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
继父母离异、毒品、电子游戏等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后,网络在青少年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正在成为不争的事实。学生由沉迷网吧发展到有轻微违法行为,就是由于在网上浏览到了暴力、色情等网页,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具体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
(一)因沉迷网吧而导致犯罪。上网是近两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事,同样在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中也毫不逊色。如某市法院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余某从初三开始就在别的同学带领下经常光顾网吧,他经常是深夜从学校溜出上网至天明前再回校舍,白天上课无精打采,后被学校勒令退学,他流入社会沉迷网络继而引发犯罪。而令人更为担忧的是,上网就象当初许多青少年玩电子游戏一样,一些家庭特别贫困的青少年也常常沉溺其中,如一少年犯父母离异后母亲重新组成家庭,继父和母亲都没有工作,姐姐又上大学,家里常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生活极其困难。但就是这样一种家庭状况,该少年犯还常常光顾网吧,上网聊天,在网上广交朋友。最后因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而走上盗窃之路。
(二)因网恋而导致的犯罪。以网名“多才伟哥”自居的张某本是河南省罗山县的农民,因无所事事上网聊天时结识了武汉市一网名为“寂静女孩”的女网友。两地虽远隔数百公里,但二人在虚拟世界里却你来我往,频繁交往,由此竟生出了恋情。期间“多才伟哥”不辞辛苦,数次相会“寂静女孩”。因女方家里不同意,“多才伟哥”与“寂静女孩”每次相会便都选择在旅馆。张某因留宿异地时间较长,苦于囊中羞涩,竟动起了盗窃的邪念,于一天凌晨窜至一居民区,用千斤顶顶开一居民家中防盗门后开门入室,窃得手机、金项链、银元、花戒及现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多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与被告人王某相恋后,陈某从湖南衡阳赶至湖北红安县与被告人黄某相会。后二人经过预谋又从网上将黄某远在河北邢台的网友刘某约至武汉汉口,尔后共同对刘某实施了强奸、抢劫犯罪。16岁的李某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初中毕业后独自闯荡汉口,在上网时结识了长沙市18岁的网友王某。一来二去两人熟悉后,李某只身来到长沙会面王某。此后,二人即入住在王某家。期间,随着二人共同网上邀游,出双入对形影不离,两人的感情也瓜熟蒂落,一个月后,当二人共同返回汉口时,便毫不犹豫地租房同居在了一起。然而两个没有任何生活能力的少男少女除了上网、吃喝玩乐无所事事,因此很快就为生计犯愁了。既要过好生活,又不愿付出正当的劳动,在此情况下,盗窃便成了最为便捷的权宜之计。从2003年8月起在前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和王某盗窃作案8次,盗窃价值3万元,仅销赃得款就达16000多元。类似这样通过网络纠集成员进行的青少年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犯罪所呈现出的的一大社会特征,也可以说是犯罪所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征。
二、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
从近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仅以某县法院为例,去年就为9起因请不起辩护人的盗窃案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所审结的盗窃案件中,92%以上的被告人家庭都非常的贫困;有的甚至家徒四壁,一无所有,完全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这类犯罪一般情况下改造起来也非常困难。因为人们常说仓禀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廉耻。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无法具备的时候,不要说是未成年的孩子,就是成年人也往往会不择手段。财产型青少年犯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农村青少年为主。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以及教育费用的猛增,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少年,也加入到了打工者的行列。但这些初来乍到的打工者,一方面由于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往往很难在城市立足;另一方面,城市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又极具诱惑力。因此,他们总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挤身在城市,最终到了山穷水尽时,则挺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还有些打工者,本身就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到城市来就是为了淘金,寻求灯红酒绿的生活,因此进入城市后,人虽说在干活,或者说干活本来就是为掩人耳目,而内心却无时不在寻求发横财的机会,一遇到合适的机会便伺机下手。在某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中,90%以上都是利用在城市打工,藉此一个落脚之地,打工之余则伺机做案。有的人白天在小饭店帮橱或在建筑工地干活,晚上则出来盗窃或抢劫。
(二)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作案多是一时性起。青少年犯罪历来集中在低文化这样一个层次上,而这样的特点在青少年财产型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从某法院的统计数字表明,此类犯罪成员93%以上都是初中以下文化,其中小学文化的则有62%,即使所谓的初中也多是初中肄业。文化偏低,缺乏对事物应有的分辩能力,同时又处在盲目模仿、心里因素极不稳定这样一个特殊的生长发育期。因此,在诱惑和陷阱面前,往往很难把握自己。16岁的盗窃犯秦某在闲逛时见一居民将一摩托车停放在路旁,便临时起意,想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摩托车钥匙试试,当车被捅开后,秦某便将车骑走,本来想骑一会就给送回来,但由于一时贪玩,秦某便将车骑回了家,一来二去,秦某也就心安理得地将摩托车据为己有而堂而皇之地骑了起来,由此而购成了盗窃罪。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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