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侵权发生原因竞合,即损害是由旅游经营者的原因和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旅游经营者对该第三人有求偿权,受害游客有重大过失时,可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游消费之法律责任还存在除以上涉及的很多问题,我们只是谈到了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个问题,社会是发展的,而法律又是社会的调节器,法也应该适时而动,唯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结束语
旅游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阳光产业,其发展后劲实足,但由于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单靠地方制定的旅游法规是不能妥善解决旅游中存在的问题,而正相反,不同地方制定的不同的旅游法规,使得旅游秩序非常之混乱,严重干扰了我国旅游业的稳定和发展。旅游消费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重要,由于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人们跨地区和国界的旅游已经相当的普遍,伴随着旅游活动的开展,出现了许多旅游纠纷和问题,这些纠纷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旅游消费合同的无法可依使得纠纷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旅游立法。旅游消费合同是旅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对游客利益的保护,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公司)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在此,我们浅析了此种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法律问题,由于水平有限,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众多学者的共鸣。
参考资料:
[1] 参见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参见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 参见常怡著:《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参见陈自强著:《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 参见张驰、傅鼎生、郑幸福著:《侵权赔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
[6] 参见黄进、徐前权、宋连斌著:《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 参见杨立新著:《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8] 参见李天元编著:《旅游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 参见何平《加快旅游合同立法 保障旅游交易安全—浅析旅游合同立法的必要性》一文,《温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一期。
[10] 参见左翠莲 符信新,《旅游合同立法初论》, 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2003(1)。
相关栏目: - 秘书文秘 - 行政管理 - 市场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 财务管理论文 - 成本管理论文 - 档案管理 - 管理学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