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东情况介绍
从表2可知,在股东情况介绍方面,上市公司基本上均按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从股本变动情况的列示来看,有30.5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股份变动情况表,另有25.92%的公司通过会计报表附注形式提供了这一信息。这表明,过半数的上市公司对于股本变动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表2 股东情况介绍披露情况统计表

3.董事会报告
表3,显示,在董事会报告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许多上市公司未披露法定项目。其中39.81%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分部信息,32.40%的上市公司未说明投资项目收益情况或预计收益,8.33%的上市公司未全面揭示公司财务状况变动原因;(2)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未披露自愿项目,85.18%的上市公司未提供定量预测信息。
表3 董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4.监事会报告
从表4可以看出,有27.78%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报告不够规范,未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使投资者对于监事会职能的发挥产生质疑,无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出正确的评价,从而有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效率。
表4 监事会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表5表明,上市公司对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明显不足。从对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51家公司中,有48家(占94.12%)未严格遵循年度报告准则,主要表现在未对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从对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28家公司中,有19家(占67.86%)未按照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主要问题在于未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评估价格等信息进行披露;从对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事项等的披露情况来看,在发生该类交易的45家公司中,只有4家按照准则要求予以披露,多数企业未披露关联事项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表5 重要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情况统计表


6.财务会计报告
从表6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准则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并且有多家公司在法定披露项目之外进行自愿披露。在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97家的上市公司中,有71家(占73.20%)提供了审计报告,有90家(占92.78%)提供了会计报表附注,显示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方面的主动性较强。
表6 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情况统计表

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状况评估
通过上述的调查数据,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披露特征明显,自愿披露不足。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均能按照年度报告准则规定的项目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从内容来看,除财务会计报告、股本变动等个别项目以外,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仅囿于年度报告准则所要求的项目,而对于自愿披露项目则缺乏应有的关注。事实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是有关监管机构法定要求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选择双重作用的结果,缺乏来自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有力支持,年度报告的信息含量一定会大打折扣,从而必然降低我国股票市场的效率。
2.披露内容避重就轻,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虽然,年度报告披露是一门选择的艺术,但必须以公允中立为前提。而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允披露方面的努力明显不够,集中表现为对重要项目披露不足。从上述调查资料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普遍对公司投资情况、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重要关联交易等与投资者决策有密切关系的信息披露语焉不详或完全未披露,从而降低了年度报告的可靠性。
3.披露时间滞后,缺乏及时性。虽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外披露年度报告,但分析发现,多数上市公司选择报告期限的后60天而非前60天对外披露年度报告,其中选择前3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1%,选择前6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20%,信息的滞后严重削弱了其决策的相关性。
四、简短结论与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目前上市公司在执行年度报告准则方面总体表现良好,但在以下方面仍有待改进:
1.将公司治理状况纳入年报披露的范围。随着年报披露准则的修改和完善,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已从最初的混合报告、辅助报告发展成为专门报告。但这些报告仅限于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和公司有关情况的一般说明,而未涉及对股东权利维护状况、中小股东权利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受保护状况等公司治理主要内容的披露。现有的披露内容难以使投资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效率作出恰当的判断,这在根本上动摇了投资人对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可信度,从而使年度报告的决策有用性下降。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决策有用性的角度看,有必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2.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中的可选择性条款,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和可比性。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增强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有利于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但这种可选择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上市公司信息的不可比,为投资者理解财务报告进而进行投资决策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可见,减少年度报告披露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可选择条款已属必要。
3.不断完善法定项目的披露。首先,应按产品、行业或地区按要求及时提供分部报表,进而,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定量的财务预测信息、股本变动情况、监事会的独立意见、重要的业务数据、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主要的会计报表附注等,应作为法定披露项目予以规范。同时,应处理好年度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造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 2007-02-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研究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