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赔偿制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6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从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参考国外司法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提出完善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司法赔偿

内容提要:从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参考国外司法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提出完善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司法赔偿  现状  问题  历史发展  完善

引言:依法取得司法赔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宪法享有的权利,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化,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和近代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反映。完善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对我国司法赔偿制度能够真正的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对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现状
司法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司法赔偿包含着法律责任和法定权利两个方面,就国家面言,司法赔偿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否定和谴责,是国家对此承担的补救性的法律责任。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司法赔偿是针对国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①。
我国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与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的过程中对于错拘、错捕、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民事、行政诉讼的赔偿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因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违法所造成的赔偿。
我国司法赔偿的特征为:1、司法赔偿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2、司法赔偿采用非诉讼程序。3、司法赔偿采用特殊的归责原则。我国司法赔偿范围为:1、具有以下情形的错误拘留:①侦查机关明知被拘留的人没有犯罪或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仍将其拘留的;②侦查机关拘留被拘留人后,经讯问发现不应拘留,但却不予释放的或延期释放的;③侦查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且检察机关又不批准逮捕,而予以非法超期拘留的;④侦查机关实施拘留时,有一定事实证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但是经审讯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应拘留的,而仍然不予释放的。2、具有以下情形的错误逮捕:①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②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而予以逮捕的;③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制无罪,原判决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8、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9、违法采取保全措施。10、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我国司法赔偿制度规定了较多的免责条款: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未成年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羁押,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 事责任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的被羁押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我国司法赔偿的程序为:1、进入司法赔偿程序的前提是司法机关对其行为是否违法自行确认程序。2、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3、司法赔偿复议程序。4、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5、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程序。
我国司法赔偿采取违法归责原则。具体而言:违法包含如下内容:1、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干涉他人权益;2、违反诚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干涉他人权益;3、滥用或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错误信息,指导及许可批准,造成他人权益损害;4、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尽到合理注意②。而且违法归责有其特定的含义,在司法赔偿中,并不是只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造成损害就予以赔偿,而是国家只对特定范围内的司法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采用有限违法原则来判断。我国司法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并采取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原则,赔偿标准基本属于抚慰性标准。
二、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司法机关对其行为是否违法自行确认程序,阻碍了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实现。
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诉机关“确认违法”,几乎是肯定了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违背了最基本的自然公正原则。实践证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实际上让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己的行为违法,确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司法赔偿程序中赔偿案件的启动要先有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自行确认是目前司法赔偿存在的最关健的问题。
2、司法赔偿实行书面审理,程序不公开,难使司法赔偿公正。
司法赔偿案件的处理过程缺乏基本的公正机制和程序保障,法院内部的赔偿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其处理案件没有明确的程序依据。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一样都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制裁。行政诉讼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司法程序对于公正解决法律争议特别是对于保护老百姓的权益是多么重要。实际上,法律纠纷裁决程序的司法化是世界法治文明已经证明了的法治之路,现行的司法赔偿程序实行书面审理,缺乏公开性,赔偿请求人不能质证、辩论。当事人很难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很容易让当事人认为司法赔偿案件的处理存在“官官相护”的情况,很难使社会对司法赔偿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3、司法赔偿标准过低,消蚀了司法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
从理论上讲,确定赔偿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司法赔偿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本质上它仍然是一个侵权赔偿问题,仍然应遵循侵权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在赔偿标准问题上,我国司法赔偿制度过多地考虑了国家赔偿的特殊性,过分地强调了所谓的国家利益,制定的赔偿标准太低。只赔偿当事人直接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不能使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得以公平赔偿。对人身自由的损害产生的后果往往带有严重的精神伤害,现行司法赔偿制度,只是按每天多少钱进行补偿,不能对当事人的精神予以抚慰,不能体现法的公正性。司法赔偿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
2007-03-16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复制地址http://lunwen.52xoyo.com/law/0316195202007.html 论文
浅议司法赔偿制度发表看法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评论
返回论文网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