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五里桥街道于1958年12月建立党支部,1960年建立党委,随着街道党委—居委会党支部组织网络的形成,1960年4月开始试办城市人民公社,专职干部增加到39人(包括党委办公室7人)。1960年,北京市将小学、幼儿园、副食店、地段医院等由区下放到城市人民公社管理,公社自己也兴办了一批工厂、食堂、服务所、托儿所。公社的行政干部由街道办事处时期的7人增至70~80人。公社党委下设党办、组织部、宣传部、监委、团委、妇联,公社委员会下设工业办、财贸办、城管卫生办、行政办,从这些设置可以看出,街道在转为公社的同时已经从区政府派出机构变成了基层政府机构。“大跃进”失败后,各地的城市人民公社于1962年先后撤销,下放的和社办的企事业绝大部分都收归区属,重新恢复的街道办事处也再次明确是派出机构,街道社区的单位化转型半途而废。在单位社会中,所有的单位均隶属于“条条”和“块块”,但以前者为主要隶属关系。中央政府的“条条”是各部委及其主管的企事业单位,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条条”是各厅局及其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的“条条”是各委办局及其主管的企事业单位。本来,市辖区和街道两级是以抓“块块”工作为主的;但在“大跃进”运动之后,区政府分别接受了下放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上抽的街道办企事业单位,也建立起自己的“条条”,并把区属各单位的工作放在远比街道工作更重要的位置上。这样一来,只有街道办事处没有自己的直属单位,只能把所辖居民委员会的社区管理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
“单位社区化”有两层意思:一是单位和社区在城市地理空间上的重叠,二是通常所说的“单位办社会”,用单位的多元化功能取代了社区功能。
吴缚龙认为,中国城市社区可以分为四类:传统式街坊社区、单一式单位社区、混合式综合社区、演替式城乡边缘社区。后两类社区在80年代以后才成气候,第一类社区是历来就有的,60年代和70年代主要发展的是单一式单位社区。
单一式单位社区(居民区)的形成最初是受前苏联的影响。1957年5月,全国设计工作会议要求:“今后尽量利用中等城市,有些城市考虑只放一两个工厂,这样不仅分布均匀一些,而且可以不必急于进行城市规划和规模大的城市建设。”后来又提倡大庆的“干打垒”精神,让单位因陋就简地自行解决职工居住问题,并代行城市政府的规划和建设职能。单位与城市社区在空间上的重叠,大至整个市区(例如大庆石油管理局和大庆市、铜川矿务局和铜川市),中至市辖区,小至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辖区。由于大庆石油管理局是副省部级单位,大庆市只是地级市,前者在很长一个时期中把后者视为自己的一个主管后勤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一些大型企业中甚至设有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直接行使社区政府的治安管理职能。更多的企业中设有家属委员会机构(简称家委会),在单位居住区中行使类似于居委会的职能,与居委会同样列入街道办事处的隶属序列;不同之处在于,居委会干部从街道领取补贴,家委会干部则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干部。
政府把所有的社会资源集中到自己手中,这样就断绝了社区自行发展的可能性;而政府又把自己掌握的资金最大限度地投入了直接生产部门,极不愿意向城市基础建设和生活福利事业投资,这就必然要导致“单位办社会”,以填补“政府空位”。本来应当由社区承担而在中国的单位社会中由单位承担起来的职能主要包括:职工住房、各种生活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卫生防疫、托幼机构、子弟小学、班车服务等。
根据李路路等研究,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城镇住房投资90%以上由各级政府解决,但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不到25%,75%以上都已分配到各个单位管辖;即使直属房管部门的住房,由于历史原因,实际上也已由单位自行调配,其搬迁空出来的房子通常由本单位的人填补,无须房管部门过问。根据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职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实行劳动保险基金制,由企业缴纳保险金,由独立于企业外的工会主办,基金的30%由全国总工会掌握用于全国或地区性调剂,70%由企业留作直接支付。而1969年2月财政部军管会《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基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样一改,社会保险就变质为单位保险。
“文化大革命”进一步强化了单位社会,城市社区组织更趋削弱。大规模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城镇闲散人员下放农村运动,使社区组织失去了大部分管辖对象。街道办事处和党委也被“造反”和“夺权”,基本上陷于瘫痪。上海五里桥街道仅留3人处理日常事务,新成立的权力机构街道“革命委员会”相继被造反派、工宣队、民兵营和军队把持,而且时间都不长,主要工作已由对居民事务和经济事务的管理转向开展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如“斗批改”、“大批判”,以及动员居民到农村安家落户,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按朱健刚的说法:“革委会虽然名义上管理整个街区,但实际上无论从政策资源和人力资源上都已经失去对整个街区的制度化权力的控制,在‘抓革命’的过程中,街区的权力伴随着街区内大部分事务的转移转向了单位内部,街区权力在单位之外呈现出几近真空的状态。”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街道“革命委员会”被撤销。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新确定了街道办事处的性质,1980年1月8日,人大常委会确认《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继续有效。在此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城市社区组织的作用开始显现出来。例如,1980~1982年间,有5万多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上海知识青年返沪,成群结队到市委、市政府请愿,高峰时期少则三四千人,多时达到九千余人,一时给市委、市政府造成很大压力,主要靠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走家串户,做家长工作,再通过家长做知识青年的工作,才缓解了这一社会问题。
在城市社区重新获得活力的同时,单位受到了两种不同趋势的推动,一种趋势令单位相对独立于国家,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另一种趋势令个人相对独立于单位,使单位的覆盖面和功能减少。总的说来,单位社会是在逐渐萎缩,并已濒于解体。李路路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双重奏表现为,传统体制内的制度化规则变化强化了人对单位的依附,传统体制外的变革则不断冲击着单位制在全社会的垄断和优势地位。单位社会内部出现了以下的变化:⑴单位对国家的依赖性、服从性有所减弱,自主性有了较大增强。⑵单位之间的收入和资源占有情况的差距迅速扩大,有的还表现得极为明显。⑶虽然个人有了较大的流动权力和自由选择的自主权,但是,在很多方面个人实际上更加依赖自己的单位。在社会差距越来越大,而且这种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单位为边界时,单位就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例如住房、收入和福利等对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社会资源。
200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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