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等级阶层就业制度变迁
农业税费逐步减少后,最直接的冲击是乡村财政危机加剧。原有的乡村债务本就越积越多,切断向农民伸手补充财政缺口后,乡村的正常运转面临问题。乡村财政危机又威胁着乡村高等级阶层的就业,高等级阶层在乡村社会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因此,税费制度变迁首先就要遭到这一阶层的抵制,历次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公共政策来减轻农民负担都不胜而终,就是由于这一"行动集团"抵制的结果。"制度能否实现创新,便取决于由不同的人群组成的利益集体的选择。当一项制度安排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并能够增加社会总福利,而又得不到实施时,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减少了某一利益集团的收益,他们为了集团的利益而继续维持一项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程虹,2000,P154)不管什么样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都会触及这一阶层的利益,虽然制度变迁的对于社会总体来说,新制度的成本低于旧制度,但是对于乡村高等级阶层来说,新制度的收益小于旧制度的收益,由此可见,如果没有超越这一阶层的新的有力量的阶层(利益集团)出现,制度创新就缺少内生变量。
推动高等级阶层就业制度变迁,可以从两个方面的实现制度创新。一是国家在乡村在职能定位,尽量收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强政府、万能政府的管理模式。基层政府机构之所以不断扩张并无法遏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加之乡村太多的国家职能,这种外在推动力,为高等级阶层就业提供了基础。如果政府在诸多方面收手,不去管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务,再上无管理这些事务的财政支撑,当然就不可能设置不需要的职能部门,什么"七所八站",没有管理职能的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也不会造成农民的负担。粮食部门、供销社原有的职能减少后没有给农民造成多少负担就是例子。砍掉乡村不需要的部门的管理权力,机构精简和裁员才有可能。这一措施是推动高级阶层就业制度变迁的外生变量。
二是变革等级社会为公民社会,取消一切不平等的制度和政策,实现宪政民主。"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被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2001,P61)财富和收入无法做到平等,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力,既是我们所追求的,也是我们能做到的,权力地位和领导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包括向农民开放,是我们应该做到的。当农民能够决定自己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由谁来提供时,农民集团的自有权力才能得到巩固,才有可能抵制高等级阶层的侵权。农民阶层自组织能力的增强,是推动高等级阶层就业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靠政府的自觉,是难以解决政府机构精简问题的。
3.乡村自治制度变迁
"农民负担的实质,是在对农村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分配关系的反映。而过重的农民负担,则反映了在新旧体制交替的时期,对三者之间利益进行调节的各种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因此,探寻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应从制度性因素着手进行研究。"(杨军,1995,P15)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村集体经济事实上已不存在,但是由于传统政府管理体制的惯性,强政府的职能还需要在乡村推行,国家参与农村剩余产品的分配也需要一个组织去落实,非私有的土地产权也需要附着于某一经济体上,因此,从制度上分析集体经济组织的延续也就可以探究农民负担的根源。
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而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更多地体现为政治性的组织,特别是政府权力向村落延伸的组织,这就出现了代表农民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体的缺位。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就成了十分必要的了。而现存的体制内能体现农民经济组织体的机构,那就只有村民自治组织了。但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太强的政治性--既代表国家利益,又代表村民利益--影响着村民自治组织实现村民的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对村民自治组织进行制度变迁才能达到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体的出现。
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村民民主的基础并不太厚实的基础上,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政府在设计这种制度时带有较强烈的"统治者的偏好","如果新制度安排带给国民的收入较高而带给统治者的收益较低(由于统治者交易费用的缘故),那么在和原先制度安排进行比较时统治者可能会发现,建立这种新制度安排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林毅夫,2003,P392)所以,在执行村民组织法时,村民自治带有很强的政府色彩,是原有"大队"的替代,也是原有"集体经济"的组织替代,虽然村委会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能力。村委会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决定和提供乡村公共产品,税费中许多名目,虽说是借用村委会集体的名义收取,但由于村委会永远也无法真正完成刚性的上级"计算"出来的税费,因此,以集体名义提留的有限的费用,实际上都已上交了。有限的返还,大多不够村委会成员的劳务,更不用说提供公共产品。一旦国家又以各种美好的"愿景",要求乡村发展某某时,从农民手上夺取几乎少得可怜的分配剩余,就是唯一的选择了。
新的制度安排,应该让村民实现真正的自治,这种自治不仅是有限的政治(民主)上的,更应是经济上的自治。乡村公共产品应由农民自己说了算,由村民自治组织去执行。乡村公共产品大多是农民自己的事,除了国家应该付钱去办的(如教育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保障等),应由农民自己决定,也就是说乡村的发展权,应由农民把握,政府只有指导权,没有强行推行的所谓"逼民致富"的权力,因为农民并未赋予政府这种权力。主权与治权的统一,是这一制度变迁的根本性的问题。经济是最大的政治,如果农民拥有乡村自主发展的权力,那么有了经济利益的自治就更能吸引农民参与,而不是被动地参与,这对乡村民主的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是乡村良性发展的重要组织部分。
注释:①最早使用"三乱"名称的正式文献是1990年6月5日,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顿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称"乱办学、乱收费、乱发文凭"为"三乱"。农村问题的"三乱"最早出现在199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②"黄宗羲定律"是清华大学秦晖教授在2000年11月3日《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的论文中首先概括出的。黄宗羲研究自秦以来整个中国农村的税制变化,认为每次税改都是在农民对苛捐杂税不堪忍受的时候施行的,砍掉一些杂税并入正税,农民名义税收增加但实际税负减轻;然后在下一轮,官府觉得正税不够用了,又开始加杂税;加到一定程度又觉得农民负担太重,于是又砍掉一些杂税并入正税,如此反复。
2007-02-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公共政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图书馆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