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奔走全国,传播司法改革的理念,期间从他自己的学术生涯来说,也许是浪费了时间,但是如果我们通盘考虑贺的作为,也许就不会那么过度责备他“老调重弹”了。我们可以在贺传播法治理念获得的成果与他少写几篇论文之间做出权衡,是前者重要还是后者重要,我想只要有点社会责任感的角度,都不会认为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此,我认为如果能够让法治的基本精神深入民心,论文少写几篇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最多无非就是学术史上少记贺一件功劳,但是作为现实社会的人却能够从贺以及贺们的努力中直接享受到改革的成果,那么社会就应该赞赏和鼓励贺们的行动。贺成为公众人物实际上说明了这个时代人们需要法治精神,而现在的法学家走出书斋的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结语:呼唤更多的“有机知识分子”
即便在单纯的学术领域,贺实际上也比大部分的法学学者为中国做出更多的贡献,但是,中国是一个枪打出头鸟的社会,就因为他在公众面前不断露脸,使得某些人无法适应。中国当前社会里,被某些人恶意讥为学术明星的“有机知识分子”本来就少之又少,有人自告奋勇出来传播一点理性而清明的法治思想本就不易,如果还要受到种种非议,那么中国社会到底还需不需要有理性的学者直接介入社会生活?中国社会还需不需要有人以自己的名望对不良的政府行为稍事制衡?有人可能会说,贺说那么多没用,改变不了什么。实际上正是这种放弃责任的态度长期戕害着中国,使得许多丑恶行径可以大行其道而缺乏社会制约,试想如果现在有上百个贺能够经常在媒体上露脸评论法治现状,也许司法改革会更见成效,冤假错案也会更少,一个不客气的质问是,当许多刑事冤假错案被报道、曝光以后,刑法学“家”、刑事诉讼法学“家”们,你们在哪里?你们写几百万字、上千万字的论文、专著可以评博导、分四室二厅,但是这上千万字为什么不能分一千字出来为不该死而将死的人说几句话?为生存而奔波本没有错,可是当这个社会需要法学“家”的时候,对于法学“家”们而言,发言有没有直接效果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是法学“家”们有没有为这个社会、为自己的良心尽到了义务。而且,事实表明,法学家们上大众媒体对社会更多的是正面影响,这种正面影响不仅仅在贺身上体现出来,也在其他写“豆腐干”或者上电视的舒国滢、刘星、王小能、梁慧星、范愉、马忆南、巫昌贞、沈岿、谢鸿飞等人中表现出来,虽然他们的观点未必相同,甚至针锋相对,人们也未必就赞同他们的所有观点(比如我就很反对巫昌贞的不少观点,王小能在今日说法节目里的一些观点我也有不同看法),但是不同的观点恰恰推动着法治思想的清明,原来不懂法律、不懂公民权利的人正在通过他们的争论获得自己的判断。
但是,遗憾的是,就法学界总体而言,法学学者承担的社会义务与他们获得的社会地位并不相称。1999年3月号《今日名流》和5月号《劳动人事社会专刊》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郑州冤杀好公民曹海鑫真相》的文章,方成、李普、杜导正、邵燕祥、张思之、张黎群、牧惠、谢和赓、蓝翎、戴煌等北京10位知识分子在文章一开头就说:“我们向全国富有良知的同胞昭告:在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司法公正’、‘欢迎舆论监督’的大好时代,在新闻单位力促公正审理连发三次专供高层领导参阅的材料、最高法院也予以干预之后,青年农民曹海鑫还是被郑州市法院蓄意枪杀了!”看着这样的文字,法学“家”们何以无动于衷?这十位签名者中,为什么只有一位勉强可以算是法学界的老律师张思之先生,法学“家”们的声音在哪里?文章发表以后,法学“家”们的声音又在哪里?(实际上可能是因为孤陋寡闻,我也只得知贺写过评论)这个案件还是经过任建新批示的重案,要求慎重处理,可是,曹海鑫依然被非法枪决,按理说,即便考虑政治风险,法学“家”们也无须为出来说话是否会遭到迫害而担心,可是忙于撰写大部头人权著作的法学家们依然沉默、沉默,我为此感到耻辱!以这个个案为例子来说明法学“家”们埋头书斋,不问世事确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有人会说“我不知道发生了这件事。”但是,不知道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是情有可原的,不知道发生了一百件这样的事,不是撒谎就是冷漠,撒谎是为了包庇冷漠!这两年发生的大量恶性刑事案件,由于社会反响过大,许多判决未必都是没有偏差的,如张君案的判决、石家庄爆炸案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刘德周杀人案、杜书贵杀人案、南充血案的公捕大会等都可能有可商榷之处,但是法学界几乎是集体沉默,有时有一点零星的声音也都往往是那些并没有什么名声的人在说话,或者根本不是法学界的人说的话(如文学评论家摩罗就刘德周公判大会写过应当尊重死刑犯人格尊严的文章),因此,法学界有义务对自己的沉默反思。 上面貌似激烈的话只有一个目的:
呼唤更多的贺卫方们出现!
呼唤贺卫方们做得更多、更好!
2001/8/7凌晨初稿 2001/8/9二稿 2001/8/10定稿
附录:贺卫方作品目录
1. 《新波斯人信札》(与梁治平、齐海滨等合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
2. 《外国法制史》(与由嵘、张学仁、高鸿钧等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台湾版由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1993年印行。
3.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与美国汉学家Karen Turner及高鸿钧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5. 《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
6.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7.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8.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Harold J. Berman著,与高鸿钧等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9. 《比较法律传统》,M.A.Glendon, M. W.Gorden and C. Osakwe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10. 《比较法总论》,K. Zweigert & H. Koetz 著,与潘汉典等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11. 《比较法律文化》,Henry W. Ehrmann著,与高鸿钧合译,三联书店1990年。
12. 《美国法律辞典》,Peter Renstrom编,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3. 《运送正义的方式》,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即出)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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