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现实 法律生活 评《送法下乡》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本文认为,苏力的《送法下乡》在已有的法学知识谱系中,细致地运用学术策略,将被忽略的依存于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另类法学知识予以凸现。另类的法学知识,不


中国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正在迅速地向前推进。就基层司法制度而言,我们熟悉的一套运作方式以及制度配置正在发生“外科手术式”的变革与更新。隐去审判庭长、设置法庭法槌、更变法官服色、淡化审委会、凸现合议庭、建立诉辩制、削减法院行政职能,以及统一司法考试以抬高基层法院“行业进入”台阶等系列性的革命代码,标志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不得不沿着变革的方向前行。这是否意味着《送法下乡》为之辩护的某些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以及知识,已经末路穷途?是否意味着《送法下乡》的某些论证逻辑,已经失效?

如果意识到我们所得信息的局限性,也即意识到“城市化”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律改革方案,时常是在“城市化”的媒体所展现的经验世界中运转的[12],同时,如果有意愿有能力打开我们已有的经验世界,或者像《送法下乡》那样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那么,我们就会在广袤的中国“田野”中,在这“田野”的细微事物关系中,在那些其他非正式制度因素或者物质因素没有发生相应变革的“地方性”区域中,发现那些知识的生命力乃至巧妙机智,发现它的论证逻辑的有效性。我们就会警觉地看到,运用宏大的普适的法学理论以及法律改革方案指责那些知识,“纠正”那些知识,批判《送法下乡》的论证方法,是无益的,也是“没有建设性”的。正如《送法下乡》反复强调的,法治的革命代码必须而且只能在相应的革命制度以及革命因素的配套关系中,彰显自己的机制,挥发自己的功能。重要的不是“个别革命”,而是“整体革命”(第196、290页)。在这里,不是法律革命的代码是否对错的问题,而是这种代码如何并且怎样才能挥发切实作用的问题(第374页)。前一问题,是空洞苍白的政治道德性质的“规范判断”问题;后一问题,是丰富丰满的具体实践性质的“社会理解”问题。而丰富丰满的“社会理解”,以及由此而来的富有成效的法律革命,则又必须倚赖耐心艰苦的实证研究。



在《送法下乡》中,我们时常可以发现平易浅显的修辞解说,可以发现民间“小词化”的谴词造句。这是一种重要的叙事方式和策略。《送法下乡》也许有时是在有意地回避“大词”的使用。如果的确有时是在有意回避,那么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为了和法学研究习以为常的“大词咏叹”保持距离,更为重要的,这又是为了和该书运用的“亲民式”的实证方法形成相得益彰的合谋关系。同时,这也是为了拉近理论性的法学知识和实践性的法律知识的关系,并且,在拉近的过程中暗示两者可能存在的密切关联。 “杨白劳要挟黄世仁”、“胳膊肘往里拐”、“打枪的不要、悄悄地进村”、“抬扛”、“没有人希望自己的案子被打回来或被纠正”、“将政策用足”、“上级[法院]说了算”、“留个记性”、“眼不见、心不烦”、“打离婚”、“把事办成”(第37、38、41、93、115、117、169、242、303、365页),甚至书名“送法下乡”……这些在人类学以及社会学研究中时常被重视被调用的民间词句,在《送法下乡》中,在作为证据直接印证相关实际材料的同时,兼有值得注意的特殊叙事功能。首先,它们是读者理解中国的基层司法运作和知识的直接通道。通过这些词句,读者可以直接琢磨、体会、思考那些活灵活现的中国式的真实场景、真实动作以及真实心态,从而借助暗喻去领悟《送法下乡》的重要主题:法律运作从来都是处于“生活之中”的。其次,在这些词句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对照自己的法学研究语境和中国基层司法的运作语境,从而体验两种语境的相互距离,认识所谓的理论理性与智慧的实践理性的实际落差,进而自我提醒“法律研究事业原本应该是务实的”这一基本理念。再次,这些词句是游弋于现实基层司法生活的修辞游戏之中的,它们既在推创这种修辞游戏,也在依赖这种修辞游戏。这样,通过这些词句的阅读勾连,读者就易于“亲密接触”中国基层司法的内在逻辑或者关系逻辑,从而深层体验中国基层法律实践的生活线路。简而言之,在这些词句以及与之联系的叙述展开中,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不仅是“意念”的,而且是“修辞”的,在叙事上既是“由外到里”的,也是“由里到外”的,从而,读者和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空间距离“自行消失”。 在《送法下乡》中,上述具有特殊叙事功能的词句以及与此相联的平易阐述,暗示了作者叙事角色的独特定位。在阅读中,可以发现作者时常进行着角色转换:从法学家到法律家(这里尤其指从事实际调研工作的法律家),从法律家到法学家。其实,作者也已宣称:“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出来的抽象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第20页)《送法下乡》是学术著作,因此,它必须具有学术策略和学术推进,它必须将研究对象置于学术空间中予以剖解和阐释,在已有的学术谱系中,将自己的学术研究准确地移动和安置。另一方面,正如《送法下乡》所期待的,法学研究是为了认识、解决中国的具体法律现实问题,而不是为了大词式的理论空谈,所以,它又必须具有实践性的问题意识、实践性的解决意向。我们可以看到,以往绝大多数的法学研究,尽管是“十分优秀”的,但是往往缺乏了细微生活实践的反复调研和思考积淀。人们时常自己也在承认,这种研究是从理论到理论的。与此对应,以往绝大多数的法律研究(这里指从事实际法律调研性质的研究),尽管也是“十分优秀”的,但是相反缺乏缜密的学术思索和论辩推演。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家,作为社会角色而言,其间存在着明显的界线与隔阂。虽然许多法学家作为个人是从法律研究出身的,许多法律家作为个人是从法学研究出身的(人们常见的法律领域中的“学而优则仕”),然而,一旦角色固定下来,他(她)们推出的思考产品,则明显地分属了自己的角色群体。这在法学家以及法学研究之中是尤为明显的。自然,我们不能过多地责怪这样一种实际存在的现象,毕竟,社会分工在整体上的确是在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但是,“同情”的理解,并不意味着应该拒绝法律研究和法学研究的相互结合。如果我们记得“法律必定是务实的”这一理念,那么结合两者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当然,两者的结合需要高度的能力和质素。这样一种努力由此也是艰难的和困苦的。《送法下乡》做出了这样的尝试[13],而且我认为这一尝试是成功的。正是由于在文本叙事中不断转换作者的角色身份,将法律研究在法学研究予以展开,将法学研究在法律研究中予以展开,《送法下乡》才获得了一个重要基础——推出“非常中国”的法学产品的基础。这一产品,是在中国基层实践中生发的,同时又是在世界学术背景之中展开的[14],它在经验和智识两个层面上必然需要法律家和法学家两类角色的相互结合。所以,在“法律必定是务实的”这一理念的观照中,《送法下乡》的学术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法学理论中的知识和法律实践中的知识,两者的关系是颇为微妙的。《送法下乡》在互换角色以及结合两类知识的叙事过程中,其逻辑通道又在指向反思两类知识的截然分界。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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