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专家学者在先制定根本性的社会保障部门法还是先行分项制定社会保障的单行法问题上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当前中国正处在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行总体规划和推进的阶段,在这种形势下,制定一部确立社会保障的目标、宗旨和原则,明确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团法人、商事组织、公民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并且能够用以规范相关单行法律或法规的制定的、总括性的社会保障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适时的。部门法的建立,有利于该部门法系的立法完善,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运行。
2.社会保障的决策体制与管理体制
由现有的决策体制和立法形态所决定,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决策过程基本上是在政府部门内部完成的。尽管某项制度的出台,通常经过一定的调查研究、方案设计、试点运行、总结评估到决策选择的过程,但在封闭的和缺乏透明度的状态下做出的决策,难免因决策者认识上的局限或政府意志的作用而造成失误。[12] 在这方面,日本的立法机关审议批准体制,法定的专家咨询机制(社会保障审议会制度),受保人、工会、党派、雇主组织、自营业者组织等社会各利益团体广泛参预的决策体制,[13] 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执行、基金运行、审查、监督体制的建设方面,中国政府近年来采取了一些措施并逐步得以规范和完善。需要强调的是,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设方面,中日两国确有诸多需要交流、学习与借鉴之处。除前述若干问题外,日本法定的专家咨询制度、民间协助制度以及保险费的定期审议、修正制度,对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亦有重要的、现实性的借鉴价值。
3.社会保障的财政结构
在社会保险费筹资上,中国政府确立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原则。从形式上看,中国的这种社会保障财政收入结构与日本具有同构性,但各责任主体的负担比例与日本有较大的区别。在中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1999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中,企业缴费占78.2%、个人缴费占21.8%,2000年则分别为78.9%和21.1%;[14] 而日本1998年雇主和受保人在社会保障供款额中所占比例分别为52.2%和47.8%。[15]从政府责任方面看,在中国1999年的国家财政决算中(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与“抚恤和社会救济费”之和为523.52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3.45%(在该年度预算中,这两个项目的支出预算为346.94亿元,仅占总预算的2.39%);[16]日本在90年代初期,社会保障及福利支出在中央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即达到37.52%的水平。[17]两相比较,中国政府和企业在社会保障中的畸低或畸高责任,与日本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中国社会保障财政结构的现状,反映政府角色定位上的偏差,并制约着某些改革目标的实现。 改变由国家过度包揽的传统保障方式、减轻政府负担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主要方针之一,它比较符合当前社会保障领域改革的世界潮流。但将政府角色仅限于制度供给和最终保障、缺少法定的直接责任的定位则有失妥当,未能体现宪法确立的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存权利上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通过引入个人帐户,实现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目标,但在负担结构过于偏重经济目标而忽视了社会目标、尤其是缺乏政府的直接责任的状况下,企业负担并未因个人责任的增加而降低至合理的水平,而一些地方政府为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缺口又极力提高企业缴费水平。[18] 由于企业负担偏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征缴(由于企业的逃费、避费倾向),制约着“广覆盖”(由于企业拒保倾向)和“保障方式多层次”目标的实现。同时,由于政府力图依赖社会保险基金清偿养老金历史债务而产生的养老金财政危机,以及强调以“低水平”和个人责任为特征的长远目标,导致了公众对改革的恐慌心理和对政府置信度的下降,由此引发了“提前退休”、“突击看病”等严重问题,并且进一步强化了谨慎消费、增加储蓄以防不测的普遍心态。当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出现严重问题时,政府便开始强调社会安全和政府责任,制定短期应急措施,投入巨额资金仓促应对。应当看到,政府所采取的事后补救行为,实质上是社会保障机制对政府责任的强制性复归。与其规避政府责任、引发制度运行波动后再予以补救,不如确立政府责任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
4.社会保障体系平稳运行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平稳运行可以归结为社会保障基金在经济周期和社会结构变动中保持平衡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的平衡主要取决于基金的征缴、给付水平,基金运营收益率的高低,以及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而这些因素又均受到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人口和社会结构变动的制约。当这些条件发生变动时,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平衡产生不同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人口结构的变动是渐进的,其变动的长期趋势是可预测和易于把握的;经济运行状况则相对存在较大的变数,除了其自身正常的波动周期以外,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自然环境、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决策等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之发生不同的作用,并传导给社会保障基金使之发生盈亏变动。因而,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除了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目标外,还应预见到经济、社会因素变动对它的影响。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手段具有缓解或吸收经济波动产生的外部社会成本的作用,既使在一定时期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失衡,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其自身亦能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在经济良性发展阶段重新达到平衡。但是,在经济状况长期持续恶化的情况下,无论是国家财政还是基金本身,都将面临巨大的压力,从而危及社会保障制度,使之难以为继。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制定的社会保障政策,未能预见到长期衰退的影响,而长期以来的“国债依赖型”财政又使得政府在平衡社会保障基金方面力不从心,后来的改革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如何制定一项能够长期平稳运行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中国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
2007-02-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公共政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图书馆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