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营经济资金紧张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市场的限制与信用体制的不健全。
如前所述,与一般的产业投资不同,金融等服务贸易业的开放受到的限制和阻碍更大。尽管我国的金融资源(或资产)的数量庞大,金融资产的构成实现了多元化,但受到体制与政策的制约,国民储蓄转化为民营投资的渠道还不畅通,使得民营资本的融资机会严重缺乏。
1.资本市场的所有制歧视限制了民营企业的融资资格。长期以来,有关部门把资本市场的功能仅仅局限于为大型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解危脱困,或者为某些政府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筹集资金的功能,实际上变成政府为满足产业政策需要、弥补政府资金不足的工具,这既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股市健康发展,也堵塞了民营经济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此外,我国大力整顿资本市场秩序,采取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关闭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上收基层银行的贷款权,实行了呆坏账责任制等措施,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推进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金融信贷的体制性收缩。
2.金融信用体制不健全阻碍了银企之间的稳定合作。由于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频率短、成本高的特点,使得大银行向民营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成本收益不对称,十几笔贷款收益抵不上一笔贷款损失,而现有的中小银行往往又缺乏贷款能力,导致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贷款难度大。另外,中小民营企业资信等级较低。目前,大量的中小民营企业还没有建立起信用档案,在国家银行信用数据库里没有记载,又缺乏足够可变现资产作抵押,使得民营中小企业可支配的信用资源非常有限。同时,相当一批民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后,财会制度不规范,“三假”(假账、假报表、假注册)盛行,信用观念淡薄,借改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商业信用的欺诈屡见不鲜,使得强化风险管理的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偿债能力很不放心,贷款信用的整体评价标准偏低,造成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
3.金融商品服务品种适应不了多样化资金需求。民营企业多属于中小资本企业,需要有与其资本结构相适应的股票、债券与信贷资本市场。然而,目前股票、债券、信贷的资本市场缺乏层次性,各类融资渠道的入门门槛高,条件苛刻,过少的金融证券品种远远满足不了民营多样化的融资需求。由于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的风险,几乎还没有一家银行向个体私营企业开放基建和技改贷款科目,因而民营中小企业充其量也只能获得一年之内的流动资金贷款,获得长期贷款的可能性很少。这样,一些民营企业不得不采取短期贷款多次周转的办法,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与融资风险。至于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利用外资、政策性融资、产业基金、项目融资等一系列融资渠道并没有对民营经济开放,融资的方式限制了民营经济介入基础设施等高门槛的投资领域。
(四)投资服务体制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与缺位导致民营投资行为扭曲。
政府是制度设计和政策的供给主体,政府的角度定位直接影响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由于单纯地依靠价格机制调节民营经济的投资行为可能会导致“市场失败”,因此,需要政府管理、引导、支持、协调与激励民营经济的投资行为,避免与纠正“市场缺陷”可能会对民营经济的投资行为的误导和扭曲。政府的投资服务,也是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政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投资管理机制、引导机制与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使得政府为民营投资行为难以规范。
1.投资管理制度还存在若干越位现象。改革以来的不同时期,政府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与红头文件,投融资管理方式还没有摆脱某一阶段的时代烙印,管了许多本不应当管的事情,很多方面对民营投资构成了“特殊”限制、歧视和障碍,特别是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还没有公开、公正、公平的“游戏规则”,在对民营投资影响最大的投资项目审批许可证、土地等市政配套设施使用权、各种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等方面设置了不少限制性规定。这实际上是维护了特定企业的垄断地位,明显干预了民营投资主体的竞争权利。
2.投资扶持与促进机制错位严重。近年来,国家与地方为刺激民营经济投资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但在实践中,许多有关优惠政策并没有对准广大中小民营企业,而且有关的优惠政策在落实中发生扭曲,使得民营投资引导与扶持机制存在着很大的错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种政策向少数大企业过度倾斜,中小民营企业受到冷落,“点高面低”,使政策受益面极不平衡。(2)民营投资的促进政策与优惠政策落实不下来,或者落实中大打折扣,造成政策扭曲。(3)有关促进政策没有解决民营投资最紧迫、最急需的问题,使得投资政策“治标不治本”。
3.投资监管机制的许多制度建设明显缺位。目前政府仍有许多该管的事情没有管起来,使民营投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约束,影响了正常投资运营秩序。由于没有建立起投资信用信息披露等监管制度,为一些不法企业、皮包公司提供了商业欺诈的温床,使得企业之间、银企之间、政企之间有关投融资的合同无法有效履行,无法建立投融资主体之间信任关系,出现了大量的经济欺诈与呆坏账,造成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合作难、融资难与经营难,发展壮大非常困难。特别由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使上级政府不能有效的打击与防范假冒伪劣等非法投资行为。特别是为国有企业管理者造就大量寻租机会。在国有产权优先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际上控制了大量稀缺资源。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控制权并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制度保护所赋予。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经营者完全可以将这些稀缺资源拿出来高价交易,以换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福利。而“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成为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以权谋私的最好理由。
(五)民营投资权益保障环境不完善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不健全。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营经济的投资审批环境、融资环境、服务环境固然重要,但民营经济最关切的还是投资权益法律环境的状况,能否使民营经济辛苦积累起来的财富得到安全保障,民营经济的生存与发展要求得到尊重,投资收益权益、经营权益与占有权益得以实现。但由于我们正处在由行政经济向法制经济转型的时期,大量行政干预的存在使得执法环境还很不完善,特别是民营经济的个人财产权无法得到真正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就不能消除顾虑积极投资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民间投资不振的问题便迟迟不能解决。 2007-02-1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研究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