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现实 法律生活 评《送法下乡》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3-15
论文简述:本文认为,苏力的《送法下乡》在已有的法学知识谱系中,细致地运用学术策略,将被忽略的依存于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另类法学知识予以凸现。另类的法学知识,不


此外,《送法下乡》明确指出,从已有的涵盖世界学术语境的法学知识谱系来看,虽然研究基层司法制度的学术努力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律运作的关键部位大致来说是立法,在英语国家法律运作的关键部位大致来说是上级司法,法学知识的学术活动,从而基本是以“立法范式”或者“上级司法范式”作为标志的。基层司法制度的学术化的知识考察,基本上处于被遗忘的境地(第154-159页)。于是,在这样一种世界范围的学术语境中,将在中国处于基石部位的基层司法制度学术化,将土生土长的而且是在和域外法律知识磨合博弈中孕育生发的“非常中国”的基层司法知识学术化,当然是种重要的研究理路。在我看来,这种意识本身已经是种重要的学术贡献。而且我也认为,《送法下乡》就自身和就研究对象而言,实际上已经筑造了新型的知识产品,同时,将其推入了法学研究谱系的续接位置。 那么,什么是蕴涵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中的值得被学术化的“法学知识”?《送法下乡》指出,第一,较为注重处理结果的相对公正。这种公正,更多是以具体语境中的社区评价作为标准的。第二,结果判断先于法律推理、适用和论证。这是注重结果公正的自然延续。第三,解决核心争议,力求避免余留纠纷死灰复燃。这是注重结果公正的必要展开。第四,凭借直觉适度剪裁案件事实的排列组合。这是为结果公正铺垫必要的法律基础。第五,防止矛盾的意外转化。这是注重结果公正的必要补充。此外,在表现形式上,尽力“套用”法律条文、集体研究决定法律适用、(在执行中)争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等等(第274页以下)。我们应该注意,这种“法学知识”不是忽视已经存在的国家法律制度,相反,是在国家法律制度和庞杂数量的案件、民众的细故需求[⑧]、基层法院法官的自身利益等等“事物周边的制约因素”之间嫁接巧妙的逻辑联系。同时,这些“法学知识”是彼此相互联系的。就单一方面而言,其中有些知识也许已被现存的法学知识阐述过[⑨],但是,就总体的相互关系来说,它们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中国基层司法运作的“法学知识”。这样,通过《送法下乡》,一种不同于我们在一般的法学读本或法学著作中读到的法学知识浮现了。而且,作为新型的知识产品,尤其因为属于实践理性的一类知识展现,这类“法学知识”是有资格进入世界学术市场流通领域的。



《送法下乡》相信历史唯物主义,相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知识是由具体的物质环境以及各类因素的相互制约所决定的,并且,相信法治建设这样一种上层建筑的方案需要一种人所共知的大基础(第19、22、86、189页)。与此同时,《送法下乡》认为,这类相信不是“口号化”的,不是“标签式”的,而是为切实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是为真切理解中国的基层司法制度,是脚踏实地的(第89、420页)。于是在《送法下乡》中,法学“解放”的行动步骤是在社会存在尤其是在“事物本身的逻辑”中展开的,同时,是在生动的实证方法操作中展开的。

通过《送法下乡》,我们可以读到细微的事件,读到真实的个人,读到既具个性又具共性的人们的具体需求,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读到事件与人物、事件与人们具体需求的细节关联,并且可以在这种细节关联中体会“事物本身的逻辑”。《送法下乡》凭借了细致化的实证方法。这一文本提醒我们注意,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不是简单的外在观察、观念先行的问卷调查、信手拈来的媒体证据(比如报刊报道)举出,而是不断反省自身的发问、不断推敲的考证(第116-117页)、“同情深入”的接近、设身处地的理解(第20页)。它是“走进式”的猜想与反驳(波普尔用语)。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由此是“内在”的、“嵌入”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实证方法中“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把握事物本身的逻辑内容(第94页)。

这种实证方法是科学的、反省的。《送法下乡》设想,真实有益的法学知识是可验证的,是可证伪的,是在提出理论模型并且不断验证理论模型的循序过程中磨练的,它和我们的经验材料相互贴身、彼此对应。所谓有效的知识同样由此而来。《送法下乡》已经明确承认,理论知识的意义并不在于“一次性”的认识终结,相反,它是在“设想/验证/证伪/推翻”中不断推进的。不论是他者的真实有益的法学知识,还是《送法下乡》本身在现实中提升的法学知识,都不是绝对不可推翻的。毕竟,“外面的世界真精彩”(《送法下乡》喜欢使用的表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认识是不断的,我们的认识目的同样是不断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反复深入中国的法律现实,渐次理解中国的法律现实,趋向有益地解决中国的法律现实问题。从广义的知识谱系的角度予以考察,我们可以认为,《送法下乡》的实证方法是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描述阐发的科学前进的方法[⑩]在法学中的延伸和提炼。同时,它又不纯粹是波普尔式的,它包含了社会问题意识的要素和自省。《送法下乡》将实用主义的有益观念,亦即问题的针对性和解决的针对性的有机结合,纳入实证的科学方法。这样,实证方法获得了新鲜的质素和能力。这是中国以往法学文本所没有的一类特质。 显然,在对《送法下乡》的实证方法做出这样贴切理解的条件下,我们可以自然地发现,假设我们亦在现实生活中开掘反例,树立反证,直至底气十足地以此宣称《送法下乡》的研究是不足的而且是有问题的,因为《送法下乡》没有涵盖所有的事物并且没有捕捉所有的因素,甚或是种“断章取义”,那么,我们的批评以及我们的思路,实际上是在赞同直至支持《送法下乡》的实证方法,并且,在赞同和支持的过程中又在走向无法躲避的自我颠覆。因为,《送法下乡》试图运用自己精湛的实证方法引导人们“走进”现实的中国法律生活,试图引导他(她)人同自己一样提出疑问、提出猜想、提出验证、提出反驳,建立、验证、证伪已有的理论知识和新建的理论知识(包括《送法下乡》自己的理论知识),也即运用同样的实证方法(参见第291、385、395页)。《送法下乡》依据的资料“个性化”,以及提出的理论知识的可证伪性,其实隐含着吸引新的资料“个性化”以及新的理论知识可证伪性的逻辑意蕴。就此而言,批评者越是运用相反的具体资料批评《送法下乡》,反而越是证明《送法下乡》的重要意义。批评者要寻找新的异质资料,再后来的批评者还要寻找更新的异质资料……这一过程,恰是“科学理论”所依赖的可证伪性的过程,恰是《送法下乡》所要达到的“科学”目的。由此,我们的直率批评(当然是坦诚的直率批评),其实正是《送法下乡》在逻辑上所欢迎的、所兴奋的。《送法下乡》经由这里,亦将而且已然成为旗帜性的先导文献[11]。
2007-03-15 文章来自《中国免费论文网》法学理论论文频道 http://lunwen.52xoy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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