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制度基础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2-23
论文简述:提要:作者认为,社会分层机制总是嵌入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并由规定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


  泽兰尼的理论承自波兰尼,同样,其理论局限也源于波兰尼。泽兰尼的制度主义分层观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缺乏对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整合机制的深层制度基础的分析。波兰尼在区分“互惠经济”、“再分配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些理想类型时,着重从交换过程考虑问题(Swedberg,2003)。“实际上是不计成本的平等交换,”互惠经济“”再分配经济“是一种由国家政治权力支配的”非市场贸易“,而”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价格机制为基础的自由交易。不同的交易方式,导致了不同的分配结果,这是泽兰尼继承和进一步发挥的重点。

  然而,这些经济整合形式得以存在的深层制度基础是什么,波兰尼没能进一步分析。泽兰尼在对转型经济类型化分析时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这使他的理论无法解释再分配者为什么能够再分配,也无法回答再分配者分配的是什么。

  泽兰尼理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将社会主义行政精英的权力看作再分配权力,而没有注意到随着制度安排的变化所衍生出的新的权力形态。这一问题的症结也是由波兰尼留下来的。波兰尼认为再分配经济以权力中央的存在为前提,而市场经济的存在以形成价格的市场制度为前提。泽兰尼承续了波兰尼的思路,着重分析的是国家社会主义的再分配权力他所理解的权力中央所享有的权力对阶层分化的影响,以及市场制度渗透到再分配经济的不同程度下再分配权力和市场特权对阶层分化的作用。但是,他对国家社会主义的权力中央拥有权力的基础是什么,对这种权力在市场化进程不同阶段的制度安排下的表现形态,却没有作进一步的分析,致使他始终把权力中央授予的国家公共权力仅仅看作再分配权力,而无法解释为什么当前中国不同类型的权力精英都仍然在生活机遇上处于优越地位。

  笔者认为,在应用泽兰尼的制度主义的分层观分析当前中国的社会情形时,有必要澄清以下问题:再分配者为什么能够再分配?他们分配的是什么?国家公共权力①「在本文中,笔者使用了“国家权力”、“国家公共权力”、“国家政治权力”等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不仅管理公共事务,而且占有大量公有资产并行使产权。因此,这里使用“国家公共权力”或“公共权力”来指包括了公共事务管理和公有经济产权在内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以“国家政治权力”指其公共事务管理权力。而当指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或具有外在于私有产权特性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则使用“国家权力”。」与再分配权力等同吗?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有必要从两个方面来扩展其理论:(1)对再分配及市场的深层制度基础进行分析;(2)区分国家公共权力在不同制度安排下的表现形态,进而考察其不同的表现形态对阶层分化的影响。
二、制度、产权与利益分配

  社会阶层概念所反映的是生活机遇的差异(Weber ,1978;Giddens ,1973)。生活机遇指的是“在一既定社会里,个人分享由社会创造的经济的或文化的‘物资’的机会”(Giddens,1973:130-131)。社会阶层所描述的是人们在资源分配上所形成的阶梯式的不平等,在这些阶梯的不同水平上,处于高位的人有较多的机会分享社会财富,而处于低位的人则只有较少或没有机会分享这些财富。

  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人们分享社会财富的机会呢?承袭泽兰尼的思路,笔者认为,社会分层机制作为制度化的社会不平等的再生机制,总是嵌入特定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并由规定着这一社会经济形态特征的产权所有制及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的。无论是理想型的“市场经济”、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还是社会主义转型期的“混合经济”,其分层机制都是由这样的基本制度安排来解释的。

  (一)制度

  人们要获得社会财富,有两条主要的途经,一是生产,二是交换(Pejovich,1995)。而无论生产还是交换,都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了使人们之间发生这些关系时具有可预见性,人们便在交往中达成了一系列行为规则。

  这些规则,就是制度。制度②「与制度相关的两个概念是“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前者指在特定领域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组行为准则,它同“制度”具有相同的含义;后者指经济社会中所有制度安排的总和(North ,1981;林毅夫,2000)。」指的是“对人们重复交往所作的法律的、行政的和习惯性的安排。其主要功能在于增加人类行为的可预见性”(Pejovich,1995:30)。制度作为规则,在经济活动中,对使用资源权利的预期和分割收入流的预期,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Ruttan &Hayami ,1984:204)。

  (二)产权

  产权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所规定的是人们之间就稀有资源而发生关系时的行为规则,是“每个人就一定的物而同他人互动时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者在不遵守规范时所必须承担的成本”(Pejovich,1995:65);因而,产权也是对稀有资源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排他性规定(Demsetz ,1967)。然而,这些排他性权利的实施,又依赖于法律、道德和习俗的力量,在现代社会里,尤其是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力量,因而,产权又离不开国家的界定和保护(North ,1981,1990)。产权具有可分割的属性,可以看作一个可分割的权利束,包括对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Demsetz ,1967)。产权不同于所有权,虽然二者都指对稀有资源的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前者强调的是由法律或社会规范所界定的拥有这些资源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人与物的关系的规定;而后者强调的则是行使这些资源的有价属性的排他性权利,侧重的是对使用权的规定。就产权的所有者主体而言,我们可以划分出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等。

  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放置到产权分析的框架里进行分析,当然也适合分析社会主义的情况(Barzel,1989)。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资产权利,无论其资产是资本、土地还是劳动力,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获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Barzel,1989:2)。产权制度规定着资产配置的方式,界定了产权享有者的责任和权益,因而也规定着他们的财富地位(Libecap ,1998:257-279)。

  (三)基本制度结构

  在一既定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各种各样的制度都发挥着这样或那样的作用。但是,各种制度的作用并非等量齐观,有些制度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居于整个制度结构的核心地位;有的则是派生的,居于次要地位。比如,宪法之于其他法律,就是更基础性的制度;而产权之于市场,也是一种更基础的制度。平乔维奇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这两种理想类型的制度基础的区分,指出了三个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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