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法官在审判案件特别是审判疑难案件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来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疑难和矛盾。然而,这种自发的、不系统的辩证推理经常由于没有充分的理论支持又不够周密,可能使法官步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甚至误入歧途。个别法官因此将其视为畏途,向审委会一推了之。为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对运用辩证推理的相关问题予以细致的审视与检讨。
一、辩证推理的特征和性质
所谓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实践推理,是指当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最佳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进行选择的思维过程。这些可供选择的命题虽然相互矛盾,但都有其存在 的理由或合理性。因为案件的裁判结果必须明确而唯一,法官必须对哪个是最佳命题作出抉择,从而形成判决结论。
其二,辩证推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引起的疑难问题,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的理由。法律规定的复杂性包括模糊、多义、漏洞、相互抵触以及适用法律条文背离立法目的等情形。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则包括认定证据的疑难以及认定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性质方面的疑难。
其三,辩证推理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者案件客观事实进行推理的思维过程,无论是对法律疑难内容的解释还是对案件疑难事实的分析,都是研究客观存在之间的具体矛盾而得出的结论,而不能仅凭法官的主观想象随意推理。
其四,辩证推理是法官研究具体矛盾运动的复杂的思维过程。这种复杂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证推理必须对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查,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二是在辩证推理过程中,不排除演绎、归纳和类比等形式推理方法的运用,通过多样化的推理规则获取符合法律和事实辩证发展规律的合理结论。
以上特征表明,辩证推理与各种形式推理方式存在本质的区别。与形式推理主要是简单的判断不同,辩证推理需要综合运用鉴别、分析、评价、平衡和判断等多种手段,其性质是:
其一,辩证推理的结论具有非唯一性。与演绎推理正确结论的唯一性截然不同的是,辩证推理中相互矛盾的多个命题都有其合理之处,同时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或不足,难以保护所有的合法利益并实现法的全部价值,法官只能作出差强人意的选择。
其二,“应然”的辩证推理结论是法官所能作出的最佳选择。在多种利益相冲突时,法官应当寻求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追求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四个效果最大限度的统一。只要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也就达到了司法公正。在这四个效果中,法律效果体现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体现的是法律的外在价值,一个好的裁判应当实现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和谐统一。
其三,辩证推理是价值平衡的结果。“四个效果”是法律价值的外在表现,从法律的价值本身来看,它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益四个方面。从根本上说,所谓正义,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道德;所谓自由,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个人的权利;所谓秩序,也就是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所谓效益,则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官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只有同时考虑并平衡这些价值,才能作出最为适当的裁判。
其四,辩证推理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为目标。辩证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寻找适宜的依据,由于审判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只是一种法律真实,事实认定的困难说到底也是立法缺陷所产生的后果。至于立法的缺陷,主要包括法律规范的冲突,法律条文的适用违背立法目的或法的价值,法律规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语言的模糊和歧义,以及法律的漏洞和空白等等。
其五,辩证推理从来都是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并行不悖的结果。无论对秩序、正义、自由和效益等自然法或称之为法的价值的追求,还是利益和价值平衡的最佳选择,无不闪烁着人类理性的光辉。同时,所有这些,亦无不以法官个人的经验—直接经验或间接经验—为基础。
二、辩证推理的作用和原则
辩证推理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遵循“亦此亦彼”的思维规律,其思维内容涉及客观世界的矛盾运动与内在联系,保证了思维的全面性和统一性,在审判实践中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其一,辩证推理具有论证说理的功能。任何判决都必须有法律和事实予以支持。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应当为其裁判结果提供充分的理由。换句话说,裁判的过程就是论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说服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法官观点的合理性证明过程。法官只有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根据才能使他们接受其裁判结论,而论证说理主要是通过辩证推理实现的。
其二,辩证推理具有评价作用。在运用辩证推理来论证裁判结果的合法、合理性的时候,必然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评价。面对法律适用的矛盾,在都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几个法律命题之间作出选择,也必须对这些解决方案的优劣进行评判,才能得出法官所选择的方案最佳的结论。显然,最佳与否是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予以判断的结果。
其三,辩证推理具有指引作用。辩证推理以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为指引,对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选择和判断,它作为解决法律适用疑难的手段必须自始至终服从并服务于这一目的。辩证推理受普遍性方法论指引的同时,其结论经实践检验确定无误后,又可指引今后类似案件和问题的处理。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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