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关于宪政 平衡性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7
论文简述: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 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制约的


  [27] 蒋劲松著:《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28] 阎照祥著:《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29]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30]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页。

  [31]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32]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33] 孟广林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34] (日)佐藤功著:《比较政治制度》,刘庆林、张光博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

  [35] (英)W·Ivor·詹宁斯著:《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页。

  [36] 参见(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37]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1页。

  [38]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7页。

  [39]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9页。

  [40]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4页。

  [41]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5页。

  [42]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5页。

  [43]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44]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45]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46]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47] (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著:《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9页。

  [48]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49]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

  [50]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51] (英)佩里·安德森著:《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刘北成、龚晓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刘北成“中译者序言”。

  [5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

  [53] 《列宁全集》第9卷,第448页。转自殷啸虎、王月明主编:《宪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54] 《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转自殷啸虎、王月明主编:《宪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55] 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78]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79]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80] 参见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81] 参见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

  [82] 须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在这里说的是国家总体的政治架构,而不是各种具体的规则、秩序和程序。笔者在《宪政与公民社会》(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6期)一文中提出了以公民社会为起点、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相协调并以经验为重点的宪政建设思路,则主要针对的是宪政的各种具体的规则、秩序和程序,而不是指国家总体的政治架构。因此,本文与《宪政与公民社会》并不矛盾。对此,我的一个基本认识是:除英国等早期国家通过所谓自然演进外,其他国家宪政的确立总是先设计出总体的政治架构,再逐步完具体的规则、程序。

  [83] 参见拙作:《论宪政的平衡性》,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2007-03-1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家法-宪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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