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使用权流转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目 录 1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 1.1 工业化、城市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外在推力 1.2 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动力 2集体土地

目    录

1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

1.1 工业化、城市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外在推力

    1.2 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动力

2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现行规定的缺陷及存在的问题

2.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

2.2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行规定的缺陷

2.2.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保护

       2.2.2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利于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2.3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

3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的对策及措施

   3.1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强化使用权

   3.2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

   3.3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措施
 

论文摘要 

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质量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又依赖着在土地利用中与之相关的法律作为保障。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市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多渠道增加了农业资金投入,发展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国总体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如何引导、完善、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法律规制,对于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利用、持续利用,保护我国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本文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形式、流转中现行规定的缺陷及存在的问题详细的了解调查,针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集体土地  土地使用权流转  现行规定

 


1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因

 

1.1 工业化、城市化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外在推力

工业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需要相应规模的土地作支撑。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受城市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冲击,农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欲望增强。一方面大量的企业发展,加大了建设用地的需求,使城镇向外扩张的速度加快;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城市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建设用地需求。

   

1.2 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在动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营行为首先考虑的是经济利益问题,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从种植一般农产品到种莱,从种菜到建设大量的厂房、私宅,集体土地由合法到违法利用,可以说根源就在土地收益的差异。农民通过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规模效益,或通过农业用地结构调整改变原农用土地的用途,成为提高农业用地效益的必然途径。

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仅靠镇级财政收入或有限的国有土地收益返还,来完善乡镇的公共设施,对镇级政府来说有相当大的困难。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是根据年产值核算,而不是按地价补偿,补偿标准低,农民看到了土地流转的巨额利益,不愿意由国家征地。因此,土地利用收益不合理的分配机制,促使乡镇和农民个人希望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获得高额回报。

 

2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现行规定的缺陷及存在的问题

 

2.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

     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 、“四荒”使用权拍卖(租赁)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出租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入股、合营、其他形式。

 

2.2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行规定的缺陷

 

2.2.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都明确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为:一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二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虽然从法律上肯定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三级所有,组为基础”的现状,但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主体代表是含混不清的。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集体所有权问题始终存在着不同意见。更有学者的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其实是不存在的,现有的集体所有权其实就是国家所有权。有学者认为“国家依然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乡村集体只是最低一级的代理人”。①

   

2.2.2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利于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9条、第10条和第63条等有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和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用于投资。村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在城市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迟迟不能出台,而现实中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存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客观上要求加快这部分法律的立法工作,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限制物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团体性、法人性和社区性,以及国家为稳定农村土地而采取的保护政策,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决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拥有村民权是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条件。这种主体资格的限制虽有利于农村承包地的稳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执行,村级民主的建设和村民组织职权的有效行使,保证了村民内部土地适当调整的可能和合理,但同时也排斥了外部介入的可能性。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及对不同种类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设置上的差异,在使用权能、处分权能上的不同限制,同样影响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说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限制物权。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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