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和宪政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7
论文简述:〔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


〔35〕前注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第576页:所谓意思沟通,就是“指人们对实现实体目的的商议过程。”

〔38〕对于法律程序所具有的这种形成“好结果”的能力,萨默斯称为“好结果效能”。参见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

〔39〕这并非笔者独创。孙笑侠在比较分析各国行政法基础上,将严格规则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看作两种古典的“控权”功能模式。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以下。

〔40〕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3页。

〔42〕〔43〕〔45〕焦宏昌、李树忠主编:《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62页、68页。

〔44〕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第123页。

〔46〕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1期。

〔48〕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原文发表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4期,《宪法学、行政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0年第5期全文转载]

 
2007-03-1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家法-宪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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