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苏力为例 法学家 研究方式、贡献和争议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苏力先生对中国法学研究的方法、特点和贡献,认为他的方法和特点主要是:信守有限的理性主义和进化的理性主张;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


  当然苏力不是完全反对建构理性主义的法治观,[15]作为一种方法,他只是提醒我们注意进化理性主义法治路径的重要性和可贵性,立足本土,从实践中、从生活中观察法律的实际运作和经验,注意那些真正起作用的但不是太起眼的“本土”的东西。 与建构理性主义的冲动激进、居高临下的精英设计和普适天下的努力相比,显然进化理性主义显得温和、缓慢、保守和消极得多。在中国学者多少有些一边倒向“建构理性主义”路径的时候,苏力表现了他的确实与众不同的贡献,他的贡献显然带有一种提醒、反思和解构的意味,即他不停留在高歌理想和鼓吹理性的所谓“书本的法律世界”和“逻辑世界”中进行精心论证与设计,而是反对和消解理性狂妄,以一个参与者的身份去关注现实的人及其真实的“生活世界”,用他的观察和实证理解真实的法律,实现了“从书本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化,用赵晓力的话说就是“我们需要在反思中前进,而不是在一味的高歌猛进中迷失方向,迷失自我”。讲到这个份上,应当说,现代社会法学派能在中国被接受,形成气候、有一定影响,除了有前辈大批学者的努力、奠基和推动外,我认为最大的贡献要数苏力。 2、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中国的特定“语境”中发现真问题

  苏力先生对“行动中法律”的贡献在于提醒我们研究中国法学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在坚持“语境论”的前提下着力解决中国法律面临的实际问题或本土问题。比如他批评说:“我们现在基本上是用‘进口’的法律术语在研究中国,但如果中国的法学要真正成为中国的,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而不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或跟着外国学者的思想走,也许我们更应当‘求诸野’。”[16]“在介绍西方学术时,我们不应将之作为真理或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或思想之落后的陪衬来介绍,如果这种心态不改变,学术的引进就只会造成许多错误、误解,望文生义,择其一点,不及其余,令人惨不忍睹。”[17]他说“ 任何借鉴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在中国的建立和确立法治,使之成为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了解一点外国的情况。不能把外国的东西视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最终真理或永恒真理。其实外国的东西也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即其有效性也是与一定的时空相联系的。”[18],“对外国学者的理论,我从来都是将其作为我研究的注。”[19]“中国的法制建设,也许更重要的是要研究中国人,特别是农民的思想、行为和心态,他们的习惯和偏好,以及制约这一切的社会背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也许是更有生命力的,更符合国情的。”[20] “中国法治近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又都是不断借鉴外来的传统,欧陆法、日本法、前苏联法以及英美法都在中国近代法治的形成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作为受这些外来传统教育和影响、并因此往往更认可这些外来法律传统的法学家来说,往往在努力建立法治的过程中忽略了对与中国社会生活影响最大、制约法制运作及其有效性的本土的‘活法’”[21] “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变成了一种“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做法都臣服于它”的“大写的真理”。[22]

  严格说来,他的这种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近现代以来,我们基本上是“一边倒”地向西方学习,借鉴、吸收和移植西方法成为我们不加思索的选择,在西方思想占据着主流话语的时代,我们几乎完全委身于西方的话语和视野之下,讨论西方人的中心关切,从西方的武库里吸取一切现成的东西,中国人的精神世界演变成西方思想交火的战场,“西方做为一种异文化,变成了东方社会文化发展的自我之前景”,[23]我们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和知识论、解释论以及话语形式上充斥着西方的东西,出现了根本性的表达危机,我们成了“巴结者”,[24]然而,所有这些努力和作法都无法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法治的出路问题,也就是说中国本土自身的法律问题,没有也不可能通过西方的分析范式中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在西方话语和思路的“套”中说“套”外话,弄不好,有可能使我们陷入不知道在替谁思考,不知道想的是谁的问题的精神虚无状态中,戴着西方的镣铐跳着中国的独舞,我们总是尴尬和无奈的。

  苏力先生留美多年,回国后,他没有借“欧风美雨”的强势话语中形成知识霸权,用自己的留学优势和掌握国外先进法律的知识优势指责别人,挑战他人,难能可贵的是他回到了中国的“语境世界”中,回到中国的具体生活场景中,立足于本土和中国实际,注意与中国社会和中国法律的关联域,来读懂中国这本“无字之书”。应当说,苏力的研究是对中国法学和法治盲目“西化”、盲目“移植”、盲目“全球化”的“反叛”和“牵制”,是对过份西化、不注中国实际,不从中国实际出发的一种“纠偏”与“拨正”。他提醒我们多少注意“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25]注意不能仅满足于以西方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命题来研究中国,因为这样弄不好只会把中国人的经验装进西方的概念体系中,从而把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变成一种文化殖民的工具。他的这种努力,提醒了我们今后在把外来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成果从一个特定语境世界中移植中国时,必须放在中国特定的法律语境中进行重新语境化,或者说,我们的研究方法、理论范型、价值取向始终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语境作出调整,在自己本土历史与社会环境中找到属于中国法律的“真问题”。当然,苏力先生的研究中尽管也充满了太多的西方话语和分析思路,他的思想也被西方的学术模式“格式化”了,充满了太多的悖论与矛盾,然而他的这种提醒却是非常有益的。因为他使我们知道,分析法律问题包括任何问题时,仅靠孤零零地抓住几个词或相同的规则是无济于事的,关键的问题是要看隐藏在法律背后的与特定时空相联系的那些无法言表的深层意义,他让我们知道,法律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有的是无法从西方剥离出来或转让、复制的,在建设中国法治的道路上,关键的问题是要明白西方曾说了些什么,又实践了些什么,而什么是我们自己的?我们该作些什么? 3、 实用主义的法律观

  在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中,着实充斥着很多的“假”、“大”、“空”的话语,显露着太多的意识形态情结和政治色彩,法学研究体现不出强劲的独特品味与自我研究范式,有很多相同和相似的言不由衷的“过失的”、“多余的”货色,我们转述这个主义,介绍这个思潮,精细的感觉在干巴巴的理论教条的压迫下日渐萎缩,我们许多善意的命题经不起推敲,意识形态化的语言在消灭一切差异与矛盾。苏力对中国法学的研究更多地禀承了实用主义的研究基调,注重从实用、经验、观察的角度研究中国的法律和法治问题,在他的文章中,处处充满着实用主义,他的实用主义,其一,是以经世致用为目的,对一切形而上的理论和抽象原则不感兴趣,甚至抱怀疑态度,对纯思辨的研究不以为然,按他的说法,他的“分析并不必然隐含着什么规范性的应然判断”[25],而是追求对司法活动的实际指导和指导司法的效率,针对中国目前法学研究的现状,他认为“有许多值得中国学者认真反思的问题,许多学者总是习惯或容易把语境化的概念、命题、论断和实践一般化、普适化;总是认定所谓的历史的必然与真理,认定真理与谬误的截然对立;总是抱着自己的专业知识津津乐道而忽视日常生活中的常识,认为需要对民众启蒙;拒绝对日常生活中细小琐碎问题的深思和反思。”[26],其二,他不把法律当作一个自主自治的学科,即不把法律看成一个相对稳定和封闭的体系,而是把法律看成是不断吸收、接纳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的研究成果,根据具体案件而综合地运用这些人类知识来解决问题。因而在他的文章中,他理解的法律和法治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有自己的东西。他反感和厌烦一些大而空的问题,很少谈论法律的价值和理想,具有理想主义的自然法色彩和对法律的终极关怀被放在了一边,真正体现了“少了主义,多了问题”的北大风格和胡适做法,把法律问题具体化为实际问题、现实问题,把法学研究还原到毛泽东解决中国问题所坚持的“实践论”和小平同志倡导的“实事求是”的轨道上来,体现了解决实际而非理论、具体而非抽象的开拓勇气。用他评论福轲的话来评论他是很合适的,“他注重材料,注重细致地深入地分析,他反对大理论,反对按大理论原则对历史材料的组织和对历史的演绎;而是力图展开一个更广泛的充满偶然性的社会图画。”[27]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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