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 影响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自1840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之后,清政府面对列强屡战屡败。当时许多有识之士强烈要求变法,建立新的制度,以富国强兵,抵御外侵。本文就当时清政府变法过程


第四方面,德国法学中的观点和思想也被中国学者所接受并被运用在自己的著作中。这里仅以光绪31年7月由湖北法政编辑社社员编著的《法学通论》和光绪33年6月由陈敬弟编著的《法学通论》(下简称陈氏《法学通论》)来说。德国法学的观点和思想在这两本书内已被普遍运用,几乎遍及每一章节,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下三种。

第一种,重视介绍德国法学派的思想。它们往往把德国法学派的思想作为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想介绍给读者。陈氏《法学通论》在第一章“法律之定义”里,讲到有三种学说曾对法的定义有过很大影响,其中第一种就来自德国。书中这样说:“(第一)即德意志学者康德之说也。其说以为法律者,虽谓为本于人性,然人性本非一定者,故法律亦不能本于人性,乃本于实地之道理也,故不当谓为性法,宁谓为理想法。”(37)

第二种,重点阐述德国法学派的观点。它们在阐述有些法学的观点时,把重点放在德国法学派上,突出它在世界上的位置。《法学通论》在阐述“人种别比较法学派”时,说:“人种别比较法学派者,以人种之区别为基础,比较其法律而研究之者也。例如比较日耳曼人种之法律,与罗马人种之法律。研究其异同,采此方法者,以德意志黑鲁满·坡斯托(Hermann Post)为初。可列尔(Kohler)及可恩(Cohn)等继之。”(38)

第三种,强调德国法学派在世界上的影响。德国的有些法学派作为一种思潮还影响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因此它们在介绍这些法学派时,还专门强调了它们在世界上的影响地位。《法学通论》在讲到历史法学派时,专门强调了德国这一学派对日本的影响,说:历史法学派的“旗帜始挺然出现在世界。沙氏(Savigny)实初祖焉。其言曰:法律者,历史之产物也。由历史自然而生,非人心之理想所能造成,故谓法律为制定法(亦曰认定法),必主权者直接或间接以定之。若非历史上经验得来,必不适合。今德国此派学风最盛,日本亦多实之。”(39)

可见,德国法学派的思想、观点已深入到中国的法学著作,并传播给了中国读者,德国法的影响亦随之而更为深远了。

最后,还需提及的是,德国法的影响在清末以后,仍然存在,这突出表现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所制订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大量使用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所占比例在90%以上。这些内容虽作了修改,不完全同于德国民法典,但它们所遵循的原则,仍可在其中找到。对此,一位研究中国法的德国教授曾这样说:“在1929年至1930年间,中国民法典公布了,它基本上是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40)此话没有违背事实。这从一个重要侧面告诉人们,德国法不只是对清末、而是对整个中国近代社会都产生过非同一般的影响,其程度超过其他国家。今天探究这一问题,对于正确认识我国近代法制,以及在转型时期如何吸收外国法都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值得借鉴之处。

注:

①严复:《侯官严氏丛刻·救亡决论》。

②⑧⑨⑩⒀⒃⒄⒆(22)(25)(27)(2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33、141、141、202、9~10、823、823、146、845、265、10、51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页。

④(34)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译序,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4页。

⑤Wang Jze——Chien:《Die Aufnahme des europaischen Rechts in China》,《Archiu Fur Zivilistische Praixis》166(1966),P.347。

⑥Dr.Karl Bunger:《Die Rezeption Des Europaischen Rechto in China》,《Deutische Landesreferate Zum ⅢInternationalen Kongreβ fur Rechtsvergleichung in London 1950》(1950),P.178。

⑦(40)Prof.Dr.Which Manthe:《Roman Law in the R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ian》10(1984),P.59。

⑾《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7页。

⑿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戍变法》第2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219页。

⒁详见李连贵:《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⒂钟权河:《走向世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52~353页。

⒅走向世界丛书:《出使九国日记》卷六,岳麓出版社1986年版,第387页。

⒇(24)(26)(德)诺尔著,李立强等译:《法律移植与1930年前中国对德国法的接受》,《比较法研究》,1984年第2辑。

(21)(日)伊藤正已主编:《外国法与日本法》(原版),岩波书店1966年版,第172页。

(23)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译者前言”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8页。

(28)《东方杂法》第5卷,第8期。

(30)《钦定学堂章程·钦定大学堂章程》,第7页。

(31)《教育法规汇编》1919年出版,第360页。

(32)《奏定学堂章程·高等学堂章程》第2~4页。

(33)Dr·K·A·Bunger:《Das Neue Chinesische BGB.Seine Entstehungsgeschichte and Syetenutik》,《Blatte Fur Intanationalen Privatrecht》6(1931),P.267。

(34)《近代中国立法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73页。

(36)修订法律馆:《法律草案汇编》,修订法律馆司法公报处1926年版。

(37)陈敬弟:《法学通论》第2页,丙午社发行,光绪33年版。

(38)(39)湖北法政编辑社社员编著《法学通论》,湖北法政编辑社光绪31年版,第28、35页。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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