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司法改革;司法公正;有限独立的司法体制
Fang Lixin
ABSTRCT: The people’s confidence in rule of law is being shaken as well as the authority and dignity of judicial body is seriously being harmed by exercising power casually, local protectionism, dilatory litigation, refusal of adjudgement, more and more degenerative judicial officer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realization of judicial justice will depend upon enhancing judicial reform, reform of current judicial personnel system and organization, establishing a new judicial system with limited independence which might be the crux.
KEY WORDS: judicial reform, judicial justice, judicial system with limited independence
审判不公与司法腐败,是目前严重困扰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它极大地妨碍着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动摇着公众对于法治社会的信心。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际部门都对我国司法部门的现状表示了很大的忧虑和不安,对司法改革寄予厚望。论述司法改革的文章已经不少,其中不乏宏篇大论。 大家纷纷针对现行司法制度中的缺陷与不足,开出各自的验方。许多文章都把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与司法独立相联系。他们认为,司法领域诸问题的产生,包括司法腐败,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司法缺乏独立性。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一个敏感而又十分关键的问题。曾经几时,司法独立还是一个高度敏感的政治性命题,现在却成了可由学者自由讨论的学术问题。这种观念上的重大转变,完全应当归功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巨大成功。它反映了20年来中国社会的巨大进步。不过,鉴于司法独立原则政治性与法律(技术)性的高度关联,考虑到保持社会稳定与促进经济发展是现阶段我国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这一政治前提,笔者认为,当我们试图将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应用于实际, 用来指导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时,应当抱着非常慎重的态度,对适用该原则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司法独立不仅是分权制衡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以及政治架构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实行司法独立能否有效地克服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种种弊端,减少和消除司法腐败?要科学地、令人信服地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至少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方面需要对司法独立的宗旨和基本功能有一个清晰而完整的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对我国司法弊端的现状及其制度根源有一个正确的判断。鉴于司法独立问题已有比较充分的论述, 本文仅就我国司法弊端的现状及其制度根源,作一番分析,再就司法改革应当采取的措施与步骤,及其改革的时序问题,谈一些看法,求教于各位。
(一) 论司法改革的迫切性
我国司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与经济基础存在着既适应又不适应的情况。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和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努力工作,司法职能不断加强,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司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同样不容忽视。无论是司法人员队伍建设,还是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诉讼渠道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在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在督促政府部门主要是各级行政部门依法办事,培养全社会成员平等的法律意识方面,各级司法机关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司法制度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面。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机制逐步形成,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利益的多重性已经成为客观现实;随着法治的逐步推进和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步增强,法律制度日趋精深;加上全方位、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千百万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使之更快地融入到全球一体化的潮流之中。面对如此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我国司法制度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一面日益突显出来。基本上依据建国初期的政制设计建立起来的现行司法制度,无论从司法理念还是从司法体制来看,都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急速变革中的社会的需要。在实际运作中,已经发生许多冲撞,生产诸多弊端。这种情况在整个90年代日趋严重,引人注目。所谓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问题,就司法领域而言,恐怕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看来,在党和政府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新时期跨世纪国家发展的基本方向之后,抓住机遇、适时推进司法改革,消除司法弊端,增强司法职能,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之举。
改革就是除弊创新。我们要革除弊端,创立新制度,就必须对现有制度的方方面面,做一个周详的分析,从中发现问题,然后着手解决问题。对于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人们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列举出许多。笔者认为,司法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选择既是历史经验的积累,又是政治智慧的凝结,有着深刻的社会人文背景。为了避免思维上的主观臆断,我们设想先从现象着手,以直观的方式,对目前司法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弊端逐一分析,然后再来查究其制度根源,进而为改革提供比较充足的事理依据。 2007-03-16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