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的烟草专卖雏形1914年到1959年,直到1983年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烟草专卖制度,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烟草专卖法》,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历经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进程加快,其本身的漏洞、与发展潮流的冲突日渐凸现,现浅析如下。
一、立法依据牵强附会,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
《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一部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基于“组织计划生产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思想,在当时确实贡献突出,但是在现在的市场体制下已不能适应潮流。
二、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难以依法行政。
主要漏洞表现在:一是职权交叉重叠;二是内容陈旧,法律内容落后于现实;三是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四是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从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冲突看:一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矛盾,二是与《行政复议法》的冲突,三是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三、政企分开,打破垄断是深化企业改革的潮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
《烟草专卖发法》赋予了烟草公司的政企合一的权力,交错的职能必然促使两者的功能相互侵蚀,行政职能市场化、经济职能行政化,公平竞争难以实现,市场环境难以健康培育,市场化改革止步不前,从石油、军工、电信开始,我国的行业垄断逐步打破,国际社会也是从1991年的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卖到2003年的20多个的骤减趋势。
关键词:烟草专卖 垄断 市场化 漏洞 矛盾 取消
我国的烟草专卖雏形始于1914年北洋政府推行的烟酒牌照税,和1915年推行的烟酒公卖模式,其思想产生的渊源来自清末时的洋务派典型人物盛宣怀《致载泽、绍英、陈邦瑞函》。新中国成立后,1959年在东北、内蒙古曾实行过烟酒专卖,1964年后全部改为统购包销,直到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这才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烟草专卖制度,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了专卖管理和专卖许可证制度即“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烟草这一特殊的国家垄断行业,凭借其独有的垄断级差高额税利日渐在国有企业中独领风骚,自1987年以来每年的税收都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0%左右,是我国财政收入的第一来源。2002年上缴税利达1400亿元。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这部法律就日渐暴露出其不足和弊端,其立法依据的牵强附会;其立法背景的时过境迁;其实体法本身的诸多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其与现行行政法规的矛盾冲突;其与企业深化内部改革潮流的相左、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相悖等等。本文就此浅析于下,以期抛砖引玉。
一、 立法依据牵强附会,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
《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一部法律。其立法的依据在本法第一条已表述清楚:“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制定本法”。勿容置疑,《烟草专卖法》在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转型期对我国的烟草行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1982年—2001年中,中国烟草市场销售总量从1608万箱增加到3397万箱,按当年价计算的行业工商税利从98亿元上升到1150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13.8%。为我国烟草行业总量扩张,结构、质量、技术升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市场、大循环之后,《烟草专卖法》在当时背景下产生的立法依据就难免有些牵强附会了。
首先,从“有计划的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看,我们知道烟草是一种单一消费的特殊商品,要想寻求生产与市场需求对接的最有效途径只能通过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二十多年的烟草专卖垄断经营的教训告诉我们,以行政的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往往事与愿违,本来我们的计划可说是详之又详,细之又细了。国家局几乎把卷烟生产计划下到月、下到了品牌,但为何在占我国卷烟消费市场80%比重的农村,烟民能抽得起价位在1元/包左右的卷烟却近乎绝迹了呢?在80年代就无人抽的烟丝现在正在农村大地方兴未艾,这不简单是所谓“引导消费”的问题;尽管国家对价位在1元/包左右四五类卷烟①生产采取了财政返税补贴的办法,但仍然是杯水车薪,而奢侈性灰色消费(主要指消费者本人无须花钱购买的消费)的卷烟生产正以星火燎原之势席卷整个烟草行业;另一方面各个烟厂超计划、超规模生产,体外循环卷烟又屡禁不止;各级烟草公司计划任务中明确规定了每年递增的一、二类卷烟销量和单箱均价;再说烟叶生产方面也是如此,《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但现实的情况却又大相径庭,由于烟草公司只收购各烟厂拼卷烟产品上档次而需要的10几个级别的中上等烟叶,而国家明文的标准级别却有42个级,那么还有30多个级别的中、低次等烟叶,就只好排山倒海式的在烟叶产区的集贸市场自由交易,大有和烟草公司收购站点一决雌雄之势。专卖在此不专卖了,计划在此也没计划了。烟叶生产总是走不出“烟叶两头尖,三年两年又发癫”的恶性循环怪圈;这不是生产经营决策者的失误,也不是生产经营决策者没警觉,这正是高度垄断经营阻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闭门造车式的一厢情愿计划演绎成事实上的无序和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次,“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显属有些滑稽。众所周知,只有市场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只有竞争才是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的关键,单纯寄希望于垄断经营来提高产品质量无异于与虎谋皮、宜或是事倍功半。从民航、电信、石油、电力、保险等打破独家垄断后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转变我们就可更理性的得出与其立法依据相反的客观结论。再说维护消护者利益,就更是无从谈起,吸烟有害健康已成定论,我国已于2003年11月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控烟已是世界的潮流。
2007-03-16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法律综合论文 - 法学理论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