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 标准及其实现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健康的体魄始终是人们所珍惜并奋力争取的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不仅仅安于能够生存,而是追求能够健康地、有尊严地生存,进而追求自身的全面发展。因此

   健康的体魄始终是人们所珍惜并奋力争取的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不仅仅安于能够生存,而是追求能够健康地、有尊严地生存,进而追求自身的全面发展。因此,人们把健康作为一项权利提出来,并希望健康权利能够象诸如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其他权利一样得到应有的重视、保护和促进。
   
    自世界卫生组织宪章首次倡导对健康权加以保护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国对健康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对健康权的促进和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对于什么是健康权在理论上始终没有定论。至少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导致许多国家对健康权的保护进展缓慢,所以对健康权本身的认识至关重要,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本文就什么是健康权的标准及如何实现健康权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什么是健康权
   
    “健康权”是一个被频繁使用但含义却颇不确定的概念。笔者认为,健康权是指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满的权利。这里所指的“人”,既可以是个体的人,也可以是如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一类人。所谓的“躯体生理机能正常”,是指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应当具有的机能的具备;所谓的“精神状态完满”,是指人的以自然属性为基础并为社会属性所要求具有的智力和思维条件。所谓健康,并非是指肢体健壮同时精神愉悦,而且也不是指没有疾病或状态虚弱,而是指作为一个生理的和社会的人,他(她)的肢体和精神状态能够适应和满足他(她)所处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般要求。
   
    健康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它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权利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一)以权利的主体为标准,健康权分为个人健康权、群体健康权和公共健康权。(二)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健康权有多种形式。根据健康需求的层次划分,健康权分为卫生保健权、医疗待遇权、康复权等;根据健康存在的领域划分,健康权分为躯体健康权、精神健康权;根据健康的保障要素划分,健康权分为饮食健康权、药械获得权、卫生知识获得权、环境卫生权、医疗保障权、突发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知情权等等。当然,依据上述标准划分,还有很多权利形式和次位阶权利。(三)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健康权可以分为健康保有权、健康请求权、健康待遇受领权、健康权利救济权等等。(四)以权利的自足性为标准,健康权可以分为积极健康权和消极健康权。
   
   
    二、健康权的标准
   
    健康权的标准,是指衡量健康权利的准则。为了使健康权的保护、促进能够实现预定的目标、达到一定的水准,而不至于因为认识的偏差、条件的制约和措施的不当而导致健康权的滥用或对健康权的侵蚀,确立健康权利的标准是必要的、必须的。
   
    健康权的确立在于使权利主体实现健康利益,健康权标准的确立在于为包括国家在内的义务主体实现健康权利提供一定的准则或监督标准。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健康标准,健康权的标准更是不确定的。如果从动态的视角考察如何建设健康权,那么健康权在量的方面受到尊重、保护和促进的程度可以视为健康权的实践标准。从这个角度上讲,健康权的标准至少应包括:
   
    (一)健康知识应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普及。具体标准是:公民有健康权利意识并希望获得健康知识,公民应当认为这是一项应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有能力通过各种渠道向公民提供基本的健康知识,只要公民愿意,他(她)就可以在工作和生活中随时获得与工作性质、生活方式相关的健康知识,[1]且所提供的健康知识能够为特定的人群所接受。[2]
   
    (二)初级卫生保健权利能够获得保障。具体标准是:1.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公民有均等的机会接受初级卫生服务。[3]2.用于卫生事业的经费不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4]而且这笔经费中应当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医院以外的初级卫生服务,包括社区卫生保健、卫生中心保健和诊所保健等。3.在一定短的时间内可以购买到不少于一定数量的基本药物或接受不低于一定水平的卫生服务。4.公民能够及时得到科学上可靠、医学上适用、经济上能够负担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传染病预防接种、常见病和伤残的恰当处理、妇幼卫生保健等。[5]
   
    (三)公民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待遇。在公民患病的情况下,公民的健康权的保护水平应达到这样的标准:1.公民能够根据其病情自由选择相应层次、相应类型的医疗机构。[6]2.公民能够购买到经济合理、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3.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社会医疗保障,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不分地域和身份以不同形式覆盖所有公民,即便再经济贫困,公民也能够无差别地获得来自社会的基本医疗保障。[7]4.在紧急的情况下,公民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8]5.医疗待遇的给付遵从适当的程序。6.患者能够依据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可以获得应有的福利保障。
   
    (四)特殊群体的健康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特殊群体的健康权至少包括妇女健康权、婴幼儿健康权、老人健康权、残疾人健康权等,相应的健康权的标准应当是: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都能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妇女在产前和产后能够有条件得到特别的护理,妇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处于较低水平;妇女同其他任何人一样能够无歧视地享有医疗卫生条件;妇女享有生育社会保障;妇女不被强迫从事其生理特点不允许的工作。2.婴幼儿能及时获得免疫接种,婴幼儿死亡率低于一定的指标;未成年人无法获得香烟和毒品;未成年人的思想免收不健康文化的侵蚀;未成年人免于沦为童工。3.老年人卫生保健和医疗待遇的权利获得倾斜保护,老年有机会获得精神健康服务、长期性的健康服务以及慢性老年病的康复护理。4.可控性的残疾的发生率逐渐降低;残疾人通过可接受的方式获得无障碍的康复服务和社会服务。
   
    (五)公共卫生权利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护。包括:1.公民在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有机会、有渠道了解公共卫生情况。[9]2.食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公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最基本的营养;[10]公共卫生服务市场有序、规范。3.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和预警机制健全,反应迅速;传染病报告漏报率控制在相当低的水平;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理机制健全,事件的处理符合适当的程序。4.艾滋病和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11]地方性疾病的发病率呈不断降低的趋势。5.工作环境、社会精神风貌良好。[12]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栏目: - 民法论文 - 行政法 - 刑法论文 - 司法制度 - 法律综合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家法-宪法 - 经济法论文

复制地址http://lunwen.52xoyo.com/law/03151Z3R007.html 论文
健康权 标准及其实现发表看法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评论
返回论文网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