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公司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同时,企业为了在发行股票时获得较高的溢价,往往通过盈余管理以“修正”发股前的历史数据,调整影响每股收益的所有变量,如有意高估盈利预测数;进行所谓“资产剥离重组”并按剥离后的结果对前三年“虚拟”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模拟经营等。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对关于资产剥离的规范性操作程序的研究明显滞后,对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资本计价、固定资产减损、长期投资明显减值等有关损失的确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便充分利用了这一机会来达到上市和提高股票发行溢价的目的。
股票上市后,按有关规定,其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达到10%以上,才能获得配股资格。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除了尽力搞好经营外,往往还会绞尽脑汁通过盈余管理行为如转让股权、进行关联方交易等力保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这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上的“10%”现象就来源于此。另外,《公司法》还规定,如果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暂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为了免受其苦,也经常利用盈余管理行为粉饰会计报告。
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为了配合一些证券机构在二级市场的股价操作,在披露信息的及时性与规范性上也大量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有关统计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会计时滞现象非常严重,业绩变化较大的企业更容易存在这种现象。为了使某些证券机构赢得操作时间,上市公司还会故意推迟重大内部消息的披露时间,或者滥用“临时公告”和“澄清公告”,故意使用“暂不分配”、“暂缓分配”等模棱两可的语言。
(三)债务安排方面的考虑
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债权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企业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成功后,股东可得大部分剩余,而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如果投资失败,股东在破产时可不必偿付全部债务,而债权人要承担全部后果。因此,债权人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和风险,保证到期收回本息,在贷款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债务合同中订有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营运资本、固定资产、现金流动等方面的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则视为违约,其代价将十分惨重,不仅其贷款面临被收回的危险,而且其经营活动的自由还会受到限制。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当局将愿意选择可增加资产或收入以及减少负债或费用的会计政策,以避免产生违约行为。此外,如果在某种会计方法下经测算将发生违约行为,企业管理当局也可能会变更会计方法,以避免这种违约行为的发生。即使企业暂时还没有债务合同,但从为了将来扩大生产能比较顺利地筹集到资金的目的考虑,企业仍有可能会采取有利于收益增加的会计政策。所以,企业的债务安排也是其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动因。
(四)节约税收等费用方面的考虑
所得税是促使企业管理当局采取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较为明显的因素。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然后再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为了节约税负,减少现金流出,往往尽量降低报告净收益。尽管税务部门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是采用税务会计的规定,从而减小了企业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空间,但仍有一些会计政策可供企业自行选择,如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的选择。报告盈利等会计数据还常被政府用于管制行业的收费标准(如公用事业等垄断性行业)的确定。一般来说,较低的报告盈利水平会减少政府采取不利于企业的行为和增加政府对企业补贴的可能性。因此,企业为了减少“政治成本”,避免政府利用会计数据来限制企业的行为,也往往采用能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
(五)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更迭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许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仍然是政府行为,其干部身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由于这种体制的存在,导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发生以下面临更迭的情况时,往往采取盈余管理行为。第一种情况是原来的高层管理人员即将退休时,为了在离职前尽可能增加自己的奖金等收入以及能够载誉而退,往往采用使报告净收益最大化的会计政策,使企业盈利呈现上升趋势。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商而优则仕”现象的存在,如果某位高层管理人员有职位升迁的可能性,其采取使自己任期内收益逐年增加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很差,甚至面临破产时,会采取尽量提高利润,美化财务状况的盈余管理行为,以避免被解雇或被免职的命运。第四种情况是新上任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增加企业未来预期的盈利能力,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往往会注销一笔巨额“不良资产”,以及采取一些其他的盈余管理行为来调整会计利润等财务指标。
三、企业盈余管理的利与弊
从客观上看,企业的盈余管理并非一无是处,在某些方面也有一定的作用。首先从订立契约的角度看,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尽量降低契约成本。如果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存在盈余管理,不仅会降低契约成本,而且还可以使企业管理当局对预期或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从而较好地克服合同的不完备性和固定性,保护企业及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其次从资本市场角度看,由于企业管理当局掌握了大量的内部信息,而这些内部信息往往相当复杂并具有专业性,企业管理当局若要以报告的形式把它们传递给投资者,是相当困难并且代价高昂的,而盈余管理则能够通过“利润平稳化”手段传递企业原本无法传递的内部信息,从而有助于减少因资本市场激烈波动对投资者决策行为的影响。
虽然盈余管理具有上述有限的作用,但从根本上来说,盈余管理的弊端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降低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企业管理当局通过“内部人控制”的便利条件对会计信息按照其管理目标的需要进行“加工、改造”,使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往往缺乏充分性和全面性,甚至缺乏客观真实性,从而使整个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对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也失去了有效性。其次,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盈余管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经营者甚至企业的利益,但是也存在较大风险,一旦投资者和债权人发现企业进行了对他们不利的盈利管理,就会对企业管理当局的道德和履行责任与义务的能力失去信任,导致资本市场和借贷市场失灵,不仅使企业管理当局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给企业以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再次,盈余管理会损害投资者、债权人与国家的利益。由于盈余管理主要来自于企业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驱动,而企业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与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的利益又存在不一致性,因而在许多情况下,盈余管理的存在会促使企业管理当局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2007-02-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研究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