政府官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力,来保持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权,各级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党的组织部门等,实际上都有着自己的理由和渠道对国有资产管理产生影响(吴敬琏,2003)。政府在改革中并没有真正放弃公有经济的占有权,国家政治权力与产权并没有实现分离,因而政府也没有放弃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国家公共权力依然可以继续以租金权力的形式索取剩余,并表现为以再分配权力分配这些国家租金。显然,居于主导地位的公有经济成分的委托—代理模式,仍然是国家公共权力对阶层分化持续产生影响的制度基础。

  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契约性质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是国家公共权力衍生成权力精英的寻租能力的一个制度基础。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情形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在私有制情形下,产权的所有者是人格化的,是自然人;而公有产权的所有者却难以人格化,充其量只能使公有产权的代表人格化。在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具体企业管理者这个多级委托—代理的等级体系里,除了最终委托人的全体人民和最终代理人的具体经营经理外,每一中间成员都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对上级来说他是代理人,对下级来说他又是委托人(张维迎,1995)。在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各级官员,包括由这些官员任命的国有资产代表和经营人员,虽然是实际的公有产权的控制者,却不是公有财产的所有者,全体人民才是真正的所有者。

  于是,在每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都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的情形;而在所有者缺位的情形下,委托人并不会像私有产权的所有者那样积极监督代理人,因为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官员本身,并不能从监督中直接获得利益,他们缺乏对代理人的监督激励;同时,由于终极所有者缺位,谁来约束事实上的委托人即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也成了一个问题(张维迎,1995,1999;林毅夫,2000)。

  这样一来,尽管各级行政官员作为委托人享有选择和监督代理人的权力,但由于终极所有权并不归这些代理人所有,他们并不能从监督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中直接获得与其监督权对称的利益;于是,他们在选择代理人和对代理人监督时,便因缺乏激励和监督而不负责任和漫不经心。在选择代理人的过程中,他们会将国有资产委托给那些愿意送租金给自己或自己所在小集体的人;而在监督代理人的过程中,他们也因缺乏激励而与代理人合谋,就地分赃原本该进入国库或地方财政收入的租金。

  虽然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也存在着委托人缺位的情形,但当时国家采取的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租金的耗散;而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放权让利”的改革之后所形成的新的制度安排下,各级地方政府获得了对辖区内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权、资源配置权和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尤其是在国家与地方“分灶吃饭”和实行地方政府“财政大包干”,甚至允许地方政府有“预算外收入”的财政制度下,原本由中央政府垄断占有和再分配的“国家租金”被“耗散”了。放权后的“委托—代理”关系赋予了地方政府强大的租金权力,无论在哪个委托—代理层级上,不同等级的地方政府都成了辖区内公有经济的剩余索取者和控制者。这些耗散到地方政府手中的国家租金权力,在缺乏民主监督的情形下,越是远离中央的控制和监督,便越是容易衍生成掌权者的寻租能力。

  (二)嵌入在政治权威结构之中的市场与权力衍生

  作为理想型的市场,其核心是以自由交易为基础的价格机制,是一种以完整的私有产权为基础且不受政府等任何外在权力干预的自由交易。然而,这样的市场却有赖于一系列先决的制度条件,正如韦伯在描绘资本主义的理想类型时所揭示的那样:(1)企业家占有生产手段,并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任意的支配;(2)市场自由,即在市场上对贸易没有任何非理性的限制,各种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特权都被赶出了市场体系;(3)理性的技术得到了应用,尤其是在生产和商业活动中,以各种计算手段作为会计制度的基础;(4)可靠的形式法律为经济生活的可测算性提供了保证,使人们对经济行为有可能作出可靠的判断,进行合理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从而保证预期利润的实现;(5)自由的劳动,劳动力属于劳动者,并可以自由买卖。只有在劳动力成为可以自由讨价还价的商品的条件下,资本家才有可能预算成本,理性的资本核算才有可能实现;(6)普遍使用商业化的手段表明企业和财产的所有权(Weber ,1978:234-235)。
2007-02-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公共政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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