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信仰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6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当前社会缺乏宪法信仰的现状探讨其成因,认为缺乏宪法信仰将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大精神障碍,普及法律知识但没有宪法信仰的培养反倒会强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当前社会缺乏宪法信仰的现状探讨其成因,认为缺乏宪法信仰将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大精神障碍,普及法律知识但没有宪法信仰的培养反倒会强化“法律工具主义”。文章还分析了建立全社会普遍的宪法信仰的几个要素:宪法是“良法”;宪法是“权利法”而不是“政治法”;树立宪法权威;神圣的仪式等因素。
    
    关键词:宪法信仰,法治,精神障碍,权利法
    
    
    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日呈多元复杂。近几年的各种迷信神医案件以及今年的法轮功事件,都不同程度地说明在这交接的历史阶段,各种思想的尖锐对比和斗争。随着我国 “法治”目标的确立,法治进程的推进,信仰问题愈来愈成为一个令人焦灼的问题。信仰危机开始产生,其中对法律信仰的失落比较严重,如果说某些社会关系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还比较注重某些部门法,那么大部分的主体则对根本大法比较漠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母法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信仰。对于许多国家奉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的宪法在我国却多表现为高高在上的法条,且仅仅表现为高高在上的法条。笔者以为,这正是法治进程中一个非常强大的精神障碍。它如此令人困惑,以致某些人对中国法治前途产生悲观情绪[1]。在这里,笔者试图探讨宪法信仰问题,以期法学界同仁共同探讨国人的意识观念同制度演进的关系。
    
    
    一 、宪法信仰的含义
    
    信仰在《辞海》中被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为准则”。大多时候,信仰是同宗教密切联系的,这主要源于西欧中世纪神学政治,因为它强调对上帝的绝对信仰与服从。但随后经过人文主义的震荡,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这种单一信仰的局面便不复存在。信仰也开始与宗教以外的事业或主义或其他相联系,主要是指信仰者的极度信奉,并为之富有超越自我的奉献精神,同时伴随着相应的信仰行为。根据信奉对象的不同,信仰可以有不同的种类,信仰神灵、信仰领袖、信仰法律等等。每一种信仰都能为信此为真的人提供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
    
    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中至高境界的一种,只有对产生法律的母法抱有神圣的宗教般的情怀,才会信仰宪法,并将之奉为行为的准则。宪法信仰包括信仰宪法的情感,信仰宪法的态度以及信仰宪法的行为。其中情感因素放在首位,因为信仰情感是信仰则对信仰对象的精神体验,是基于感觉、知觉或基于生命的本能而形成的一种心理倾向。信仰态度是信仰主体对信仰对象的信服尊重和奉行程度的主观表现。它是信仰中的关键因素和中间环节,人们的信仰态度则主要源于信仰情感,而直接影响其信仰行为。信仰行为是信仰主体在信仰观念指导下的活动,是信仰情感和信仰态度的具体体现。[2]在只有情感和态度而没有行为体现时,那只是一种信念,决不是完整的信仰。
    
    宪法信仰不同于一般的法律信仰,主要是因为信仰对象上的不同。众所周知,宪法是产生其它法律的法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根本,无它,不能产生其它法律;无它,其它法律将失去统一的标准。如果没有宪法信仰,那么对其它法律的尊重和服从是不可能出自信仰,没有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神圣的情感。宪法信仰不同于一般法律信仰,还因为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一般法律,宪法关系的一方总为国家或国家机关,宪法是调整代表国家的一方与其它宪法主体(包括公民、政党、民族、社会团体等等)的一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宪法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最基本的法,而这正是宪法信仰不同于法律信仰的关键的一点。因为真正的“法治”恰恰是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的。
    
    
    二、我国当前缺乏宪法信仰的表现及其成因
    
    既然是表现,那么就只能是事物基于形式上的特征。一个最为突出的体现即为宪法并未成为各种宪法主体的根本行为准则。如在国家机关中,以言代法较为严重,领导人的意思表示为上。邓小平同志生前极力反对的那种“法律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的现象仍未得到彻底根除。同时部门法先行遵循的情况已比较普遍。而党内某些同志囿于党长期以来的威信,习惯党政不分,特别是将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规范的程序虽然合法,但其中的民主精神却显缺乏,宪法仅被形式遵守而不被实质遵守。普通民众虽然开始重视法律对自己的影响,但仅仅实现重视或关注各种部门法,略用余光扫描宪法。对“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样的至理名言似乎没有真切感受,反倒运用其他走关系等非正当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已成习惯。
    
    人们已经注意到这些现象,并在制度设计与改良上做出大量的探讨和设想。但移植、照搬、重建等等都必须同人文环境相吻合。“南桔北枳”[4]其味还不一样,何况不同的人文环境来熟悉、适应新的法律制度。而在人的因素中,人对某种事物或事业的信念、情感最为重要。有人说国人的信仰多样化[5],谈不上普遍的宪法信仰,到底国人本来即无信仰,抑或以前有过,现在只是丧失而已,本文暂且搁置。下面针对当前缺乏宪法信仰的现象成因做一些分析。
    
    第一,宪法在处理各种国家机关失职或越权现象上显得软弱无能,公然违背宪法的行为没有得到与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相称的惩罚或制裁。这样不仅会助长公职人员唯我主义的膨胀,而且公众对国家机关形象大打折扣。特别公众寄予希望的一些最基本的讨回公道的机关都不能依法办事时,公众将会彻底丧失对法律乃至宪法的信任。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6]
    
    第二,宪法是否反映人民的公意,影响着人民能否怀着期待和呵护的心情维护她,影响着人民的宪法信仰。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实际上都是人民意思表示的一种确定或变更,如果不能体现公意,人民则会变得冷漠。如果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在现实中未能成为直接使用的有力武器,很多人仍需要通过其他走关系等非正常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不便利性同样影响宪法信仰的产生。
2007-03-16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国家法-宪法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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