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殊途同归?笔者在过去的研究中(张春霖,1997,1999)曾作过一些探讨。概括而言,关键的一个因素是市场价格机制的引入,具体表现为政府放松或解除了对农产品价格和城市职工工资性收入的行政控制。在这两个领域放松管制的目的本来是用收入分配手段来强化对农民和职工的激励,但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导致的后果不只是激励的强化。在高增长率、高储蓄率的经济环境中,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很快导致私人储蓄取代政府储蓄成为国民总储蓄的主要构成部分。这样一种可以称之为"储蓄私有化"的现象不仅使得非国有经济可以在金融体系为国家垄断的情况下仍保持高速增长,而且也促成了国有企业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本文试图沿着这一思路,从市场与企业的关系的角度,对中国企业改革的轨迹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过去,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国的企业改革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可行的政策选择。
一、市场价格和企业所有制
市场价格不仅有资源配置功能,而且也有收入分配功能,这应当是一目了然的,因为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的价格同时也就是这些要素的所有者的收入。或者换句话说,在一个没有收入再分配的经济中,每个居民户的收入都来自它向企业提供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报酬。斯蒂格利茨在其《经济学》教科书的第一章中描绘了市场经济的概念(斯蒂格利茨,2000,第16页)。在这样一个关于市场经济的最简单的概念中,居民户作为要素所有者把要素的服务出售给企业,出售的价格也就是他们的收入。这些收入的一部分被用来购买企业生产的消费品和服务,从而再生产出劳动要素,另一部分则被储蓄起来,形成居民户对企业的投资,企业以此购买资本品,形成实物资本,再生产出资本要素,进而开始新的生产。由此便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从市场价格到企业所有制的逻辑链条:价格-收入-储蓄-投资-所有制。当然,居民户的投资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债权,可以直接投入,也可以通过金融中介,但这些都不会改变问题的性质。在完善的破产制度下,债权人是一种后备的所有者,至于金融中介的加入,也只是增加了一类新的所有者——机构投资者,从价格到所有制的逻辑链条并没有改变。
这一逻辑链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设计者们在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强调的一个重要观点:"企业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它本身就是市场关系的总和".(吴敬琏等,1988,第10页)换句话说,企业本身首先是市场交易的产物,而不是一种先于市场而存在的实体。现代企业理论开始于科斯1937年提出的一个极其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会有企业?无论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何不同,在一个基本点上是没有分歧的:企业是要素所有者之间通过一组契约关系进行交易的产物,问题只在于为什么他们之间的交易导致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些企业。因此,这样的理论概念隐含的一层意思是,只要有私人要素所有者和他们可以自由交易的市场(包括保护自由的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和便利市场交易的机构等),他们之间的交易自然就会导致私人所有的企业的产生。而为了有私人要素所有者,并不一定需要对现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在一个高增长、高储蓄的经济中,市场价格机制的引入自然就会通过价格-收入-储蓄-投资-企业所有制这个逻辑链条或者导致新的企业的产生,或者导致原有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这可能就是中国虽然没有实行大规模私有化但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却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原因所在。
二、国有部门的预算约束
对国有部门来说,在市场价格机制被引入、储蓄被私有化的情况下,从价格到所有制的逻辑链条首先意味着预算约束的硬化。预算约束硬化的突出表现是国有资本相对短缺,以致于"有限的国有资本难以支撑庞大的国有经济盘子"(吴敬琏,1997,第3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得不作出选择:或者收缩国有经济的控制范围,从部分行业和企业退出,或者面对日益增大的金融财政风险和社会保障压力。现在看来,这可能是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在经济改革进程中遇到的最重要的选择之一。
为什么国有部门会有预算约束?原因很简单,即使在计划经济中,国家办企业也需要资本,而国家自己并没有资本,它必须从居民部门筹集资本。国家说到底只不过是人民为自己的需要而设立的一个机构,它"所有"的每一分钱(例如国有资产的回报)都属于人民。因此,国家只是居民和企业之间的一个融资中介。作为融资中介,国家从居民部门筹集资本的方式至关重要。如果国家从居民部门获得资本时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或者虽然名义上承担义务但完全可以不履行义务,那么国有部门在其资本支出尚未达到国民总储蓄的规模之前,就没有什么预算约束。只要国民总储蓄尚未全部流入国有部门,国有部门就仍有扩张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及其金融、财政机构没有承担任何必须履行的偿债义务(除非举借外债),因此,国家也永远不必担心金融或财政危机的威胁。或者简单地说,国家从居民部门筹集的资本是免费资本。
但事实上免费资本并不存在,或者说,国家不可能不承担任何义务就从居民部门筹集到资本。这是因为可供筹集的资本,亦即国民收入中可以被储蓄的部分,对居民来说并不是用不着或多余的资金。对居民来说,一部分收入需要储蓄起来,一是为了准备支付诸如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等未来消费项目;二是为了购置住房等耐用消费品。若国家不承担任何义务就无偿征用居民的这部分收入,居民的这些消费项目就会失去资金来源。因此,只要国家还必须维持起码的社会稳定,最后就不得不承担为居民的上述消费提供资金支持的责任。国家可以选择的仅仅是通过什么样的契约关系对居民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作出什么样的承诺。 2007-02-14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战略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