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1:从企业产权、所有权上着手,将政府、行政主管公有产权由积极所有权转化为消极所有权,这首先是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观念要更新,积极实施自身改革并把企业产权改革作为主要改革目标加以实施。为使企业产权改革比较顺利进行,又有利于企业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好的产权改革操作方案,所谓“好”的操作方案是指,政府、行政主管作为积极所有者放弃企业控制权转变为消极所有者,意味着权力和地位丧失,所以,政府、行政主管必须有最大限度的利益补偿,这种利益补偿可能最主要通过对企业提出的产权改革操作方案行使批准或否决权力来实现的,并通过和企业讨价还价来实现的。一开始,政府、行政主管作为公有制企业存量资产所有者或最大股东在产权改制中进入董事会,但这时的产权改制已经是以自然人个人产权为主体的产权多元化改制,政府、行政主管已不是惟一的所有者或股东,虽然还是最大股东,但这个最大股东开始已与企业之间划出了清晰的财产界限,两者的利益开始明确、分离,而且新进入的所有者、持大股的经营者、职工入股、公众持股等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多元化股权大大提高了对企业资产关切度,积极参与经营决策,对政府、行政主管企业控制权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尽管这种制约程度开始并不大或不明确,但确实存在,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如企业高层领导任命,政府、行政主管不能完全自己单方面说了算,因产权这个深层体制上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带来的利益关系变化,包括国有企业的公有制企业政企就可能水到渠成地自然分离。
环节2:由于不能分解到个人产权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只能归政府和行政主管,他们必然作为绝对积极所有者对企业有完全控制权,如政府、行政主管一把手一言堂任命企业高层领导。如果观念转变,在国有企业中积极切入和引进多元化个人产权来挽救国有企业日益衰败和效益低下,那么,政府、行政主管对国有企业拥有完全控制权的绝对积极所有权到连决策参与权也没有的绝对消极所有权这两极之间就存在着各种中间状态,而把多元化的个人产权切人和引进原公有产权里就形成了这些各种中间状态,这些中间状态必然影响和抵消原来的控制权。一旦新进入的多元化个人产权所有者拥有的企业所有权股份份额超过某一阀值(从实践看,对不同企业这阀值不同,从10%到50%都有可能),他就必然成为积极所有者,要求对企业有控制权,这时政府、行政主管可能从绝对大股东转化为相对大股东,甚至转化为消极大股东。我们的改革目标就是政府、行政主管成为竞争行业企业的消极大股东,对企业占有各种生产要素转变为占有其价值,而让更多的自然人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占有企业生产要素,控制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承担企业财务成本和经营风险,作为自然人的进人公有产权的持股经营者、企业家、职工、公众他们的经济利益必然依赖积极所有权和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这时政府、行政主管作为最大的消极股东其收益权更依赖法律和信用制度,特别是信用,一旦政府、行政主管重视信用(政府、行政主管控制的国有企业最忽视信用,借银行钱不还、赖账)也就能迫使经营者、企业家也重视信用,从而在市场中逐步培育出信用制度,而不是你骗我,我骗你。
环节3:原公有制企业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设计的核心是对新进入的积极所有者的股权安排,根据各地的产权改革实践探索经验以及上市或不上市,设了国有股、法人股、集体股、企业股、经营者股、职工股、公众股等这些基本股权。因国有股要减持,原公有法人股也同集体股一样产权并不明晰,也要减持或退出,而减持和退出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非常复杂问题。为简化问题和讨论方便,本文把国有股、法人股暂且都归到集体股来讨论,目的是如何尽量减持或退出集体股。对国有企业这类公有制企业原有全部净资产经过评估核定后,一般是60%以上界定给各级政府、行政主管,称集体股,是企业最大股东;根据调查,有的企业可能还设有所谓企业股,占10%左右作为企业自身积累,但有的企业并没有设企业股;30%界定给职工,作为企业积累中对职工劳动补偿,称职工基本股。基本股按工龄、岗位职务、基本工资等这些指标量化到个人,这里最关键的是岗位职务在职工基本股中占多少,既要公平,但又不能平均,像企业经营者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岗位职务肯定占较多股权,职工股的分配要向经营者和老职工倾斜,要有一定程度集中,而不是平均持有和完全分散,股权相对集中可增强较大股东即经营者、新加人投资者获取企业控制权的动力。有的企业为更好实施职工基本股,还设了职工普通股作为资产增量投入,即职工获得基本股的条件是必须出资入股,那么作为经营者就要自己出更多资金,承担更多风险,才能拿到岗位职务所要求的基本股,这是很公平的,他们有可能成为新的积极所有者来影响集体股。如果职工不入普通股,他应分得的基本股视为弃权。这些股都按“同股同权”参与企业红利分配。各地企业对集体股、职工普通股、职工基本股、企业股所拥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什么股承担不承担风险,多大风险,什么股可以保息,甚至退股并不一样,是以企业经营集团和职工为一方,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为另一方反复讨价还价,进行博奕的结果,使双方利益达到均衡。各地不少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设计上,前前后后制定了四五套方案,甚至七八套方案,最终才达成一致。
环节4:以政府、行政主管为一方,以企业经营者、新进入的所有者、投资者、企业职工等为另一方,双方会就原公有存量资本分配比例和新进入的增量资本分配比例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企业方面最初提出产权改革方案完全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如3:7的比例分配,30%是集体股,70%是经营者和职工基本股。如果政府、行政主管积极进行自身机构改革和积极支持企业产权改革,可能会同意这30%的集体股利益补偿,但可能更多的政府、行政主管会断然否决这个方案,认为政府、行政主管应该占大头,比如 70%集体股。由于政府、行政主管掌握着产权改革方案的最终决定权,而且谈判中往往不亮自己底牌,所以处在主动地位,而企业方面这时在谈判中看来节节后退,从3:7,退到4:6,5:5,6:4,甚至退到7:3,但企业实际上是在寻找一种政府可接受的妥协方案,才能最终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从一开始提出占大股到后来节节让步,可能是一种公关策略和谈判技巧,目的为了最终能够使经营者、新加入的投资者、职工、公众占到一个较满意的股权比重。虽然政府、行政主管因利益补偿问题一开始持有企业大股或支配性的股份,如 60%~70%,但能落实到自然人身上的 30%~40%个人产权,尽管在总股本中不占优势,可已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份额,可决定董事会席位数,可有一定的表决权。政府、行政主管虽然可凭借最大股东影响董事会决策,特别是影响企业高层领导职位人事任免,但已不能完全一言堂,如果政府、行政主管凭借大股东比改革前更深人卷入企业经营决策、人事任免,不仅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得不到上级允许,而且也会妨碍政府、行政主管履行自己政府和行政职责,甚至该职。另外,企业经营者、投资者、职工、公众因利益受到政府、行政主管干预而对政府、行政主管不满和指责,最终影响政府和行政主管形象和利益。虽然一开始的30%~40%股权对企业实施真正公司法人治理可能没有多大影响,但这30%~40%股权却使原公有制财产组织形式开始转化为以个人产权为主体的多元化,而且有新的所有者介入,产生了对原公有产权加以界定的必要,正如周冰等(周冰、郑志,2001)认为,新主体投入的增量资本的产权性质与企业原有产权性质不同,新所有者与原来公有主体的性质越不相同,差距越大,对企业内部产权关系明确界定的要求越强烈,需要界定的程度也越严格、越精确。这也为今后60%~70%的集体股减持和退出提供了条件和环境。那些产权改革走在前列的企业认为,把原公有制企业改制成政府、行政主管拥有60%以上,经营者占40%的股份企业在实践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国有”、“集体”这一块60%以上仍不明晰,仍不能从根本上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经营者仍认为,“我仍是小股东,我为国有、集体干,风险我不担,亏损国有、集体还,我还是吃大户”。所以,不少集体、乡镇这些原公有制企业开始进一步深化产权改革把集体股这一块转让给经营者,使这些企业成为真正私有民营企业,把剩余集体股一次性量化给全体职工、村民等,不设集体股,这时企业资产更加明晰,股本终极所有权为自然人的股东个人,如经营者、职工、村民等,等有条件时,可将股份合作制企业上市。实践表明,这些企业干事的人多了,混日子的人少了;勤俭持家的多了,铺张浪费的少了;管家的多了,甩手的少了;大家忙着跑项目,跑银行,跑市场;抓制度,抓管理,抓人才,企业有了真正独立和活力。 2007-02-1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研究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