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结构和形态上看,日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律部门大致可划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扶助、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等4个子部门,其中每个子部门均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虽然日本没有根本性的社会保障法典,但该法律部门中的每一单行法均是由立法机关设立的,具有国家法律的属性。从而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高层次的、与社会保障事业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基础和宗旨上看,日本的社会保障是建立在保障公民生存权利的立法理念之上的。这一理念的确立始于战后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时期。在这一时期,日本实施了诸如承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等一系列民主化政策,即由国家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2] 1950年10月,社会保障审议会《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书》以1948年宪法第25条关于“任何国民都拥有享受健康的、文化上最低限度的生活权利”、“国家要努力提高和增进有关一切生活方面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的表述为基础,确立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社会保障就是对疾病、负伤、生育、残障、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面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与此同时,努力增进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以便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
从立法过程上看,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决策体现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与政党、雇主团体、工会团体共同参预的原则。在日本,国家、利益集团和各阶级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各异,其中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安排往往占居主动地位,但各阶级和利益集团对社会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有时是起关键作用的影响力,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往往经过广泛的争议和酝酿,最终通过一方或各方的妥协或合作告终。在日本独特的终身雇佣制和社内工会制度下,劳资双方在对待社会政策的立场上往往较易达成妥协。80年代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即是社会各参预方斗争和妥协的产物。[3] 法院则以独特的角色参预社会保障事务,它不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发起者,其法律地位和职责主要是裁决诉讼而不是形成社会政策,但法院对社会保障权利的追认以及对立法、行政主体的制约作用在社会保障的发展中是不可忽视的。[4]
2.社会保险实行立法、行政、执行、基金管理、监督等各机构分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立法机构。
立法权属于国会,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修订由国会审议批准;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投资需由国会决议。
行政管理机构。
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劳动省,负责社会保障的调研、规划、调整和审查;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
执行机构。
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都道府县的民生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事务所(系社会保险厅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基层公共法人组织(如健康保险共济组合、国民健康保险共济组合)。中央和地方两级执行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社会保险事务处理实现了“在线化”。
审查机构。
日本政府根据《社会保险审议官和社会保险审议会法》,专门设立了社会保险审查制度。经厚生大臣任命,在各都道府县配备2名以上的社会保险审议官,是为第一审机构。负责第二审的机构是由5名委员组成的社会保险审查会,审查会的委员须经参众两院批准、由内阁首相任命,任期为3年。审查对象涉及受保人的资格、标准报酬、保险款项的发放以及保险费征收等方面。审查程序是:受保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地方审议官申请审查,无须负担特别费用;若对地方审议官的一审裁决不服,可以向社会保险审查会申诉;审查会的审理公开进行;若对审查会的二审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独立性,政府设立了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特别会计,分别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特别会计的收入为社会保险缴费、国库负担及保险基金运营收入;支出主要用于年金给付和福利设施投资。
特别会计要将收支节余额的大部分“预托”给财务省资金运作部,
后者将这部分积累金与邮政储蓄金、简易保险资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券等统一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预托”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和长线投资,其余部分交给厚生年金福利事业团、地方公共团体和其他机构具体经办。此举不仅可以使国家集中财力进行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重点建设,而且有利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300余家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的收取和支出。
监督机构。
日本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联合会,其总部设在东京,在各都道府县设有分支机构。联合会作为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中介机构,专事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督,对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开具的催款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和医疗规定者,送交受保人所属的保险公司以便履行向医疗机构付费的程序;反之,则提出质疑返回医疗机构重新办理。
实行上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使有关部门和机构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社会保险的业务程序清晰、高效、严密;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3.咨询和民间协助制度
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是日本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是内阁首相的咨询机构,其职能是对全国性的社会保障计划、立法、运营大纲等进行审议,在日本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此外,日本政府还设有医疗保险审议会和年金审议会,是为厚生大臣及社会保险厅长官的咨询机关,对运营进行审议;在各都道府县设有地方的社会保险审议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机关进行保险适用资格的批准和取消;在厚生劳动省设有中央职业安定审议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审议会,对雇件以及劳灾保险进行审查。
2007-02-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公共政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图书馆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