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别等成了“戈多” 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 1点感想或提醒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如今真是一个商品社会了,甚至语词也有了卖点。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后现代主义在中国,乃至在中国法学界也逐渐兴盛起来了。在中国法学界,最早大约是我在1994年


  [23] Lochner v. New York, 198 U.S. (1905), Holmes, J., dissenting, in The Mind and Faith of Justice Holmes, His Speeches, Essays, Letters and Judicial Opinion, sel. and ed. by Max Lerner, The Modern Library, 1943, p. 149. 又请看霍姆斯的另一名言,“人的主要目的就是提出一些一般性命题,而——我要说——这些命题都狗屁不值(worth a damn)”。见,同上,p.444。

  [24] 请参看,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方的进路”,《中外法学》,2000年1期。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1,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19(原有的着重号)。

  [26] Holmes, Jr., “Law and the Court”, in The Mind and Faith of Justice Holmes: His Speeches, Essays, Letters and Judicial Opinions, p. 389。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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