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 探索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税收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努力实现“应收尽收”,不仅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更是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自税收产生以来,偷

    内容提要:税收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努力实现“应收尽收”,不仅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更是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自税收产生以来,偷税与打击偷税之间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任何一种涉税犯罪都是无视国家税收强制性的结果,严重侵犯了国家根本利益和社会各成员利益,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涉税犯罪工作,已成为税收管理、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税收秩序整顿和规范,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由于受税收立法、执法、机构设置等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经过了几次变动,97年新刑法实施以前,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主要由检察院负责,97年以后由公安部门负责,此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虽然有了很大改观,但仍存在着很大问题,如税收立法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执法文书、程序、廉政纪律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弊端,严重影响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主要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当前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从完善税收法律机制、加强税务内部管理、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优化税务外部执法环境、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等方面,对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进行阐述。


关键词:涉税犯罪  税收秩序  执法主体


最近,媒体披露了发生在福建龙岩市的这样一起假发票案:犯罪嫌疑人林开育为使其售假活动更加“真实可信”,先向税务局申请缴纳小额税款,获得完税证后将上面的字迹除去,随后,林开育将空白的完税证格式存在电脑里,“客户”需要发票时,便根据对方的要求在完税证上打印相应的内容。至案件被查获时,该犯罪团伙利用这种手段,先后涉嫌出售专用假发票2000余份,开票金额达5993万余元。

从这起典型的假发票案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通报的一些涉税案件可以看出,当前,涉税犯罪正呈现花样不断翻新之势,高科技化的作案手段,使得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打击涉税犯罪,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和严峻的挑战。

税收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努力实现“应收尽收”,不仅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更是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道理很明显,凡是有偷逃税行为的交易活动,其成本必然比依法纳税的低。正是这种利益驱动,使得不少人挖空心思,铤而走险。

任何一种涉税犯罪都是无视国家税收强制性的结果,严重侵犯了国家根本利益和社会各成员利益,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涉税犯罪工作,已成为税收管理、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税收秩序整顿和规范,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由于受税收立法、执法、机构设置等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就此加以探讨。

一、打击涉税犯罪的现状

(一)税收立法机制不完善。打击涉税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这种法是税收执法的基本依据,更是打击涉税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及相关机构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具体表现在:

1、税法级次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对规章只能参照①。而我国税收领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它的均还停留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办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判决变更,所以法院部门认为对行政处罚自己才有最终的裁判权,而税务机关的处罚就岌岌可危了。

2、缺乏专门机构。当前的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专门管理打击涉税犯罪,专司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起诉等活动的专职机构。目前作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专职机构的“打涉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经费来源、文书使用等问题,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如各级“打涉办”的设立,省级局归属征管科代管,市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有的地区就没设立,县级局只是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些县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唱“独角戏”,使“打涉办”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的查处。但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因素制约,稽查取证、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存在许多困难,依靠稽查局来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工作举步维艰。另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绝对数额标准(1万元)和相对数额标准(10%、30%)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种税偷税总额、各种税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国地各税。国地税分设两个稽查机构,但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国地税一般不同步进行,互不沟通联系,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就很难完全统计,从而可能使犯罪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可能夸大纳税人的犯罪事实。

(二)税务机关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对一个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来说,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关系着犯罪案件能否顺利被移送、起诉、审判,能否依法追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②。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工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文书使用不规范,缺乏证据意识。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这些文书不仅是检验税务人员是否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而案件检查前期阶段所使用的文书不甚规范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具体表现:(1)下发税务文书不齐全。依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收执法时,应向纳税人下发有关文书。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缺少文书现象。如:调查询问纳税人前无“询问通知书”、处罚前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发文书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2)税务文书格式不统一,新旧文书混合使用。(3)文书下发时间错乱。如同时下达两种文书,或时间上无间隔或间隔短,造成纳税人根本无时间享有权利,或者给纳税人履行义务造成困难。(4)取证资料不规范。一是取得的证据不甚规范。如复印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出处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虽然盖了章,但是单位内部的财务印章;二是存在对被查人或证人引供、诱供现象。这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不强,不符合法定的取证要求,经不起法庭的调查。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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