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企业家 腐败 经济学分析
腐败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既往的学者对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其行为主体的定位较多地侧重于“行政腐败”。①对企业家腐败作经济学意义上的深层次分析还比较鲜见。笔者认为,企业家的腐败行为与政府官员的行政腐败既有共同点又有一定的区别。如果说政府官员的腐败来自于权钱交易,靠权力来索取②收益。那么企业家腐败则更多地来自于企业利润的转移。相比较而言,企业家腐败比官员腐败更具有隐蔽性。
一、关于腐败的一般定义与企业家腐败的特殊内涵
提起“腐败”,人们自然会想到贪污、收贿,“权钱交易”等一系列说法,但如果给“腐败”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却非易事,在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以及经济学家眼中,腐败有着不同的理解。可以说每一个学科都会使用它们自己的参数来定义腐败。经济学家倾向于从需求和供给,或从市场角度定义腐败;政治学家倾向于将它定义为与权力的行使和外界对政府官员的影响相联系;社会学家用对社会接受的任务和福利标准的违反来代表腐败的社会关系。尽管不同学科的学者对“腐败”的看法角度不同,但大致相近的理解是,政府官员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正当地使用公共权力。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对企业家腐败的定义。为了便于我们界定企业家腐败的定义,有必要“腐败”一词作历史陈述性的回顾。
1.1.“腐败”一词的一般性理解
“腐败”一词,在西方传统中,来自于拉丁动词‘Corruptus’意思是“毁灭”、“破坏”,它的希腊语义意味着丑陋地死去或毁灭。罗马人从希腊文化中借用了这一语词的负面含义,用以指官员的违法行为。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腐败”可能以多种方式发生,它可能以破坏或分解任何物体的方式影响“物理属性”,尤其是以分解或瓦解的方式,并伴随着产生了不健康的和令人讨厌的物质;它可以影响“道德”,通过“扭曲”和“破坏”政府职能履行中的诚实,以贿赂、偏袒的方式,或以腐败行为的使用和存在的方式影响政府职能。
从理论上讲,腐败行为是一种带有相当普遍性质的制度现象。在组织形成过程中,由制度规则体现的权力配置一旦失衡,就必然会产生腐败行为。有的学者归结为,腐败普遍存在的表征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败(邹微,2000年)。从逻辑意义推导,当组织规模扩大时,权力在组织成员之间的配置一旦失去均衡,权力可能迅速集中到少数成员或少数公职那里,于是腐败就成为大规模组织的生死存亡问题。
对腐败行为的考察,上述的理解基本上是从行政权力的无限放大角度阐述腐败行为的表征。我们对“腐败”的理解是指利用制度空隙,凭借自身的信息和职位优势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对这一定义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在规定性:一是腐败行为主体拥有职位和信息方面的绝对优势,在政府官员那里表现为行政权力,在企业家那里表现为企业控制权,表现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信息优势地位的掌握。 二是存在着制度空隙,指政治、 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存在着对人们行为约束上的漏洞。
腐败和腐败行为的定义在各个国家都不同,世界银行和其他多边组织定义为:为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它涉及公务员违反公务职能责的要求,作为执行或忽略某一行为的报酬,寻求或索取一个承诺,或者收受礼物或其他任何好处,也可能涉及到公务员对于应属于或应付给公共财政的钱财进行勒索或贪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谋取私人的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的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国际透明组织,1995)这一定义接近于行政管理的腐败,集中于个人行为活动,与广义的政治腐败还有所不同。大多数社会科学学者遵循《牛津英语词典》的腐败定义,从本质上与公共职位的责任联系起来。
在经济学界,对腐败的理解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是“委托--代理人利益悖反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大多数从“委托-代理”框架内,代理人收益的非法获取。比如,汪丁丁认为,腐败可以被定义为‘委托人利益—代理人利益’平面坐标系所指述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利益与均衡行为模式下互相悖反的情形。③纳依(J.S.Nye)认为,腐败就是由于考虑私人的金钱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④
二是“寻租论”。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关于非生产性寻租的论文(所谓DUP活动Direct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他认为,权力寻租可能转移的资源上限—被收买的权力为收买者带来的利润总额,从而寻租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配置,把相当大量的生产性资源转移到非生产领域。⑤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腐败是一种寻租活动,它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
三是“交换论”如:谢莱法和韦欣尼(A.shleifer and R.Vishney)认为,腐败是一种交换,一个政党为某个公职人员的提供诱惑(不一定是金钱)以换取特殊政策或行政优势,抑或“政治利益”。谢莱法把“政府腐败定义成政府官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这里政府财产是指政府“生产”的“物品”,包括执照、许可证、通行证、签证以及其他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而且被假定在提供这些政府产品问题上具有随机选择的权力。 2007-02-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文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