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2-12
论文简述:[摘要]: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法人治理结构理论是一套能较好解决公司激励与约束问题的理论。但是,该理论与国有企业的融合问题仍未有效解决。作

    (三)国家对企业派出监督小组,负责监督企业的 日常运营并直接对政府负责,同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赋予小组成员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检查公司各种文件资料的权力。从制度上保证“非常情况”被查出的可能性。
    (四)当监督小组提供充分证据(充分的标准可以灵活确定,笔者认为较公允的方式是让独立的外部专家组来确定其是否充分)证明其他非国有股东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时,政府行使其股东权力,阻止该行为的发生或为国家追回不必要的损失。
    (五)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为非国有股权的转让创造良好的条件。这是为非国有资本创造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使它们可以顺利实现自己努力管理公司所得的报酬。如此以来,为非国有股东又增加了一个为获取资本利得而奋斗的目标,在资本市场上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通过锐意改革、努力管理使其所用有的股权升值,然后又退出投入下一个目标。非国有资本就像一个垃圾清理的机器,清除市场上不好的国有企业。
    可以看出,上述设想是突破了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利用非国有资本所有者对资本关爱时的特殊情结,在公司内部形成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所要求的股东之间相互约束、谋求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了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融合 四  关于上述设想的几点说明

    (一)非国有资本的“退出权”保护国有产权。
    在国有产权基础上,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一种隐含的长期和约关系,但是,当政府作为和约一方履行所有者职能时,它通过行使“退出权”惩罚企业的违约行为的威胁事实实际上是不可信的。因为,政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其一旦解除与企业的和约关系将承担巨大的潜在退出成本。因此,政府难以运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但是,在前述设想中,政府不必运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非国有资本的可能退出,从客观上保护了国有产权。在资本所有者与企业之间的和约关系中,为解决“履约问题”,和约双方都拥有终止和约关系的“退出权”作为惩罚性对策使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免受他人侵害。如前所述,国家不能运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但非国有资本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它完全可以运用“退出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与非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紧密相关,非国有资本所有者“退出权”的行使,客观上保护了国有产权。
    (二)该设想是可以为非国有资本所有者接受的
    资本的天性是追求剩余价值,非国有资本所有者拥有资本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取利润。但是,资本有效带来利润是有一定条件的,它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在目前的情况下,非国有资本一般数额较小,想获得规模报酬是很难的,即使对于一些国外的大公司来说,它们要想用较小的资本取得规模效应也是不容易的。然而,在上述的设想中,非国有资本注入到国有企业之后,它们获得了企业控制权或者可以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使企业按照自己的思路发展,使资本获得高于一般利润率的包含规模报酬的利润率。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方式是国家把国有资本以租赁的形式交由非国有资本所有者代为经营,只不过租金率是与资本运营状况完全正相关的。国家分担可企业的部分经营风险。非国有资本所有者获得的高于一般利润率的部分可以看作是其努力管理企业应得的报酬。另一方面,也即最重要的一点,一个企业或个人控制另外一个集体,对其经营者进行控制,促使努力工作的成本是很低的。在笔者就此问题所调查的四十三位企业集团负责人中,有四十位认为“只要多过问一下就够了”。最后,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国家还可以用某些灵活的优惠政策吸引非国有资本。因此,该设想是可以为非国有资本所有者接受的。
    (三)该设想可以使国家、非国有资本所有者、企业、职工等多方共赢
    在这种设想下,国家爱把国有资本交给了对资本有天生关爱的非国有资本所有者运营。将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转换为正常情况下的现金流和“非常情况”下的控制权。在国家对资产所有权并未虚置的前提下,盘活了国有资产,并可能获得利润,为社会保障资金寻找到了可靠的现金流入来源。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利用转让国有股权所得安置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保持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活力的恢复,为整个宏观经济创造了良好的微观基础,对于资本市场等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使整个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非国有资本所有者则因为资本运营而获得利润。企业因为政府放弃了在日常情况下的表决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为了追求利润而独立存在的实体,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对于职工来说,虽然部分人员可能会在非国有资本注入后的改革过程中失业,但政府可以用转让国有股权所得给予资助,使他们找到更合适的发展空间。
                           
五  结论

    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到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但20多年的努力尚未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取得根本成功,原因在于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没有真正找到关爱资本,能为其负责的所有者代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虽然在我国涌现了一批非常成功的国有企业,如海尔、长虹等,但他们的内部治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企业的长期发展依然没有制度保证。
    按照本文的分析逻辑,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有必要而且有可能融合。但是,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产生的基础和条件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融合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局限于已有法人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和原则,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而应对法人治理机构理论再认识,把握其理论精髓,有所坚持、有所突破。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坚持了法人治理理论中“只有存在相互约束与斗争的民主决策过程,才能产生最优决策”的理论核心。但笔者同时突破了“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管理并控制企业的股东应该是能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发展而工作的股东,不应当仅仅以出资比例作为判断标准,让出资最多者控制企业。在公有与私有的不同条件下,所有者对资本的关爱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我们无法证明对企业尽最大努力工作的股东与出资最多的股东不是同一主体,但在公有制条件下,这一命题很容易被证明。因此,在公司的权利配置中,仅仅按照私有制基础上的模式进行是不合理的,突破“同股同权”原则成为必要。同样,突破“同股同利”原则也是必要的。
2007-02-12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企业文化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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