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罪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目录 论文摘要------------------------------------------------------------1 一、洗钱的含义及危害------------------------------------------------2 (一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洗钱罪既不是举动犯,也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

(三)关于洗钱罪没收违法收入的范围

        在惩治洗钱罪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了没收违法收入,我国刑法也不例外,新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处罚方法,即凡是洗钱罪所“清洗”的毒品犯罪,均予以没收。这就涉及到洗钱罪所没收的违法收入的范围问题。其实,界定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不难,关键在于,如果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被犯罪分子融入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所得,而他人取得收益时主观上并不知道并且没有责任和理由知道是犯罪收益,此时,对他人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取得的上述犯罪收益是不是予以没收呢?亦即洗钱罪中没收违法收入的范围是否包括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收入。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如果善意第三人取得财物时是无偿的,应当予以没收。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财物时是否没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管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还是无偿的取得财物,均没有返还的义务,所有人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另一种意见认为,所有人可以向无偿取得的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笔者认为,对于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洗钱犯罪中的犯罪收益是否没收,应以上述第二种意见为佳。理由在于:首先,该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的犯罪收益,实际上是当收归他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其次,善意第三人在无任何代价的前提下取得犯罪收益,吕然是出于善意,但对之没收并不会造成本人受到无端的损失;再者,对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的犯罪收益予以没收,可以避免犯罪人事发后为躲避收缴犯罪收益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对于善意第三人无偿取得的犯罪收益应予以没收。

2.如果善意第三人取得犯罪收益时是有偿的,只要犯罪收益没有超出有偿部分,就不应当予以没收。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犯罪收益之所以不应当没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财产没有返还义务;第二,善意第三人取得犯罪收益,其本人是无辜的,甚至还是洗钱犯罪的间接受害者,如果没收其有偿取得的犯罪收益,势必会直接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其财产无故受损,这是不公平的。第三,没收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犯罪收益,还会妨碍正常的经济活动,引起正常的经济秩序紊乱,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有据于此,笔者认为,对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犯罪收益,只要其取得部分没有超出有偿部分,就不应当予以没收。

 

注释:

(1)主编苏惠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改版),《刑法学》第528页

(2)胡云腾主编《论金融犯罪》,载《法学前沿》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同(2),每137页

(4)同(2),第206页。

(5)同(2),第206页

(6)犯罪既遂:同(2),第205页。

 

参考文献资料: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胡云腾:《论金融犯罪》,载《法学前沿》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张军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4、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

6、李希慧:《论洗钱罪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7、马进保:《跨境犯罪研究》中的洗钱犯罪研究

8、李晓明:《洗钱罪及控制》《公安大学学报》2000年第四期

9、王银庭:《洗钱犯罪的概念特征及侦查对策》《犯罪研究》2001年第三期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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