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标本兼治。对企业家腐败的惩治要加大法定惩罚成本,实行重罚、重处,尤其在经济处罚上要加大处罚的力度,使腐败分子的预期成本加大,缩小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差额,使其无收益可图。同时要从制度上规范企业家的行为,尤其是要强化对在职消费的控制,同时明确企业家在职消费的权限,增强在职消费的透明度。
三是社会舆论与声誉机制相结合。要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对企业家的腐败行为通过媒体曝光,形成社会人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歧视,加大查处后再就业成本,同时建立企业家声誉机制,对]企业家行为进行科学的评估,尤其是对其行为的评估,使其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
参考文献
1、汪丁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2期。
2、胡鞍钢《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0年。
3、于清一《国有企业必须根治腐败—著名法学家于宪访谈录》《探索与争鸣》1996年第9期。
4、夏业良《反腐败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学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0年第6期。
5、邹 微《腐败行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1期。
注释:
① 比如,汪丁丁认为,系统性腐败主要形式是“立法腐败”与“行政腐败”。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2期。
②我们这里特别强调用“索取”二字,意即政府腐败靠权力谋取职位以外的收益,其索取有着相对应的行为主体,如受贿者相对应的是行贿者。
③汪丁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12期。
④罗斯—阿先曼认为,如果一个第三方试图以贿赂手段来影响代理人的话,那么他可能向这个代理人非法地支付—金钱,而且这笔钱未上缴委托人,此即腐败。
⑤转引自汪丁丁《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12 期。
⑥胡鞍钢《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0年。
⑦于清一《国有企业必须根治腐败—著名法学家于宪访谈录》《探索与争鸣》1996年第9期。
⑧当然政府官员的腐败也有成本,比如被发现后的处罚,面临坐牢的危险,这些属于间接成本。
⑨合理性只是相对而言,我们这里所说的合理性是指在现行财务制度中可以通过帐务进行处理的,比如,在职经费的扩大。
2007-02-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文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