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2-12
论文简述:[摘要]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既往的学者对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其行为主体的定位较多地侧重于“行政腐败”。对企业

从以上观点看,无论是从政治学还是经济学乃至其他学科对腐败的理解来看,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点,腐败是一个为了个人私利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1.2企业家腐败与政府官员腐败的异同
    在既有的关于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中,绝大多数学者往往对政府官员的权力腐败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忽视企业家行为中的腐败现象。我国学者胡鞍钢博士将我国的腐败现象分为四种类型:即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腐败与公共支出腐败。⑥目前我国学者比较众多的分析,认为腐败是国家权力的腐败,即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⑦事实上,企业家的腐败行为往往比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应该说企业家腐败行为属于特定领域中的一种经济现象,与政府官员腐败的性质是相似的,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表在:
    其一,反映共性的特点是,都是利用特定的权力优势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损害的都是公共利益。
    其二,都是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直接损害的是国有资产。(诚然,非国有企业中也存在企业家腐败行为,只不过侵害的是公众的利益。)
    其三,腐败行为的滋生基础都是来自于制度缺陷,来自于制度规则的约束软化。
    而企业家腐败行为与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企业家腐败收益的实质来自于企业利润的转移。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的特殊地位,在契约范围内隐瞒企业的真实收益信息,转移企业部分利润划归己有。但是这部分腐败收益中有着企业家付出的劳动。应该说是企业家支付了一定的成本。而政府官员的腐败收益完全来自于权力优势,来自于政策信息的把握,他所得的腐败收益是没有成本的。⑧
    第二,企业家腐败有时披着合法的外衣,在现行体制框架内,法律法规存在着约束措施的空隙。比如企业家的“在职消费”就存在着一定的腐败空间,企业家可以打着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的交易费用的幌子,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从表面上反映的是企业账面上利润的减少,而这些行为却是合法的。而政府官员的腐败由于有一系列纪律制度的约束,并且在职消费的空间相对而言要小的多,并且风险较大。
第三,企业家的腐败收益难以界定。由于政府官员的腐败来自于权钱的交换,其收贿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比较容易界定。而企业家的腐败收益不是以交换的形式取得,而是在自己权力控制范围内的一种侵吞,一般在财务上比较难发现。同时,企业家侵吞国有资产往往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活动中,一般难以监督。
    第四,企业家的腐败行为具有多样性。相比而言,企业家腐败在形式上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失职、渎职、挥霍国有资产等等。在我国最典型的有:第一种是企业家直接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各种各样”的实惠,“穷庙富方丈”现象就是最形象的描绘。比如有的厂长以赞助的形式保送自己的子女上高校读书,用公款装修住房。第二种是国有企业厂长“脚踩两只船”,把大量企业资金转移到一些私营企业,或者挂靠企业,从中分得利润。第三种利用经营权,在经济活动中收取回扣,“中饱私襄”。还有私设小金库,用于个人经费支出,所谓“吃喝玩乐全报销”。而政府官员的腐败主要在于贿赂。
    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家腐败与政府官员的腐败存在着严重的“交叉感染”现象。就是企业的腐败分子通过行贿的形式在国家机关建构保护伞,两者相互勾结。比如上级主管部门的官员个人经费在政府机关不好“处理”可以到企业去报销,又如,由企业为领导人装修住房。上级机关占用企业小轿车等等。
    诚然,目前在企业家腐败行为的界定上尚有两个空白区,一是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二是即使是非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企业领导人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我们认为,凡是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构成腐败。比如股份公司中的董事长、总经理,利用职务之处侵占了本不属于个人所得的利益,也构成腐败。因为他损害了别的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如股东的利益、职工的利益,这种行为也构成腐败。 二、企业家腐败行为探源

    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出发,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人假定”基础上的,即根据马斯洛的心理分析学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满足层次是递进的。相对于无穷的欲望而言,每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和资源是有限的,这种欲望和手段的矛盾就构成了对企业家腐败成因分析的前提之一。
    对于人的生存而言,经济利益是保证人的社会生活必须的前提条件。无论任何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如何,只要他无法摆脱依赖物质基础而生存和发展,他就必须去获取经济利益,这是由人的本质需要所决定的。
    但是,任何社会都有一系列的制度规则,通过制度规则规定着人们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在制度框架内如果每个人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制定的行为规则,他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就会得到制度的认同,社会的认同,反之就构成违法,就要受到制度规则的处罚。然而,任何制度规则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当制度规则的空隙不足以约束人的行为时,腐败就会产生,因此,可以说腐败是一种制度现象,在任何体制下都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善与腐败的治理问题。
    2.1企业家腐败的制度根源
    企业家腐败也是一种制度现象,对国有企业而言,其腐败制度根源在于:
    其一,企业家主导的社会博奕与产权制度的缺陷。当前的改革,从实质上说,是在计划经济旧体制基础上进行的一场具有社会整体上的利益大调整和再分配,这种调整和分配构成社会的大博奕。而产权正是社会博奕的结果。(汪丁丁,2000年)在这场博奕中,当制度规则存在缺陷的前提下,其获胜者首先是掌握信息优势的权力控制者。就国有企业而言,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政策、法规缺位或错位,在博奕中,其竞争优势来自于博奕的初始禀赋(即计划经济时期所掌握的权力和财富存量),和博奕能力,(即博奕者的自身素质)。相比较而言,拥有初始禀赋越多,优势越大,获胜的机会就越多。这就必然使他在下一轮博奕中具有更大的初始优势,并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形成反帕累托改进的马太效应。这正是构成社会分配不公,出现两极分化的根源,也是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我国的国有企业厂长相当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在企业家市场尚未形成的条件下,这种不需要成本取得的职位,使他在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后,有着比其他人更优越的企业信息优势,而现行的体制框架,由于产权虚置,产权边界模糊,所有者“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而“在其位,谋其政”的企业经营者却不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国有资产则成了真正无人负责的财产,这种没有“悟空”保护的“唐僧肉”,任何心术不正的人都会来咬一口而最有优势吃到“唐僧肉”的则是控制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者,于是企业经营者便可以利用种种机会用国有资产谋取个人私利。
2007-02-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文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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