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有些国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老模式——政企合一的原则来设立。这种机构设置仅考虑到行政管理上的方便,而没有注意到企业组织的合理性问题。企业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另外,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比较重视纵向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对横向间的协调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同级各部门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信息沟通不灵敏,协调性差。
(3)企业制度不健全。①厂长(经理)负责制未真实落实,企业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例如厂长(经理)缴纳的风险数额只是象征性的,对他们无法构成压力。多数的国营企业领导人还不能负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来,一旦出了问题仍由国家来承担损失。这样企业的经营者可能基于利己动机而利用职权侵吞资产或大肆挥霍。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习惯,形成恶性循环。②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人员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未根据不同情况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企业职工的胜任能力和正直性值得怀疑,即使设立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足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管理者素质较低。在调查的企业中,有三家国营企业的管理者素质较低,普遍未受过高等教育,企业亦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管理培训。这样低素质的管理者即使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也因他们的能力所限而无法真正地管理好企业。对于内部控制,经营者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理念、方式与风格。
2、会计责权控制方面
会计责权控制是内部控制的手段,包括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会计责权目标的制定与分解、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操作手段等。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企业会计责权控制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财务与会计合署办公。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机构设置尚能满足管理的需要,但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比,其弊端暴露无遗:①服务对象不明。财务监督的服务对象是企业的所有者,它的具体运作和操纵是企业内部的事务,而会计监督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内、外部利害关系人,其提供的公开化会计信息必须体现“真实公允”的原则。将服务对象和灵活性程度不同的两项工作合并一处,必然导致服务对象模糊,而且财务灵活性干扰了会计的公允性。②财会部门不堪重负。应由财务部门负责的投资、筹资和收益分配事项,涉及的时间跨度大(包括过去、现在与将来),采用的方法特殊(如分析、考核等)。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财务事项必将日趋复杂,关系到企业的存亡。由会计人员兼做财务,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既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又导致财务管理乏力,财会部门的工作质量也随之下降。③违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由财会部门的主管人员既管理财务收支又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极易导致基于财务收支需要而捏造会计信息;财务的对象为物流系统,而会计的对象是信息系统,财务与会计合并一处也不符合实物管理与会计记录分离原则。随着理财业务量的增大,对财会部门内部不相容职务的划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划分不当,容易产生个人舞弊。
会计人员素质较低。①业务素质较低。据统计在我国1200万会计人员中,受过大学专业教育的不及10%.在素质相对较高的国有企业以及县以上集体企业的600万会计人员中,大以上学历的也只有18.21%,有会计师资格的仅占8.45%,会计人员的素质可见一斑。②职业道德水准较低。有些会计人员置会计的真实公允性于不顾,为迎合某些特定需要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害他方合法利益。对此,会计人员不以为耻,而以为集体谋利而备受推崇。③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会计人员往往只局限于对已发生经济业务的核算、报告,参与管理的意识淡薄,会计的作用得不到全面发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单位领导不够重视,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没有树立经营观念和市场观念,更主要的则是会计人员缺乏内在动力。
(3)责权不对等。权利、义务与责任对等是责权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目前《会计法》要求会计既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监督职责,又要为企业领导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服务。这种理论上的双向服务机制将会计的经济责任和义务确定得大于其实际的功能和拥有的权力,只能把会计置于一个两难的境地。同时,会计人员执业规范尚未出台,会计人员的责权没有细化的标准可资参考。会计人员应对谁负责,拥有哪些权力,承担何种义务,理论上并未明确。实践中,会计人员目标不明,制约着会计职能的发挥;身份不清,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责、权、利严重背离,导致会计执法者受打击报复而得不到保护,善于根据管理者意图搞假帐者却倍受重视,且屡禁不止。
3、内部审计方面
内部审计是经济监督的在监督。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但是,纵观我国内部审计十几年来的发展,结合对企业调查,我们发现,企业的内部审计并没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其存在问题如下:
(1)组建的非自愿性。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主要是在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明文要求“大中型企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自此,我国内部审计迅速发展,据1990年5月8日《经济参考》报道:“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已达6万余个”,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内部审计发展速度惊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内部审计的组建带有很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而这种过多依靠行政干预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很难受到企业重视,被调查企业的内部神秘人员大多是从财会部门转来的,有的甚至是从其他部门调来的,而且一般未经过专门培训,缺乏审计专业知识,这种情况下组建起来的内部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2)独立性不够。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本身就应从第三者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它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独立的。而据审计署1995年第1号令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说明我国内部审计实行的是单一的厂长经理模式。首先,它不能监督上司,厂长经理们是实质上的“自由人”,而当前企业中经济问题很多是由厂长经理造成的,这一现象多少与内部审计体制的不健全有关;其次,不能监督同级,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是在厂长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其各项经营行为尤其是重大行为大多是在厂长经理的授权下进行的,是厂长经理意志的直接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又如何开展工作呢?基于以上两点,内部审计无法在地位上实现超然独立,其工作范围大大受限,也很难赢得威信。调查表明,内部审计人员听得最多,受刺激最大的一句话就是“有本事查上面去。” 2007-02-1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研究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