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天津市委、市政府在全国率先作出《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和文明小区建设规划,列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1998年10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等在天津联合召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树立行业文明新风”现场经验交流会。此时,天津市已形成以公立一级医院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团队组合、社会参与三种类型并存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设有全科医疗站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方式的居委会达1185个,占全市居委会的72%;设全科医疗站132个,投入医生1323人;已建立健康档案的家庭92万余户,居民229万多人;签订家庭保健合同23570户。一个家庭每年只要交10元钱,与社区卫生服务签订保健合同,就能得到便民、优质、廉价的服务。
卫生部提出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和扩大试点;2005年,各地基本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2010年,在全国建成完整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从全国范围来说,目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覆盖面还很小,这主要是因为以单位为主体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严重滞后。
5社区保障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单位转向社区的改革方向已经确定,但具体措施尚未或刚刚起步,各地区各城市的进度不一,差别很大。
1998年,上海市采取两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一是养老金结算办法由差额结算过渡到全额结算、全额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二是养老金发放由单位发放改成社区发放。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计划用三年时间,通过建立和健全具有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各类政策和帐户查询、各项业务代理代办及特殊困难人群的优抚帮困等多项功能的服务网络,初步构建起全方位、一体化的市—区县—街道三级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体系,在全市离退休人员中基本实现养老金的社区发放。
截止1999年6月底,全国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有1039万人,社会化发放率为36.65%,社会化发放率达到50%以上的省份只有8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到2000年底,全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80%以上。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做法还比较普遍,有的地区名为全额征缴,实际上把企业缴费在帐上走一圈仍返还给企业,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有的实行个人帐户后,仍由企业管理、记录,社保机构未能真正负起养老金发放的责任。问题的症结在于,社会保险机构尚未在社区一级建立和健全起来,从单位化管理向社区化管理的转型还远未完成。
随着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各项社区职能的蓬勃发展,原来的街道管理体制越来越显得与之不相适应。1985年10月,上海市选择黄浦区广东路街道等3个街道为试点,开始进行街道管理体制改革。1995年5月,上海市又在10个区的10个街道开始进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试点。此外,北京、济南、南京、杭州、西安、成都、重庆、哈尔滨等城市也紧随其后,在80年代和90年代分别进行了一轮或两轮不同程度上的街道管理体制改革。街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打破条块分割,向街道下放权力;建立街道财政;开展社区共建;面向社区发展调整党群社团的组织与功能。
1向街道放权
根据1954年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街道办事处只有三项任务:⑴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⑵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⑶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在街道范围内的其他政府工作,是由市和市辖区的派出机构通过“条条”来施行的。在五六十年代,街道范围内属于“条条”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三所一场一院”:粮管所、房管所、派出所、菜场和地段医院。到80年代,增加了工商所和环卫所,“三所”变成了“五所”。但工商所起初并没有完全按地域划分,而是按专业划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辖三类所:个体所、企业所和市场所,其行政权力由区工商局直接授予,街道只负责对辖区内工商所给予支持和配合。此外,还有司法助理和计划生育专干,他们在街道工作,但人、财、物和业务管理都由区的有关部门垂直领导,街道无权过问。
80年代中期,首轮街政改革时下放到街道的权力包括:⑴必要的行政领导权。街道辖区内的“五所一场一院”等机构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体制;⑵监督、检查、制约权。街道辖区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在安全、消防、计划生育、市容、卫生等地区性的工作方面,接受街道的监督和检查;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业网点和幼托等公益福利设施的撤并、开歇、迁转要事先征得街道同意;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改建方案要听取街道的意见;⑶执法权。辖区内的各种违法违章事件,街道有权责成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和必要的处罚。
90年代中期,上海市明确规定街道是市政“三级管理”中的一级,进一步授予街道下列权限:⑴部分城区规划的参与权;⑵分级管理权,对依已有法规可管理的事项,实现条块分别放权,明确责任;⑶综合协调权,凡专业性强的管理事项,由职能部门直接下放给条块中的机构管理,接受街道统一协商,如公安治安、户籍管理,工商市场管理等;⑷属地管理权,街道可以对政策稳定、管理要求明确的事项实施直接管理,如环境卫生、社会救济、社会就业、计划生育、粮籍管理等。
北京市从1999年开始实施新的街道管理体制,主要的改革措施可概括为“一收二放”。“一收”是回收街道企业经营权。街道办事处与街办经济实体脱钩,街道干部统一吃“皇粮”,街道经费全部由财政拨款。“二放”是下放综合管理权和专业管理权。街道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章建筑、无照商贩、违法占路等现象的执法管理将由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的施工扰民、污染源处理街道有监督检查权。市容、房管等原来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改由街道直接管理;公安、工商、税务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其工作接受街道统一部署协调,负责人任免必须征求街道意见。今后逐步做到街道与专业部门的站所对应设置,健全和完善以派出所为主要承办机构的治安防范体系,以工商所、税务所为主要承办机构的市场秩序管理体系,以环卫、园林、房管、规划等部门为主要承办机构的市政监察体系,以民政、劳动等部门为主要承办机构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体系,而由街道办事处总揽全局,以总负责人的身份来指挥这些体系发挥作用。
200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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