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编报单位
在编报主体的规定上,各国基本一致。即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编制。但当母公司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时,则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并指出当母公司本身是被另一母公司几乎完全拥有的子公司时,在少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单独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类母公司应当在其单独编报的会计报表中说明未编合并会计报表的理由,公开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
(三)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的规定较详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日本会计法规相比,从大的方面来说是一致的,都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应当将其所有的子公司,包括境内和境外从事各种经营业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除此之外,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都规定并列举了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但其基本条件存在着差异,我国子公司的范围包括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楼益资本的被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国际会计准则指出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如母公司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日本会计法规中规定原则上所有的子公司都作为合并的对象,母公司和子公司是根据有无义决权超过一半的实质上拥有来定义。从以上表述可知,我国是根据是否拥有子公司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作为标准,而国际会计准则和日本会计法规则是依照是否拥有子公司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议决权。
另外,我国和国际准则都给出了除了上述控制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或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被纳入子公司的范围之外,若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与母公司之间存在着下列情况之一的,该被投资企业应当作为子公司:
(1)根据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法规或协议,拥有统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
(3)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
而日本会计法规对不应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被投资企业做出了界定,包括:
(1)因不存在有效支配从属关系,被认为缺乏组织一体化的公司;
(2)不被认为是继续经营的公司(破产公司、清算公司等);
(3)被认为母公司只一时性拥有其议决权超过一半的公司;
(4)通过合并,恐怕会使利害关系者的判断失误的公司,应从合并范围内排除。进而,对于缺乏重要性的小规模子公司亦可以从合并范围内排除。
我国准则也列出了与此相类似的不应包括在合并报表的子公司范围,但与日本准则相比,没有上面的第(4)条,而多了另外两条,即:
(1)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不应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内。
(2)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四)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应编报的合并会计报表有: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利润分配表;
(4)合并现金流量表。
日本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登工财务报表包括合并借贷对照表或称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计算书即合并损益表、合并留存收益计算书,与我国的合并利润分配表相似。
关于合并报表的公布要求,中西各国对应予公布的合并报表的要求各具特点:
(1)在美国。美国的合并惯例受证券产易委员会(SEC)的规定及有关会计准则的约束,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司都必须提交合并报表。此外,还必须提高母公司本身的报表。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对合并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的形式和内容作出了若干规定,它要求合并报表应明确地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2)在英国。根据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当一家公司在财务年度终了时拥有一家子公司,而它本身又不是另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时,就必须提供“集团报表”,不过,集团报表不一定是合并报表。它是反映一家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及损益情况的报表。集团报表必须真实并公允地反映母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业务情况及损益。
(3)中国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是明确指出:凡设立在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同时,母公司除单独报送合并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五)关于合并报表会计期间与会计政策
中外会计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期间一般都规定以母公司的会计期间为准,并要求子公司的会计期间和资产负债表日应与母公司的保持一致。而且我国准则指出,当子公司会计期和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会计期间和资产负债表日不致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和会计期间重新编制子公司会计报表,以重编的子公司会计报表作为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基础。另外,我国准则和国际准则都提出如果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相差在三个月以内时,也可以以三个月以内子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同时,应对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发生的重大内部交易或其他事项在其会计报表中作必要的调整。并根据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和报告日的差距,在各期之间应当相同。
一般地,各国会计准则都要求子公司与母公司相同的会计政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中还指出当子公司不便于与母公司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时,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应当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作必要的说明。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在这方面几乎相同,但多了一项应说明的内容即应说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不同会计政策的项目的比例。
(六)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程序
我国准则提出合并会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为依据,在相互抵消内部交易对母公司及其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影响的基础上,合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目编制。对于合并报表的合并程序,我国与其他国家相同,在实务中都是通过作调账分录,将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表逐项相加后的结果进行调整,抵消内部交易的影响,从而得出合并会计报表。 2007-02-10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会计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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