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问题初探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目 录 一、论文摘要 (2) 二、关键词 (2) 三、正文 (3) (一)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3)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6) (三)对国有企业改制

目        录

一、论文摘要     (2)

二、关键词     (2)

三、正文     (3)

(一)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3)

(二)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6)

(三)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法律问题的若干看法和建议     (9)

四、注释     (11)

五、参考文献     (12)

论  文  摘  要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国退民进浪潮,各地中小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民营化。可是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更加上实务操作中的违规与随意,造成了资产评估不实,侵害国家利益;改制优惠政策较为随意,缺乏法规约束;职工利益保护不充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企业依法健康发展;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较为普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在法律上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行政干预过多、劳动关系改革不彻底是造成问题的根源。在防止债务悬空,审计评估不实、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公平购股、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和土地资产的处置,对职工经济补偿和安置等方面,也要逐一进行规范和改进。

 

关键词:企业改制  相关法律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陆,掀起了新一轮的国退民进浪潮,各地中小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民营化⑴。原国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层、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包括一些投资公司对国有中小企业纷纷进行收购或合并。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产权结构正发生一系列的改变。可是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法规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和衔接,更加上实务操作中的违规与随意,各地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中“大胆尝试”,改制政策五花八门,在法律上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一、        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资产评估不实,侵害国家利益

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程序涉及到资产评估,资产的交易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设置等诸多环节。有些地区和企业,对资产评估较为随意,往往只是由政府或企业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财务状况进行简单地确认,甚至对一些地区没有明确规定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做出⑵,或者多方面干涉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评估结果明显有利于某一方面。对一些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没有被评估,如企业的无形资产等,或者是人为地增加企业的负债,降低企业净资产数值。资产评估中的低估或漏估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侵害。

   (二)改制优惠政策较为随意,缺乏法规约束

    由于国家在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方面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各地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中“大胆尝试”,甚至一些地方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必须完成,并以此当作考核官员的政绩⑶,致使改制政策五花八门。一是随意制定奖励政策,一些地方直接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奖励给有关人员和职工;二是有一些地方按一定方式将一部分企业资产“界定”为职工集体资产,将国家“拔改贷”⑷以后的企业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然后作为配股分给职工;三是将国有资产大幅度地优惠转让给职工,有的地区优惠比例达到了50%甚至更高。但无论怎样,说是“化公为私”都不为过。其中第二种方式比较简洁,似有道理,其实不然。因为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将由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或企业剩余界定为职工集体资产,然而仅有劳动是不能获得资产收益或企业剩余的,否则谁还愿意投资?此外,企业经营者在受让国有资产时由于是“持大股”往往需要货款购股,而贷款的来源或是由原企业贷款转化而来,或者是由受让的国有资产抵押而来,实际上本人并没有真正出资,有点“空手套白狼”的味道。

    还有一些地方为鼓励企业改制,将土地资产使用权低价转让,由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或者仅收取少量土地使用费⑸,而改制企业有可能仅仅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就收益巨大。或将本不进入改制资产的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名义上先剥离出来,实际上大多仍然留在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此外,过度核销企业的呆坏帐,将一些实际上可以收回的账款也予以核销⑹。

   (三)职工利益保护不充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太少⑺。如果说职工因为有贡献而需要补偿,那么工龄越长的职工获得的补偿应该越多。然而从各地的实践看,工龄较长的提前退休的职工只能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也不能优惠购买国有股而成为股东。显然,每月十分有限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足以构成对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对于买断工龄需要补偿的职工,有的给予一年工龄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并规定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有的地区按月平均工资600元计算,补偿12个月也就7200元,实在少的很。但无论哪一种都很难说体现了对国企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

    第二,违背职工自愿入股原则。虽然买断工龄的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十分有限,但大多还拿不到现金,而是被直接转为企业股份⑻;或者职工获得的补偿就是优惠购股,不入股就相当于放弃补偿,也只得入股。虽然有些地区或企业给了职工自愿入股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职工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出于对就业岗位的担心而不得不入股,职工这种无奈的“自愿”其实根源也是因为政策环境没有给予自由选择的职工以足够有力的支持。

    第三,职工在入股的数量上没有足够的选择自由。对于好的企业,职工愿意多入股,但经营者往往设法使职工少入股;而对于差的企业,职工希望少入股,而经营者往往设法使职工多入股,其实都是对职工利益的损害。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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