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 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7
论文简述: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


  注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注3 参见GELLER主编《国际版权的法律和实践》MATTHEW BENDER出版社,旧金山1996年版,瑞士篇(英文)。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

  注4 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5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

  注6 同上。

  注7 参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5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8 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5页。

  注9 转引自李国光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第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注10 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第4页。

  注11 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

  注12 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13 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1期第13页。

  注14 见《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第229页-230页。

  注15 见《关贸总协定中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郑成思翻译。

  注16 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5页。

  注17 张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

  注18 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5页,此种定义虽引起有些学者的批评,但其定义有一定理由,故摘引于此。

  注19 见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20 同上第85页。

  注21 见《现代汉语词典》第498页。

  注22 见《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第287页。

  注23 见《新现代汉语词典》第364页。

  注24 同注20第375页。

  注25 HARRAP'S DICTIONARY OF LAW& SOCIETY,FIRST PUBLISHED IN GREAT BRITAIN 1989,CLARK ROBINSON LIMITED,1989。

  注26 UNDERSTAN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PAGE 1-3,BY DONALD S·CHISUM MICHAEL A·JACOBS,1998 REPRINT。

  注27 同上。

  注28 同上PAGE 1-2。

  注29 参看纹谷畅男著《无体财产权法概论》,1994年日本东京第5版,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
注30 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知识产权》1997年第5期第18页。

  注31 见赵晋枚等合著《智慧财产权入门》第13页,1998年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初版。

  注32 同上第14页。

  注33 同注28第19页。

  注34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注35 参见吴汉冬《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79-80页。

  注36 同上第80页。

  注37 同注32,第四页。

  注38 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注39 参见吴汉冬等编著《知识产权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钱明星著 《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注40 见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6页。

  注41 同上第16页。

  注42 见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82-83页。

  注43 同上。

  注44 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24页。

  注45 见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5-7页。

  注46 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5-7页。

  注47 也有学者认为区分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其保护客体的特征无重要意义,因而言及知识产权特征也可以将其客体的特征算入。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页。

  注48 见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50页。

  注49 著作权的取得为自动取得,不以登记作为先决条件,这有别于商标、专利权的取得。但这同样被法律所确认。在这种意义上,著作权、技术秘密权等同样具有法定性。

  注50 见笔者撰稿《知识产权法》部分,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1998年9月第1版第150-151页。

  注51 在不正当竞争"权"中,有些属于法人的名誉权问题,如诋毁、诽谤、贬损法人名誉、商誉等行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权。其法律关系受到反不正当法的调整。

  注52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0页。

  注53 参见注40第83页。

  注54 知识产权制度无论中外均产生于封建社会,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是依据由"地域"观念极强的封建君主发布的命令在其权利所及的地域发生效力。而此种在君主一定领域内的效力,就成为"古老"的地域性。
注55 知识产权制度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成为国家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仍旧依赖于国家法律关于知识产权的制度,而主权原则又是国家法律最基础的制度,不论国家大小,在其主权上一律平等,各国均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给予尊重,以求别国对自己的尊重。因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仍旧均只能以一定国家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生效。参见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9页。

  注56 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231页,1997年7月法律出版社第1版。

  注57 同上第168页。

  注58 该法于1709年被议会通过。

  注59 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第1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

  注60 同上。

  注61 同上第13-14页。

  注62 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第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2007-03-17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家法-宪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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