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价格听证:基于结构和制度层面的公共政策分析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2-23
论文简述:[摘要]价格听证是兴起于西方国家的一种价格制定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都举行过价格听证会。但是由于中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

第三,听证平等性缺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谈判地位是否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听证会是否能够保证双方发言的机会均等,这又表现在发言的人数和每个人发言的时间是否相同;其二,双方是否都能够提出举行的价格听证会的请求。[8]从第一方面来讲,在已有的价格听证场合中,每个代表的发言机会是均等的且每个人的发言时间均被限制在五分钟之内,表面上看来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谈判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和时间限定性,难以掌握一些行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只能从感性认识方面发表意见,致使双方话语权沦为事实上的不平等,谈判地位呈现非对称状况,甚至出现消费者“虚位”现象。比如铁路票价上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经过精密的分析,如成本、客流量、客流分布计算等。垄断行业涉及的技术经济和成本核算问题非常复杂,纵算给普通消费者更多的认知时间也无济于事,即使是这方面的专家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信息。从第二方面来讲,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谈判地位更加不平等。按照《听证办法》,三类机构可以要求举办听证会,一类是欲调价的经营者,一类是欲调价的政府主管部门,还有一类就是消费者。但实际上,即使是在听证制度已经实行五十多年的美国,也很少有消费者要求举办听证会的情况发生,这一点可以用“集体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来说明。一般认为,由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所形成的集体是要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动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群众仍不会采取任何集体行动,因为付出成本的那部分人不能排斥集体中其它人享受行动带来的收益,此所谓“搭便车”(free rider)问题,这样采取行动的那部分人所承担的成本和享受的收益就会出现不对称。于是“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9]。因此,单个的消费者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提出举行价格听证会的请求。实际上,经营者在提出申请前就已经做了详细的准备工作,消费者只有在听证会组织者发出公告之后才知道听证会要举行,他们能用来做准备的时间比经营者少得多。
三、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路径依赖
公共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自利者,经营者希望提价,消费者希望降价,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对立是天然的,因为他们都出于各自的理性行为。听证,事实上就是相关利益主体的迭演博弈过程。利益相关人追求与其谈判能力相称的最优利益配置格局,从而实现利益整合与博弈均衡,由此,经济学上的博弈均衡演化为政治学上的民主制度。只有民主制度的规约才能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公共政策的合理化、公共管理的规范化。然而,民主制度必须建立在民主技术的基础之上;没有相应的民主技术,也就无法达成相应的民主制度。因此,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克服价格听证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民主缺陷,避免不听不证的“决策怪象”或只听不证的“听证失语”,乃至为人诟病的“民主表演”或“政治作秀”,作为听证相关利害人的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等博弈主体必须做到:
第一、经营者要“自知”。“消费者永远都是上帝”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如果经营者无自知之明、置消费者利益于顾,那么受害的是经营者自己,早年美利坚的“扒粪运动”使得铁路大王范德比尔特的垄断利益遭受公众痛斥和拒绝就是明证。因此,经营者的“出售”是建立在消费者的“购买”基础之上的。作为监管对象的经营者大多经营的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或自然垄断行业,如电信、民航、铁路、公路、城市水电气等。因此,垄断行业经营者首先要具有群众意识,面对消费者、面对全社会的公众。在引入听证制度以前,垄断行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一般是通过与政府一对一谈判解决的,它面对是政府。同时,垄断行业因其经济技术优势,形成与社会公众、消费者、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价格决策很难做到科学合理。听证制度就是建立政府决策部门、经营者与利益相关人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新型价格决策机制,因而经营者有义务把听证内容让消费者代表了解和熟悉,有必要把本行业听证资料散发给消费者代表;其次,垄断行业经营者要具有市场意识,避免垄断经营者在制定营销策略时“闭门造车”,与实际情况脱节。在不能存在竞争的情况下,过长时间的过高价格势必会造成消费者的分流,反而减少经营利润。因此,垄断行业要深化自身内部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也可以随着市场情况和供求关系对商品或服务价格作出适当的调整,不能够“自视过高”,无视其它行业和消费者的存在。例如,安享垄断暴利的“铁老大”由于改革滞后、效率低下,面对航空、公路等交通领域的竞争,也感受到了一种不容忽视的压力。铁路是垄断者,但无论垄断程度多高,它首先是一个企业。这种企业应该在政府指导之下根据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并调整价格;最后,垄断行业经营者要具有诚信观念。面对消费者代表要坦诚相见,能够实事求是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能夸大或隐瞒行业经营状况,以避免更大、更多的信息不对称和“话语霸权”。同时,也能坦诚地接受专家或消费者或中介机构的调查和质询,以保证价格听证的客观公正性、可信度和质量。
第二,消费者要“自觉”。价格听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载体和切入点,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民主诉求。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价格听证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作为消费者代表首先要具有权利意识。价格听证制度从宪法的角度来说,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公权利对私权利的制约。凡作出可能要影响他人权利的决定时,决策方有义务听取他人的意见,而且价格听证的内容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价格听证赋予了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能反映广大消费者广泛真实的“社会希望价”。消费者代表是代表消费者说话的,因而有义务有必要广泛听取其他消费者的意见,以使自己的发言更全面、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实际;其次,消费者代表要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意见表达能力。由于参加听证的代表来自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学历层次和文化程度,因而话语的“含金量”也就有高有低了,意见表达水平也就参差不齐,论辩能力和分析能力也就呈现差异。很明显,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所需咨询和质疑的意见表达清楚且有理有据并非每个代表都能做得到,这就要求消费者代表要具备一定的知识素质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消费者代表针对听证相关内容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熟悉相关行业的成本情况和经营实际,从而改变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以铁路运价听证会为例,由于会前10天才将材料送达代表手中,不仅准备时间不够、资料太多太长,而且资料的专业性也较强,连看懂都不容易。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相关行业的理性认识;消费者代表如果充当南郭先生或者言之皮毛的话,参加价格听证也就没有必要;最后,消费者代表要洁身自好。有些地方的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代表基本上是一些老面孔,有的是“上面”点的,有的是本行业内部职工,主管部门美其名曰:“热心公益事业”,实质上有的代表被收买,所以屡次出现“代表意见过于一致”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听证代表的产生机制、消费者代表的道德自主性都是值得强调的事情。
2007-02-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公共政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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