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至上理念具体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宪行政”,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为了推动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良性互动,我们首先就要积极地宣传、普及宪法至上的理念,使社会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实际感受到宪法的存在,自觉地维护宪法权威。
(二)、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机构与制度,保障并监督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宪法的至上权威不仅内在地要求宪法文本保持长久的稳定,而且还要求宪法依靠自身的应变机制去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作为宪政实施比较成熟的国家,美国宪法的成长较少采取直接修改的方式,而是更多地利用基本立法、行政措施、宪法判例或解释、宪法惯例等途径来实现宪法的变迁。(注:[台]荆知仁:《宪法变迁与宪法成长》,正中书局1982年版,第6页。)我国宪法的发展则主要依赖于修宪。 除此之外,也曾经有过利用行政法推动宪法发展、变迁的事例。不过,这些例证似乎普遍存在某种违宪的嫌疑。近几年来,宪法学界围绕“良性违宪”的论争便是极好的佐证。
在我们看来,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为“违宪”,更 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理直气壮地肯定其“合宪”。当然,这是以完备的违宪审查制为前提的。否则,违宪与否就失去了评判的主体与标准,这对行政法及宪法的共同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并将这一权力交由一个独立性强、权威性高的专门机构去行使。事实上,宪法学界的同仁已经对这一问题展开了十分热烈且极为有益的探讨。由于本文的研究旨趣在于努力揭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因而笔者无意在此处探讨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设计。不过,笔者坚定地认为,为了消解我国宪法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异常紧张关系,也为了推动宪法与行政法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违宪审查制应尽快建立。鉴于宪法监督司法化已成为国际潮流,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应为专门的宪法法院。就审查、判断是否违宪的具体标准而言,应包括具体的宪法条款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宪法法院的法官不仅吸收著名的宪法学家,而且应该吸收著名的行政法学家,由他们来审查、判断违宪案件是比较妥当的,他们的判案理由将推动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通过这一机制,我国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有望朝良性方向发展。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