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理念——当前全国社区建设的概况、经验与思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2-23
论文简述:一、全国社区建设的试点概况和基本经验 自90年代中叶开始,社区建设开始在中国大陆部分大中城市展开,至1999年末,主管机关民政部已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

    第二种以青岛、南京、杭州、上海等城市为代表,主体组织为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区党支部(部分城市也有民主议事会,但并非刚性组织)。居委会通过全体居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居民代表会议的产生途径则与《居组法》中规定的相同。严格地讲,这种模式并没有进行社区组织的创新,只是沿用以前的做法,但青岛、上海等地开展的社区民主政治很有特色。

    第三种主要是北京市西城区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概括为两个体系(议事决策体系和执行落实体系)、四级机构(社区建设协会、社区中心、社区分中心、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建立社区建设协会,作为议事决策体系。下设社区中心作为其执行机构,再以若干个居委会的辖区为管辖范围,建立"地域功能社区",作为社区自治联合体,冠以"社区委员会"的名称,成为社区分中心。"委员会"下设社区工作站即居委会,作为工作执行层,是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实体。社区中心人员并不是由居民选举产生,带有高度行政化的色彩,对于以自治为取向的社区建设来说,这种组织构建的路径选择可能在方向上有一定的偏差。

    (二)前两种组织构建的模式在实际的工作中各有弊端。第一种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1)机构设置机械模仿政权机构设置,小小的社区就设置了三个自治组织,加上其他群团性组织,机构过多,不符合精干高效的原则。2)议事会能否作为社代会的常设机构尚待严密的法理论证。社代会与议事会的功能有重叠之处,议事会的功能,社代会都可以行使。如果硬要增设议事会作为刚性组织,容易使社代会的功能发生萎缩,失去其作为权力机构存在的组织功能和定位,按照这种模式构建的社区,在实际运营中,社代会的作用发挥非常有限,不能不说与此有关。3)三个自治组织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居民直接参与社区民主和社区选举的机率较小,很大一部分居民失去了行使民主的机会,得不到民主意识的薰陶,不利于提高他们的民主参与意识。

    第二种模式通过居民直接选举居委会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缺陷:1)居民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代表性仍然略嫌不足;2)居民代表会议没有吸收辖区单位参加,不利于调动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3)居民代表会议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及职能的运作机制尚不健全。

    (三)总而言之,对于组织构建两种模式的深层次检讨实质上是基于民主的价值取向和自治的价值理念。也就是说,我们衡量组织构建应以能否达到与组织构建这一行为目的-推

    动民主,实现自治为标准。民主有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之分,二者都是其表现形式,既无高下优劣之分,也无对错是非之别,而是各有适用范围。决定其适用边界取决于政治生活的规模。一般来说,以代议制为主要内容的间接民主适宜在国家层面上进行,而直接民主则更适合在一个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开展。

    自治指由行为主体直接行使管理自身事务的权利。直接民主是体现自主,实现自治的必须具备的前提。  社区自治是一种最基层的政治生活,因此,在社区范围内更宜提倡直接民主,包括直接选举、居民公决、适时监督等各种形式,这样更能增进社区民主政治生活,促进自治。

    三、行政权力扩张与社区负担

    众所周知,以前的城市居委会曾被群众形象地称为政府的"腿",是作为行政部门在最底层履行行政事务的准行政组织存在的。在以体制创新为重点的社区建设开始以后,各地都提出来要变政府的"腿"为居民群众的"头",也就是要还社区居委会以群众自治组织本来的面目。应该说,这一思路是非常正确的,但在实践工作中,这一转变可能还尚待时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体制创新在时间上的渐进性和空间上的延展性,很多社区的行政负担仍然很重,大部分职能部门仍然把他们当作政府的"腿",甚至变本加厉,社区的行政性负担比以前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

    社区的行政性负担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1)以前的下派任务继续要居委会去承担。2)政府在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人员,直接侵占社区的办公空间和财政空间。3)政府部门加大了社区的行政性任务,只派任务,不给钱也不给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五次人口普查,这种全国性的行政任务应该由统计部门主管,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助。但我们在社区调查时发现,各级政府指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口普查,不但占用了居委会的大部分精力,有的居委会甚至还要垫进很多经费。某市P社区每月要负担10个普查员的工资,共2000元,  据他们测算,全部普查搞完,社区要花1万多元。而实际上,国家对于人口普查是有专项经费的,如某区统计局掌握的普查经费就达100万元,但这些资金迟迟难以下达到社区。此外,像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户籍调查等本应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的工作都推给了社区,直接增加了社区的负担。很多部门还要求社区居委会到居民中去帮助收计生费、治安费、卫生费等等。这些本该属于行政部门自身完成的任务不仅占用了居委会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居委会在群众中的形象,群众气愤地称居委会为收费会。长此以往,居委会怎么能在群众中树立威信,谈何自治,社区建设不又成了空话一句。

    除了前面所说的工作负担以外,社区的经济负担还相当沉重,例如:每年的十一月份是订阅报刊时间,今年在居委会调查,很多居委会的书报费少则两千元,多则四五千元。为什么,很简单,社区由原来的居委会合并而成,去年一个居委会承担,今年就要承担原两个居委会的订报指标,此外还有递增。而且这些任务基本上都是非完成不可的政治任务。

    《居组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的资产,但在很多地方,街道对社区的资产收入提取管理费,少的40-50%,多则100%。上级部门用于社区的办公经费和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费补贴也被层层克扣。很多社区一算账,不但不能按规定从政府部门去拿钱,每个月反而要倒贴很多钱给街道。例如,按照规定,街道每月应该拨款2800元给P社区作为干部补贴,900元作为办公经费,合计应该是3700元,但9月份实际只拨款1000元;相反,街道办事处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P社区的资产提成费1300元,(社区资产完全是居委会这几年自我积累发展起来的,与街道没有任何产权关联),居委会一算账,不仅没有得一分钱,还被街道拿去300元。由于街道使用各种手段侵占社区资产,使得社区的财力支撑体系非常薄弱,社区用于硬件建设的投入相当有限,举办文体活动的经费也是提襟见肘。对于大部分社区来说,财力紧张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每个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三职,每人每月260元补贴,其中180元由市、区、街三级财政负担,其余80元由居委会自筹。但一年多来,仍有三分之二居委会补贴达不到标准,同时,仍有40%居委会无办公用房,办公设施也无保障,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1](P28)在一些比较穷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都成问题,很多办公活动经费都是由成员自己私人掏钱垫支的。禁止居委会办经济后,居委会的资产进入街道托管中心,居委会的收入来源基本上固定在以下三个渠道:财政拨款、社区自筹和社会资助。但实际上,在目前阶段,社会资助非常有限,甚至没有,财政拨款也经常是"肠梗阻",社区只能自谋生路。 2007-02-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公共政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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