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2-23
论文简述:[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

  
  基于大陆法系较为通行的看法,监事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因此,监事在执行其监督职务时,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否则,对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监事当选后,应负有申报持有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股份不应限于所任公司的股份,申报机关为主管机构和公司。
  
监事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董事亦负其责任时,该监事及董事为连带债务人。对于责任的追究,可以基于股东会的决议或少数股东权的股东请求由公司追诉,或者由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另外,公司法还须完善对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责任免除,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2007-02-23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研究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栏目: - 企业文化 - 企业战略 - 电子商务 - 管理理论

复制地址http://lunwen.52xoyo.com/manage/0223139142007.html 论文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 发表看法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评论
返回论文网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